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几点思考
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是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的创新成果,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其成效也颇为显著。作为涉法涉诉信访实务部门的工作人员,笔者的关注点更多地集中在方法和路径上,以使其操作性更加务实可行。
“主体”问题
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首先存在一个主体的问题。谁来负责参与化解?是不是只有律师?如果范围限定在律师,那律师又能否独立承担?答案在我们的分析中。一是律师的职业特点决定了律师把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摆在“副业”的位置。律师是社会服务人员,并非国家公职人员。律师要“谋生”,要“创收”,决定了他并不可能把主要精力放在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上。因为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特点是化解周期长、见效慢、收益少,且许多案件是“疑难杂症”,代理起来很棘手。二是律师数量不足。湖北省一些地方律师数量有限,有的律师一个人在多个社区(村)挂名。实践中,有的律师委托助理去“点点卯”,有的律师一年到头老百姓也难见踪影,化解疑难案件只能是“形式大于内容”。所以,在实践中,我们主张放宽参与主体的范围,应是以“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员为主体”。这个主体包括律师、基层法律服务人员和其他法律服务工作者。要注意的是刑事案件的代理只能是律师。
能否“强制代理”问题
有些实务部门人员建议修改相关法律,“推行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一律由律师代理”。这一观点值得商榷。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这个处分权实际上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之中。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者当事人之间发生争执时,是否向人民法院起诉,由当事人自己决定;诉讼程序开始后,原告可以放弃诉讼请求或变更诉讼请求,可以和解或调解;上诉或申诉程序是否发生,取决于当事人是否行使上诉权或申诉权;执行程序是否开始,一般也由当事人申请。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也有类似的规定。笔者在此不再一一列举。这就是说,请不请律师代理,请哪位律师代理,请一位还是两位律师代理,请律师代理诉讼哪一环节,均要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可能搞律师“强制代理”。诉讼法是基本法律,其法律效力高于普通的法律及司法解释,这个原则不容动摇。2017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在《关于逐步实行律师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申诉工作的规定》中规定,坚持平等、自愿原则。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决定不服的,提出申诉的,可以自行委托律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引导申诉人、被申诉人委托律师代为进行。这个规定是充分理解诉讼法的原则并合乎法律规定的,我们在实践中应掌握,不能搞“硬性摊派”,随意突破法律的底线。
“谁来买单”问题
有部门建议,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费用都由国家来买单,即国家来把所有费用统包统揽,这个显然不合适。具体实践中,要厘清谁买单、买哪一个部分的问题。
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实际上要做这些工作。一是日常值班,提供法律咨询,协助做好上访群众的释法析理工作,引导群众依法解决诉求。二是参与案件评查。参与重大疑难信访案件的法律论证,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三是参加公开听证会,对案件发表律师意见。以上三项应由国家统一购买律师服务。同时,律师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要区别对待。只有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案件才可以减免法律服务费用,由国家来负担。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由当事人自己承担。当事人自行聘请律师代理的,可以按照《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由双方自愿协商代理费用。
“职责定位”问题
党委政法委要找准自己的职责定位,作为党委领导政法工作的组织形式,党委政法委在牵头抓总、组织协调上要当仁不让。但是,党委政法委并不是所有事情都要亲力亲为,事无巨细,“包打天下”。
党委政法委要明确如下两点:一是“主管”不等于“主办”。党委政法委的职责性质决定了其作为涉法涉诉信访主管部门在牵头抓总、组织协调方面应当积极主动、奋发有为。党委政法委应牵头建立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联席会议机制,定期沟通工作情况,共同研究解决律师参与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作为管理律师行业的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要负责建立统一的律师人才备选库;要在党委政法委的支持下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争取经费,购买服务;要规范、监督律师的执业活动;要协同有关部门依法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要探索激励机制,营造律师参与的良好氛围。实践中有些部门混淆了“主管”和“主办”,要求把律师人才库放在党委政法委,由党委政法委“派人派活”,这既使党委政法委管得过宽过细,不利于发挥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作为主办单位的积极性、主动性,同时也使党委政法委不堪重负,力不从心,陷入具体的事务之中。二是“统揽”不等于“统包”。党委政法委在整个工作中是统揽全局,但“统揽”不等于“统包”。党委政法委对工作要指导而不代替,统揽而不包办。涉及各职能部门的事情,应分工协作,各尽所能。比如经费保障方面,可由各级检、法两院申报预算单列省级财政预算。党委政法委积极支持,但并不等于此项工作全部由党委政法委包办。如果经费由党委政法委“要”,要回来后由党委政法委“管”,各政法部门只管“用”。党委政法委实际上成了各政法部门的“提款机”,制约了其指导督办作用的发挥,使自己成为矛盾的焦点,失去了把握全局的审视目光和协调各方的“回旋空间”。
(作者王登汉系湖北省委政法委涉法涉诉信访督查处副处长,李慧系武汉工程大学法商学院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