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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劝烟猝死案”最新判决:劝烟者不承担任何责任
1月23日上午,备受舆论关注的郑州“劝烟猝死案”有了最新进展(本报2017年11月19日以《郑州“劝烟猝死案”调查:一场生命与名声的较量》为题进行过报道)。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郑州中院)做出判决,劝烟者杨帆不承担任何责任。该院称,金水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记者注意到,郑州中院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23条规定,认为该案应予以改判的。
另外,一审判决中,法院让杨帆补偿猝死者家属的15000元,也被郑州中院依法予以纠正。
郑州中院还驳回了猝死者家属的上诉请求,并撤销了一审判决。一审、二审的案件受理费,也由猝死者家属承担。
猝死者家属之一告诉民主与法制社记者,他们不想再说什么了,“该案被舆论绑架了,谁考虑过我们的情绪。”杨帆则表示,他相信法律,对死者表示同情,“愿意拿出5000至10000元,对他们进行人道主义捐赠。”
杨帆的代理律师单艳伟表示:“本案给我们带来不少启示,原告的起诉让我们感受到了法治的精神,被告的举动让我们体会到了浓浓的公民意识,法院的判决体现了真正的工匠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