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儿童邪典视频”引热议
学者称,应建立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儿童权益保障机制
“艾莎门”事件中的儿童邪典视频(片)迅速传播,引发了专家学者对互联网平台监管、儿童权益保障机制等问题的深度思考。有人认为,要严惩触法者;有人认为,应摒弃“唯点击量”的评价机制,有人认为,切实可行的办法是建立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儿童权益保障机制。
自美国“艾莎门”事件出现以来,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博士研究生徐明强一直关注中国动画市场,尤其担心类似视频流入国内,但暴风雨还是来了。1月22日,全国扫黄打非办部署开展深入监测和清查,要求严肃查禁儿童邪典视频。
“儿童邪典视频盛行的主要原因在于部分人信仰缺失,心灵空虚,为了经济利益而无视视频内容正当与否。”法学博士、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讲师王一超说,此类视频制作者、传播者唯利是图,固然可恶,但制度上的回应和改变需要时间,家长应及时做好对孩子的引导和保护。
重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吴如巧说,这类视频不同于传统的色情、血腥、暴力视频,它打着“识字”“传播知识”等幌子,其本质是消解青少年对主流价值观的认同,负面导向效应明显。
“这类视频的特点一言以蔽之:打擦边球。”法学博士、华南农业大学法学院讲师邓定永说,它具体表现为:“软色情软暴力”剧情,情节荒谬、恐怖、惊悚,违背人伦常理,其最可怕之处在于“润物细无声”,如同吸食软毒品。儿童长期观看这类视频会影响其神经发育,误导认知。
擦边球背后的“阴谋”
“动画片、儿童剧可以起到寓教于乐作用。如果掺杂色情、虐待、暴力等内容,就会对儿童身心健康造成非常恶劣的影响。”徐明强说,根据教育心理学上著名的“波比娃娃攻击行为实验”可知,儿童会通过简单观察模仿其他人行为,如果其恶习没有被矫正,就会出现大量越轨事件。因此,长期观看儿童邪典视频,很多孩子会产生怀疑、恐惧、害怕心理,更严重的是一些孩子会误认为那些变态行为“具有正当性”,进而学习、模仿。
重庆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王磊的看法与徐明强不谋而合。他认为,这些假托经典动画中的人物形象、对剧情进行改编演绎,且含有暴力、血腥等内容的视频,实际上传播着畸形的价值观,内容上有悖伦理、低俗不堪,它会对青少年身心造成巨大危害。
儿童邪典视频为何传播速度如此之快?王磊认为,这类视频的传播通常是打法律擦边球,常披着健康影片的外衣被上传到网络,再凭借其技术监管漏洞,以及传统网站依靠点击量和视频流量背后的商业利益,使得国内有人迅速效仿,形成了传播叠加效应。
徐明强表示,这类事件出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经济角度看,它是“流量为王”时代的副产品;从网络平台公司管理角度看,这是网络平台公司履责不及时,未尽到“审慎的审查义务”;从市场监管角度看,这是法律制度缺失的不利结果。当前,我国对于一些邪典视频缺少相应法律规范,特别是在“视频分级制度”缺位的情况下,很难对这类视频进行严厉的法律制裁。
现有法律之规制
儿童邪典视频危害巨大,我国现行法律该如何制裁?徐明强说,依照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对于制作、传播儿童邪典视频的行为,需要从刑法到行政法逐一分析其中的法律责任。
依据我国刑法第363条第一款,儿童邪典视频中存在淫秽内容,且有牟利行为,可以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如果视频中存在淫秽内容,但没有牟利行为,则适用我国刑法第364条第一款、第四款。“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但如果视频中没有淫秽内容,只是一些虐待、暴力、血腥内容,则无法适用上述两个刑法罪名。邓定永说,尽管我国刑法第六章第九节规定了“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但此处制作、传播的物品仅限于“淫秽物品”,不包括含有暴力色彩的音像制品。
邓定永认为,依照我国刑法第367条,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儿童邪典视频虽含有一定色情和暴力色彩,但其属于“软色情软暴力”,尚未达到“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程度。因此,“对这种‘打擦边球’行为,刑法鞭长莫及”。
邓定永建议,未来修订刑法时,可对未成年人加以特殊保护,在“淫秽物品”之外,增加规定“暴力色彩浓厚的音像制品”,并量化细化其标准,可根据受众年龄(成年与未成年)加以区分,以未成年人为受众的,其认定“淫秽物品”标准应低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标准。
但王一超表示,除此之外,还可以考虑手段是否适用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侵犯知识产权罪等。
徐明强说,对网络平台公司而言,依据我国刑法修正案(九)第286、287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仍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情节严重的,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王磊认为,依据我国网络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个人和组织传播暴力、恐怖或教唆犯罪的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责令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经营执照等。
除此之外,制作、传播儿童邪典视频还会受到行政处罚。依照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4条、64条的规定,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保障儿童权益须多方努力
儿童邪典视频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后,1月20日,腾讯、爱奇艺、优酷等纷纷采取紧急措施。但有网友质疑,有人曝光就查一下,没人曝光就随便发视频。
徐明强认为,应该辩证地看待这种被动执法行为。一方面,当下网络空间存在的视频、音频数以亿计,行政执法部门难以对海量信息进行不间断地审查。另一方面,这种执法可以在短时期内形成社会舆论和执法氛围。
“建立稳定、长期的监管制度并不能寄希望于行政部门的常规执法。这既不经济也不可能。”徐明强说,切实可行的办法是建立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儿童权益保障机制。政府制定相应法律法规,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执法检查;市场主体进行自我审查;家长注重引导和监督。
政府制定法律、规章、行业标准,为市场主体提供行为依据,并通过执法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主体进行相应处罚。市场主体通过技术开发提高审查水平,比如百度创始人李彦宏设想,未来电子产品根据面部识别结果,为儿童开启净化模式。家长应该挑选适合儿童的节目或视频。
吴如巧认为,随着网络和智能手机的普遍应用,要杜绝这类视频对青少年身心的影响,相关部门应建立一套科学预警、监督机制。比如:可以实行强制报告制度,优先对影响儿童身心的影片进行源头防控和治理。无论是谁,只要触及儿童保护的红线,一律予以严惩。
王磊说,对类似影片的监管应探索新机制,比如对影片实施分级、分类管理,重点监管受众群体为儿童的影片。对这类影片的审核应更严格,不仅通过技术审核过滤不良信息,还应加强人工审核,建立专门的举报通道。同时,出台更具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规范审查标准。
邓定永说,目前视频网站审核UGC内容主要依靠关键字排查、视频抽帧、人工审核等。从理论上讲,机器审核可以完成99%的审核工作,只有1%需要再次动用人工进行复核。但在实际操作中,“机器为主人工为辅”只是一种理想状态,更多的视频审核是“人工为主机器为辅”。
同时,在KPI流量考核导向作用下,很多网站往往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因此,靠网站自查的监管模式效果极其有限。一方面是巨大的利益驱动,另一方面是极低甚至几乎为零的违法成本,监管成效可想而知。在邓定永看来,网络实名制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类似视频的出现。
徐明强说,从社会治理角度看,任何一项制度的推行都不是解决某一社会问题的充分条件,而只是必要条件。因此,很难说网络实名制就能彻底杜绝类似邪典视频的出现。对网络平台而言,实名制会降低流量,损失经济效益。对于政府而言,监督网络实名制的治理成本太高。
徐明强认为,在整个过程中,家长是守护孩子健康的最后一道审查防线。“家长不要把孩子看电视、看动画片变成让自己脱身的方式,而是要帮助孩子弄明白看的是什么内容,帮助孩子建立起正常的社会观念,甚至为孩子做出每周看动画片的计划,鼓励孩子从中学习好行为、好习惯。”
邓定永对此表示赞同。他说,家长要多和儿童进行亲子活动,而不是让视频成为“电子保姆”。家长应当为孩子制定看儿童剧的计划,挑选适合的节目或视频,最好陪孩子一起看。
“儿童邪典视频余毒未清,家长应检查自己电脑上的视频播放记录,一旦发现,要立即举报并及时对孩子进行引导。”邓定永建议,对视频上传者强制采取实名制,若发现类似视频,应严厉追究上传者和制作者的法律责任,对纵容包庇的网站,加大处罚力度,使其得不偿失。
吴如巧说,网络实名制虽已正式施行,但它还需要一个规制过程,何况还可能存在冒用他人身份注册账号的行为。要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宣传和引导,营造清新健康的网络环境。
王一超表示,网络平台应该摒弃“唯点击量”的评价机制。在技术层面,考虑前期审核与后期举报的处理机制相结合。监管部门需进行必要的干预及引导。
徐明强说,孩子是家长的孩子,不是电视、电脑、游戏机的孩子。在儿童教育中,现代化的科技产品只是补充物,家长仍需发挥核心作用。在孩子成长过程中,家长负有传递给孩子社会认知、行为规范、情感价值观等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必须承担儿童浏览视频审查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