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裸聊的罪与非罪

  由于立法缺失,有关部门在处理网络裸聊案件时的确存在难点,而这种行为的罪与非罪,也常被业界探讨。

 

  网络裸聊究竟该不该入罪?法律对其应当如何界定与处理?这两个问题一直被法学界探讨。10多年前,它就被称为“网络违法的新型犯罪”,但至今仍难治理。

  记者注意到,多年来,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裸聊性质的认定有多种不同意见。

  有的意见认为裸聊行为应按照《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的规定,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还有意见认为裸聊行为应当构成聚众淫乱罪;另有人认为裸聊是纯个人行为,由于参与者之间不具有现实接触的可能,具有一定的隐私性,不会危害社会,受到行政处罚即可。

  而司法机关对裸聊行为的处理,也存在多种情况,有的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刑,有的以“组织淫秽表演罪”定罪,还有的被检方撤回起诉。

  

到底犯什么罪?

  

  网络裸聊到底属于哪类犯罪?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庞理鹏律师对记者说,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罪刑法定原则,“即我们常说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如果想要将一个行为认定为犯罪,那就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由于裸聊行为表现为不同形式,法律上对其又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对其性质的认定也有一定模糊性。”庞理鹏称,网络裸聊涉及的罪名,除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传播淫秽物品罪与组织淫秽表演罪外,还有聚众淫乱罪。

  庞理鹏说,这些罪名都存有争议。例如,司法机关认定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时,就要求该行为必须有物品这个载体,即包括有形载体和无形载体。

  虽然在互联网上传播的淫秽信息可以不具有有形载体,但是它仍然需要有视频文件、音频文件等电子文件形式作为必须的载体。

  而在实际案件中,随卷移送至检察机关的移动硬盘中记录的视频信息,多是公安机关通过技术手段录制下来的视频文件,已无法代表其原始存在形态,这在信息传播的形式上不符合《解释》的规定,也就无法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北京存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胡胜利对此则另有观点,他觉得就目前情况而言,在公众平台直播,可能造成他人观看或下载继续转发传播的,点击量超过一定数量(10000次),属于违法犯罪;如果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可按照传播淫秽物品罪来处理,如果以盈利为目的的则按照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处理。

  胡胜利还说,不是所有裸聊都违法:“夫妻之间、特定朋友之间的,一对一不对外传播的裸聊行为,不一定够成违法犯罪。”庞理鹏律师也认可该说法:“从自由与价值角度出发,人具有支配自己行为的自由。”

  “法律必须尊重、承认、维护人的自由,法律本质上是以自由为最高价值。”庞理鹏表示,“当然人的自由并不是绝对的,自由要受到法律的限制,这就需要在自由与秩序这两个法律价值间做好平衡。”

  在他看来,一个行为如果没有侵犯法律,又没有对他人造成伤害,同时又没有违背他人意志,就不应该被认定为违法行为。

  “如果一种裸聊行为出于双方自愿,不伤害双方人身或者财产利益,该行为私密地进行并且不存在公然的问题,该种裸聊行为就不应被认定为违法行为。”庞理鹏称,这个观点,主要基于不收费而言。

  庞理鹏进一步解释,收费的裸聊能不能被认定为聚众淫乱或卖淫,要看该裸聊行为是否构成淫乱行为,以及裸聊行为是否可以被认定为性行为。

  

是否应入刑?

  

  记者注意到,由于裸聊行为存在立法缺陷,所以司法部门对网络裸聊的类型也没系统的归纳与分类。

  不过,根据现实中的网络裸聊现象以及特点,记者发现其行为主要可以分为:一对一式裸聊、点对面式裸聊、群体式裸聊。另根据其是否存在盈利性目的,可将其分为收费式裸聊,一般式裸聊。

  庞理鹏说,由于网络裸聊行为是在虚拟环境中进行,在认定过程中存在能否入罪的许多争议,“在没有司法解释对这些争议加以说明的情况下,在理论上进行讨论能够为司法实践提供一种方向性的指导。”

  他认为,裸聊核心在于一是裸体展示,二是言语挑逗,“二者都没有生殖器结合的性活动,因此在规定是否属于犯罪时应加以注意。”

  需要指出,依照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实施法制、保障人权,达到法律自由。”庞理鹏说。

  “网络裸聊这种行为在我国刑法中并没有明文规定,因此将其作为犯罪处理有悖于罪行法定原则。”庞理鹏称,“部分裸聊行为,尤其是收费式裸聊行为,其扰乱了网络空间秩序,违背了公序良俗,在司法实践中往往被认定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对于裸聊是否应该入罪的问题,庞理鹏觉得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并要在法律的自由价值与秩序价值之间做好平衡。

  “首先,收费的裸聊行为因涉嫌性交易,应被明令禁止,而群体式裸聊行为涉嫌聚众淫乱,也应被禁止。除此之外的网络裸聊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要视其具体情节,但对于那些私密性且无金钱交易的网络裸聊行为不应被认定为犯罪。”庞理鹏表示。

  对于如何杜绝裸聊,庞理鹏律师建议,“完善相关立法无疑是规范网络裸聊行为的有效途径之一”。理由是,由于现行法律对网络裸聊行为没有明确的界定,司法实践中缺乏可以适用的法律规范,往往是类推适用其他法律规定,这无疑不符合罪行法定的原则。

  不过,在庞理鹏看来,规范裸聊行为单纯靠法律规范是远远不够的。他认为,同时需要不断完善网络监控与管理措施,“但这并不是说要将所有的网络裸聊行为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针对具体的网络裸聊行为的罪与非罪,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