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报讯(记者张晓娜) 2月5日,由司法部起草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8年3月7日。
据了解,为建立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司法部在征求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司法行政机关意见基础上,并经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包括总则,考试组织,报名条件,考试内容和方式,资格管理,违纪处理,附则共7章28条。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应当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范围,在司法考试制度确定的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和担任公证员四类法律职业人员基础上,增加了初次担任法律顾问和仲裁员(法律类),以及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公务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征求意见稿》明确,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专业学历条件为:“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在继续坚持统一组织、统一命题、统一标准、统一录取的基础上,《征求意见稿》在考试方式方法上进行了完善。一是增加了计算机化考试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明确了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纸笔考试或者计算机化考试的方式,为推广计算机化考试提供依据。二是采取两部分考试的方式。为进一步提高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选拔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分为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两部分,综合考查应试人员从事法律职业所应具有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职业伦理。同时,为充分发挥两部分考试的选拔功能,减轻考生复习备考压力,明确应试人员客观题考试成绩合格的方可参加主观题考试,客观题考试合格成绩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有效。
《征求意见稿》在附则部分就有关特殊问题进行了规定。对《征求意见稿》施行以前已入学或已取得相应学历的人员,仍按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规定的报名专业学历条件执行,以充分考虑社会各界和考生的合理诉求及不同地区、不同部门对不同法律职业人才的需求。此外《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现役军人报考办法由司法部商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