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正公告

本报于2018年1月30日刊登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小河支行诉被告周克宁、李莉、贵阳铁五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其中被告名字“周克宁、李莉、贵阳铁五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误登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小河支行”特此更正。

贵州湘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邱白光,何哲云,张德丽,刘玉林,王晓艳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贵州湘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公司地址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案件跟踪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贵州 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林正平、王顺琴:本院受理原告林建青与被告林正平、王顺琴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17)0111民初43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赵家立:本院已受理原告贵阳花溪兴旺汽车租赁部与被告赵家立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人员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缺席裁判。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陈铁祥、陈拓:本院已受理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河支行与被告你们、孙贵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黔0111民初3353],已审理终结,被告孙贵明对该民事判决书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黔0111民初3353号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万丽与被告贵州福泉小河口汽贸有限公司,贵州瑞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沛县宝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结。因张万丽、沛县宝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本院作出的(2017)黔2702民初1213号民事判决书不服,已上诉至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现特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

贵州佳合天成道路材料有限公司、贵州湘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湘企西南五金机电专业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刘东旺、刘单、孙金良、汪凌云、陈勇:本院审理原告贵州清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黔01民初53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载明:一、解除原告贵州清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佳合天成道路材料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清农信中八(2015)年流贷字1254-001);二、被告贵州佳合天成道路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贵州清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100万元整及截止2017年4月18日利息暂计为133.61万元(以后合同内利息、贷款逾期罚息、复利按合同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届满止;三、被告贵州湘企西南五金机电专业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刘东旺、刘单、孙金良、汪凌云、陈勇对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被告贵州佳合天成道路材料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二项付款义务,则原告贵州清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金阳南路1号西南五金机电专业批发市场M栋1层24号、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金阳南路1号西南五金机电专业批发市场M栋1层26号、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金阳南路1号西南五金机电专业批发市场M栋3层1号的商业用房折价或拍卖、变卖上述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五、驳回原告贵州清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各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816.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00816.6元。由被告贵州佳合天成道路材料有限公司、贵州佳合天成道路材料有限公司、贵州湘企西南五金机电专业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刘东旺、刘单、孙金良、汪凌云、陈勇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黔湘誉轮胎销售有限公司贵州黔盛翔商贸有限公司、贵阳黔誉轮胎销售有限公司、周德华、刘友强、周雄、刘心卫、周英红、张玲本院审理原告贵州清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黔01民初64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载明:一、被告贵州黔湘誉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9932399.99元及合同期内利息、贷款逾期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标准支付截止到2017年6月5日利息暂计为2023228.37元以后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被告贵州黔盛翔商贸有限公司、贵阳黔誉轮胎销售有限公司、周德华、刘友强、周雄、刘心卫、周英红、张玲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如被告贵州黔湘誉轮胎销售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则原告贵州清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贵州黔湘誉轮胎销售有限公司所有的抵押物轮胎进行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如被告贵州黔湘誉轮胎销售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则原告贵州清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贵阳黔誉轮胎销售有限公司的质押物应付账款在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五、驳回原告贵州清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各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578.14元,由被告贵州黔湘誉轮胎销售有限公司贵州黔盛翔商贸有限公司、贵阳黔誉轮胎销售有限公司、周德华、刘友强、周雄、刘心卫、周英红、张玲承担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兴业工贸有限公司、贵阳同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贵阳白云圣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厚斯、姚艳、王清海、付艳、李峻峰、张琦、郑周昆:本院受理原告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兴业工贸有限公司、贵阳同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贵阳白云圣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厚斯、姚艳、王清海、付艳、李峻峰、张琦、郑周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黔01民初97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载明:一、被告贵州兴业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17000000元并支付利息(本金11200000元应从2016214日起、本金5800000元应从201631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原告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李峻峰提供的筑房他证白云字第T1500140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房产变卖、拍卖所得款项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贵阳同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贵阳白云圣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清海、付艳、应厚斯、姚燕、郑周昆、李峻峰、张琦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清保证责任;四、驳回原告贵州贵阳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阳同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贵阳白云圣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周昆、刘平、李峻峰、张琦、郑周群、舒涛:本院受理原告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贵阳同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贵阳白云圣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周昆、刘平、李峻峰、张琦、郑周群、舒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01民初55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载明:一、被告贵阳同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1170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和复利(截至2017920日的利息、罚息、复息共计1270479.11元,2017920日以后的利息、罚息、复息,应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按月12.75‰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被告贵阳同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1830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和复利(裁至2017920日的利息、罚息、复息共计2073978.89元,2017920日以后的利息、罚息、复息,应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按月12.75‰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覆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三、原告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贵阳白云圣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建设南路10号圣龙华府6栋(权属证书号:筑房权白云字第14008850号)的房产在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款项范围内,进行拍实、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原告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刘平提供的位于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南浦路16号在水一方花园负110以及19号(权属证书及编号分别为:筑房权证南明字第010200850010200851补发号)的商业用房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款项中的本金9200000元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范围内,进行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原告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郑周昆提供的位于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南浦路16号在水一方花园负120号(权属证书及编号:筑房权证南明字第010188132补发号)商业门面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款项中的本金2500000元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范围内,进行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六、被告贵阳白云圣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周昆、刘平、李峻峰、张琦、郑周群、舒涛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七、驳回原告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兴业工贸有限公司、贵阳同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贵阳白云圣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福圣宝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清海、李峻峰、张琦、应厚斯、郑周昆、宋阳、秦如鹏、郑周群、舒涛:本院受理原告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兴业工贸有限公司、贵阳同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贵阳白云圣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福圣宝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清海、李峻峰、张琦、应厚斯、郑周昆、宋阳、秦如鹏、郑周群、舒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01民初55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载明:一、被告贵州兴业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22999751.25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17413日前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25880424.28元;2017413日后的利息、罚息、复息,应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和结息方式,从2017414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原告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贵阳同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筑房他证白云字第T1500995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房产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贵州福圣宝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贵阳白云圣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阳同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王清海、李峻峰、张琦、应厚斯、郑周昆、宋阳、秦如鹏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原告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幸勇、冷明、清镇市经贸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支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 (2015)白民初字第190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清镇市经贸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支行借款本金10972072.33元及利息(其中流动资金3999448.14元、承兑汇票垫款6972624.19元,利息按照双方的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二、被告幸勇、冷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本案律师费172363元,由被告清镇市经贸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四、被告贵州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其所有的位于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沙冲南路58号兴居园小区H12B号(房产证号:筑房权证南明字第010207654号)、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沙冲南路58号兴居园小区H12A号(房产证号:筑房权证南明字第010207655号)、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沙冲南路58号兴居园C栋负1层负1-2号(房产证号:筑房权证南明字第010039759号)、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沙冲南路58号兴居园C栋负1层负1-1号(房产证号:筑房权证南明字第010039760号)抵押房屋进行变、拍卖,所得款项优先用于清偿给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支行;五、驳回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8670元,由被告清镇市经贸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陈娅:本院受理的原告徐玉平诉你方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0403民初180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方自公告之日60日内到本院领取该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冯朝学: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娟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黔0403民初135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方自公告之日60日内到本院领取该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印朝晖、贵州弘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忠斌、杨荣:本院受理上诉人印朝晖与被上诉人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河支行,原审被告贵州弘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忠斌、杨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01民终59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25元,由上诉人印朝晖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中汇石化有限公司、贵州湘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程艳茹、刘佳黔、陈勇:本院受理原告贵州清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01民初53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载明:一、被告贵州中汇石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贵州清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13998925.2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和复利(以月13.5‰的标准, 201611日起,按《流动资金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原告贵州清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贵州湘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筑房他证云岩字第T1411160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房产进行变卖、拍卖所得款项,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程艳茹、刘佳黔、陈勇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原告贵州清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计算后的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323.5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贵州中汇石化有限公司、贵州湘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程艳茹、刘佳黔、陈勇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黄伟:本院受理原告田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0111民初30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郝红伟、何卉: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丁莹莹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郝红伟、何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贵州黔璟成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黔璟成价评字(2018)011号评估报告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评估报告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对该评估报告书有异议,可自接到评估报告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谢发明: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与被告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判决。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陈继洲: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陈继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0111民初336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刘天敏:原告钟智祥与被告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7)0111民初415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刘文珍:原告谢永秀与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7)0111民初509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卫大均本院已受理原告黄子华与被告卫大均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人员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缺席裁判。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金卫红:本院受理原告聂源与被告金卫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0111民初 85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童枧章:本院已受理原告贵州天虹装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童枧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人员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缺席裁判.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陈健:本院在执行张萍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将你所有的位于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南路6号贵阳世纪城R2组团6号楼2单元101号(权证号:010415400)房屋以人民币827790. 00元价格拍卖成交,现向你送达本院2015)花执字第733号执行裁定书(拍卖成交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裁定书有异议,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出。逾期未提出则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周坤、王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0181民初16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限被告周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损失人民币2550元;二、驳回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安顺市普定县湘金煤矿、杨明华:本院受理原告贵州白百里杜鹃景润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顺市普定县湘金煤矿、杨明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04民初91号判决书。(2017)04民初91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安顺市普定县湘金煤矿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贵州百里杜鹃润景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4000000元。二、限被告安顺市普定县湘金煤矿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付原告贵州百里杜鹃润景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自2015122日起以40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的违约金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三、驳回原告贵州百里杜鹃润景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040元,由被告安顺市普定县湘金煤矿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以上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高进荣:本院受理原告胡天相与被告张元友、贵州实德门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高进荣、江苏沪港装饰有限公司、贵阳能立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现依法向第三人高进荣送达本院(2017)0111民初1505号民事判决书。限第三人高进荣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视为送达。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贵州协成印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阪田油墨有限公司、深圳阪田油墨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告贵州协成印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及(2018)0111民初81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人民法庭(原小河巡回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贵州腾信万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林家刚、吴晓玲与被告贵州腾信万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雷世强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本院(2017)0111民初471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祝虎:本院已受理原告赖相江与被告祝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裁判文书互联网公布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人民法院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2018)黔0111民初510号民事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自公告送达期满之日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张俊、陈怀厚:本院受理原告郑甜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0423民初120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镇宁县人民法院

张俊、陈怀厚:本院受理原告张国芹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0423民初120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镇宁县人民法院

古贝: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明和与被告贵州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姚选忠、古贝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贵州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2017)0111民初1043号民事判决书,于上诉期内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 逾期将依法审理。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