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法道思想关联及其统治转化
平战转换之际的儒法之别
先秦法家强调法、势、术“三合一”的统治策略,从兵刑同源来讲,法源自于兵法或军法,有“刑起于兵”之说。而势和术原意为排兵布阵的阵势和打仗的战略战术,均与兵家思想有着密切关联,因此,更进一步证明法家思想总体上是基于一种战时思维发展而来的,可谓体现了“团结、紧张、严肃、活泼”之谨慎。
法家代表人物商鞅,在秦国变法时曾大力推行的“二十等军功爵位制”便是战时思维的典型代表。爵位使用数字、方位和长幼之别来命名,通俗易记,严肃而不失活泼,简单且直接。法家的商鞅将西周的“诸侯—卿/大夫—士”4级扩充到20级,营造了更为紧凑的晋升氛围,让将士一直处在十分亢奋的精神状态,时刻准备积极进攻而不是消极防御,基本团结了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极大地提升了秦军的战斗力。然而,这种战时模式可以“马上得天下”,但绝对不可“马上治天下”。和平时期的社会治理方法断然不可完全移植战时模式,因为在不太需要争强好胜的农耕社会和平年代,根本用不着如此鼓舞人心,稳固的社会最需要的反倒是臣民的安分守己。从秦国到秦朝,法家必然经历平战转换的转型期,但秦朝的短命,无不证明了法家转型变革期的失败。因为法家比较极端,在“得天下”的过程中,法家过分注重效率的激进策略,是一个极端,为的是让99%的人都认为自己很了得。但到了“治天下”时期,统治者则要抑制这种冲动,让99%的人都认为自己很平凡。
然而,法家却彻底剥夺了做一个平凡人的机会,强调愚民专制,非以人来对待民众,完全走到了另一个极端。儒家认为“人人皆可成圣”,但是需要每天躬耕实践,而且强调“吾日三省吾身”,此种“见贤思齐焉,见不贤而内自省也”的“朝圣”历程非一般人能忍受,真乃“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与法家期待的立竿见影之效果十分不同。
儒家向后看与法家向前看
法家在平战转换之际,当然明白战时模式不太适合和平时期,因此,法家便以道家作为可资借鉴的转换资源,其唯一可用的统治法宝是来自于道家的愚民政策,即“以万物为刍狗”。法家又讲“刻薄寡恩”,就源自于道家的“绝圣弃智”思想,构建一个完全属于国家,且只能遵照国家意志思维和行事的愚民活动圈,提倡告密,讲究株连,打造一个“不诚信,没温情”的社会,塑造一个全新的专制国家样式。过去周王分邦建国的体制早已被打破,先秦的儒家竟然还期望通过“克己复礼”“法先王”来回到过去,这虽过于天真,完全不符合当时列国诸君欲取周王而代之的“世界潮流”,但目的却是构建脉脉温情的宗法社会。就此看来,儒家是“向后看”的,着眼于过去。于是,儒家力主“法先王”,虽然颇有守旧之弊,但守旧终归是用来倡导“孝”的,即利用“孝”来“法先王”,以制约后王,这对保障王权的稳定大有裨益。
法家则是“向前看”的,着眼于未来,擅长变法改革。于是,法家主张“法后王”,打破陈规,勇于创新,如商鞅变法便是最大程度地将每个国民打造成“王的人”,并且建立了一整套打造新国民的国家标准,国家成了法家再造王权的机器。法家思想在秦国至秦朝的实践转化所强调的最大的“公”,便是最大的“私”,为的是杜绝国民的私欲和懒惰之心,将国民身心皆控制在王的手中,才事无巨细地制定各种标准,成就了传统中国政治上的早熟与法制上的繁密。然而,法家虽然强调“势”(形势),但殊不知,早在战国就已被启发动员的民众(贵族),到了和平之际更不会甘心被视为“刍狗”。历经中国“轴心时代”的战国之后,社会形势依然发生了巨变。此后,统治者如果只是按照此前法家之法,一味采取视民众为“群氓”的强硬做派,则必然会遭致反抗,这就让相对平和的儒家思想在“焚书坑儒”之后有了反击的机会。
儒法的解纷态度与治理应对
獬豸,是儒法共同认可的传统司法图腾。獬豸初为一只平行长角羚羊类动物,长而平行的角易被误认为独角。早在夏商周之际,其形象似牛、羊、猪,到春秋战国,则演变为虎、豹、狮的形象。这与当时法家思想兴盛有关,因法家强调以凶解凶(以刑去刑),所以獬豸的形象便从温和转变为凶猛。到了西汉中晚期,儒家思想重获新生,獬豸的形象又转变为羊。据《后汉书·舆服志下》载,“獬豸,神羊,能辨别曲直,楚王尝获之,故以为冠。”“羊”通祥,意味着“以吉化凶(讼)”,与法家主张完全背道而驰,体现了西汉中晚期以来儒家的思想主张,也是儒生对皋陶作为儒家思想鼻祖的追认。这一形象变化反映了儒法之间对于“打官司”的不同态度。
儒家看重“以权利换和谐”的正义观,倡导“先礼后兵”的礼教方式维持社会秩序,并且践行“有教无类”的社会宣教与治理原则。如此的儒家核心思想,使得儒家信徒完全有理由认为,任何纷争都可以通过教化或协商进行调停。这一思想在皇权统治实践中得到了成功转化,其成果便是在传统司法审判过程中形成了调判结合的解纷机制。此机制被誉为古典中国的伟大发明,而且与民间调解和官方裁判同时被列为传统纠纷解决的“第三领域”,其价值一直延续到当代。
调停目的能否达到,在儒家看来,其关键在于调停之人是否有德,是为主观归因。法家则认为,其关键在于刑罚后果是否严厉,以国家强权苛法之后果作为调停条件,是为客观归因,这就决定了儒法思想对犯罪成因的不同看法。儒家的“内省”和“德性”要求统治者反思是否“子帅以正”,现实具体表现为“罪己诏”之类的政治举措,而法家的“以刑去刑”要求统治者去反思是否“刑罚不够严厉”,现实具体表现为愈发强化专制禁锢。
道家之于法儒的启示
道家的“无为而治”是受百姓欢迎的,毕竟轻徭薄赋的不扰民政策对百姓是重大利好,尤其是在立国初期,百废待兴,乃笼络人心之妙计。但“无为而治”并非指整个官僚系统无所作为。道家强调“无为”与“无不为”的辩证关系,实则为君臣之间确立了明确的职责分工。“无为”是为“君道”,要求君王掌控大局,不拘小节,“治大国若烹小鲜”。因为君王的最大威胁来自于其一言一行都能被臣下猜透或看穿,这样容易遭到摆布,不利于君王实现“天之权柄,操之我手”。所以,强调君王的“无为”正是为了确保君心不被猜透。只有维持一个“无法猜透”的政治环境甚至是恐怖政治环境,才能确保君王专制。“无不为”则是“臣之本分”,要求臣下需在“无为”的支配下“无所不为”,如此方能保证国富民强。法家过于强调君上的“无所不能”,实则暴露了君王的劣势。如果是足够勤勉聪慧的君王,法家便能助其成就伟业,反之则祸国无疑。
道家的辩证思维与儒家的中庸思想较为一致,但道家强调自然原始的社会状态,即“道法自然”,儒家则强调“道法圣人”。看似不同,自然的天然正当性与合法性却为儒家圣君仁政奠定了基础,此后便生发出了董仲舒式的“天人合一”“则天行刑”的思想,自此,儒道之别不再如此悬殊。此后也不乏帝王将儒道糅和在一起,作为统御之法掌控朝局,补充法家之政不足,成为厚黑学之心法。
中共十九大报告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工作布局和重点任务,提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理原则,而德法共治乃中华文明的原创性经验。“阳儒阴法”是德法共治的源头,儒家侧重德,法家看重法,儒法融合始于战国的荀子,最终在汉代形成了“阳儒阴法”互相吸纳的主流统治思想。“阳儒阴法”采纳了阴阳之态,“阴阳相合”又是道家的思想图景,加上古代中国的自然崇拜、祖先崇拜和权威崇拜又分别蕴藏了道家、儒家、法家的思想源泉,就此说来,儒法道思想共同塑造了传统中国统治的根本意识形态,也共同形成了中华法系的精神内核。不过,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主动性还是掌握在依法治国上,而且是“以德”,非“依德”,正是古典儒家强调“依德”但缺少明确而有效的标准,只能付诸繁琐而无用的礼制,才让法家思想占了先机。“以德”则是强调要考虑“依法”的效果,以德(天德和人德)来评估法治目的和效用,确保“依法”的正当性及可接受性,这正是传统儒道对于法家之补充的当代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