吕红兵委员:律师是公共法律服务的核心主体

  本报讯(记者张晓娜) “律师是公共法律服务的核心主体。”3月5日,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吕红兵在谈到《关于加快推进司法行政体制改革的意见》时为律师和律师行业把脉。

  吕红兵认为,作为司法部今年1号文件的《意见》,将“建设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作为工作的“总抓手”,可谓一语中的、纲举目张。

  之所以得出律师是公共法律服务的核心主体这一结论,吕红兵解释说,“公共法律服务”的对象是“公共”,是公众,也就是人民群众,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宗旨,民有所需、我有所供,民有所求、我有所应,把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公共法律服务的总方向。

  “公共法律服务”的内容是“法律”,是法治,是法律思维和法律方式,这些内容不仅关乎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方面的法律,而且特别涉及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法律需求,这一需求已经且将要更加显现。

  “公共法律服务”的方式是“服务”,是专业服务,是专业法律服务。这种服务具有普惠性、公益性、可选择性的特征,而且既然是服务,也有供给与需求的理解,更有服务主体队伍的概念。

  应该说,现阶段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与律师业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已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后,律师事业发展面临的主要矛盾。吕红兵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这对新时代的中国律师提出了问题、提出了挑战。作为律师,必须适应、回应,必须服务、满足,而且必须引领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有关法治方面的美好需求、合理诉求和理性要求。

  在新的历史时期,律师行业该如何发展?吕红兵表示,《意见》特别提出要“加强专业领域法律服务”“促进法律服务业整体协调发展”“深化律师制度改革”“进一步发挥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

  为适应公共法律服务的总纲和总需要,律师行业的发展要做到五个注重,即注重数质俱佳,在发展律师行业规模、队伍规模、事务所规模的同时,更关注律师能力及其执业质量的提升;注重大中有强,中国律师事业发展需要更多的规模大所、专业强所、品牌名所;注重东西和谐,在推进律师业相对发达地区再接再厉同时,协调好中西部区域发展;注重义利融合,律师在获得业务收入增长的同时,更应注重行业党建、职业道德建设,更应注重践行社会责任、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注重管爱并重,也就是司法部领导所说的“严管”与“厚爱”,无论是行业协会还是律师事务所,都应切实履行规范与管理职责,并敢于且善于维权,为律师依法执业作出更强的支撑、搭建更大的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