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修《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办法》公布
建立律师参与信访工作机制
本报讯(记者张晓娜) 近日,为规范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依法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工作秩序,司法部公布修订后的《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办法》,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律师参与信访工作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公益加补助等方式,组织律师参与接待群众来访,办理复杂疑难信访事项。
《办法》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信访接待场所、门户网站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信访工作机构的网络信访工作平台、通信地址、电子邮箱、咨询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本机关信访事项受理范围和办理程序,以及查询信访事项办理进展和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负责人信访接待、处理信访事项制度,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直接协调办理信访事项。
《办法》要求,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机构能够当场受理信访事项的,应当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不能当场受理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但重复信访、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联系方式不清楚的除外。
《办法》强调,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治、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办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以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办法》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信访事项办理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法律援助的衔接机制,协调有关部门,组织人民调解组织、法律援助机构或者相关专家学者、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为符合条件的信访人提供法律援助,依法调解、化解信访事项。
此外,《办法》对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受理期限、予以撤销或者变更以及终结信访事项的情形作出规定。《办法》还对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负责人员追责的具体情形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