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谈孔子的法律观
“法语之言,改之为贵”新解
法语之言
子曰:“法语之言,能无从乎?改之为贵。巽与之言,能无说乎?绎之为贵。说而不绎,从而不改,吾末如之何也已矣。”(《论语·子罕》)
法语,可以理解为严肃地说出来。法语之言,也即严肃地说出来的话。因为说话的方式、态度严肃,说出的话自然也严肃、规范。因而,法语之言,理解为严肃的、规范的话,也未尝不可。法语之言,是让人听起来诚惶诚恐的话;一般人都要遵从听话。
法语之言,杨伯峻先生翻译为“严肃而合乎原则的话”;钱穆先生翻译为“规则正言”;王蒙先生翻译为“正式的,意在教导你、规范你的言语”;何新先生翻译为“有原则的话”;李泽厚先生翻译为“符合礼制规矩的话”;南怀瑾先生认为,法语,就是格言、法言;李零先生根据程树德先生集解和朱熹集注,认为:法语之言乃正言,正言厉色,是带有批评口气的话,比较逆耳。张燕婴先生认为:法,严肃之意;法语之言,“严肃地说出来的话”。
按照朱熹的解释,翻译为严肃地说出来的话更准确。
改之为贵,改什么?
改之为贵,绎之为贵。它们的结构是相同的。改,改变、改正。绎,分析、辨别。绎的对象是“巽与之言”,改的对象应是“法语之言”。但几乎所有学者都认为改的对象是自己;都认为对照法语之言,改正自己的错误可贵。《论语》中,孔子确实多处强调改正自己错误的重要性;改正自己错误是君子的修身功夫。但按照句式的结构来看,应该是改变法语之言是可贵的,分析巽与之言是可贵的。而且,在孔子变易辩证思想的逻辑意义上,改变法语之言也是说得通的。
巽与之言,因为说得太动听、太巧妙,所以要注意辨别。法语之言,因为太严肃、太权威、太正式,所以要注意权变,防止其僵化,而能够根据实际情况改变这种教条式的法语之言。与时俱进,根据现实情况,改变这些法语之言、这些格言、这些久久定论的格言中应该改变的部分,或许是孔子真正想表达的思想内容。孔子教导我们:要成为开一代风气之先,有所损益、有所开拓创新的人。
三人行,必有我师焉,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改之为贵,所改的,正是其不善者。由此而论,改之为贵,改的是教条,改的是法语,改的是法言,改的甚至可以是法律。
改之为贵,或许是我国修改法律最早的科学性表述吧!
略谈孔子的法律观
法语,也即规范地说出,严肃地说出。法语之言,也就是严肃地说出的话,意指格言、正言、经典的教条。所有的现成的训词,“能无从乎”?一般来说,大家都是奉此为圭臬的。而孔子却唱反调,言“改之为贵”;在认同法语之言可靠性和真理性的同时,要尤其注意法语之言的局限性和问题;改正它们不合理的部分,促进它们积极的方面,才是可贵的;而不应该盲目地、不加思辨地跪拜到底、服膺终身。
法语之言,因为太正统了,太正儿八经了,太主流了,太权威了,所以更要注意它们的可改进处,而不能盲从。孔子想表达的大概是这意思,而不是一股脑儿膜拜法语之言,遵从了事,而总是忐忑不安,以为自己有错误需要改正。我们当然要懂得反思,改正自己的错误;更要有怀疑精神,养成思考的好习惯,不盲从,不轻信。
子路曰:“卫君待子而为政,子将奚先?”子曰:“必也正名乎?”子路曰:“有是哉,子之迂也!奚其正?”子曰:“野哉,由也!君子于其所不知,盖阙如也。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故君子名之必可言也,言之必可行也。君子于其言,无所苟而已矣。”(《论语·子路》)
从这段话中,我们可以看到:孔子为政,正名第一,刑罚最后。名不正,后面的言顺不了,事成不了,礼乐兴不了,刑罚会畸重畸轻,人民会无措手足,不知道如何作为。
孔子认为首要的是名分,必须先正名分,把各人的家庭身份、社会地位、国际形象搞清楚。
谨权量,审法度,也即谨慎权力的裁量作为,审慎法律的适当性。这都建立在对各主体名位的确定和判断之上。
法度既然是如此需要审慎判断之物,也就难怪孔子吐槽:法语之言,能无从乎?改之为贵。他告诫人们:随时准备着修改法律,随时准备着修改法语之言。(作者单位: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