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他人公司名义参与诉讼北京密云法院依法进行处罚

  本报讯(记者徐秋颖 通讯员李慧英)日前,北京密云区法院在审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案件时,依法对冒用他人公司名义参与诉讼、严重干扰审判秩序的当事人实施罚款60万元的处罚。

  20134月,某城建公司与某租赁公司签订《塔式起重机租赁合同》,约定某城建公司租赁某设备公司生产的塔式起重机用于观光塔项目工程。后起重机于2013811日整体倾覆发生事故,为此某城建公司于20146月将某设备公司、某租赁公司诉至密云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赔偿损失207万余元。后密云法院判决某设备公司赔偿某城建公司各项经济损失167万元,判决作出后三方均未上诉。后某设备公司以未参与原诉讼为由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上一级法院裁定发回重审。

  在该案的再审过程中,密云法院发现某建筑机械制造公司在原审案件中冒用某设备公司名义参与诉讼,导致案件被发回重审,于是依法追加该建筑机械制造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密云法院针对某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冒用他人公司名义参与诉讼的行为,对公司负责人当庭进行了严肃批评教育,并依法作出罚款60万元的处罚决定。某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处罚决定不服,向北京三中院提起复议,后三中院对该处罚决定予以维持。

  被告某建筑机械制造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庭规则,扰乱了法庭秩序。密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115条、第11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9条的规定,作出了文章开头的处理决定。此次罚款决定,不仅有力惩治了当事人,维护了司法权威,也对广大法官处理干扰审判秩序行为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