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红楼梦》里的婚姻制度探析
“一个是阆苑仙葩,一个是美玉无瑕。若说没奇缘,今生偏又遇着他;若说有奇缘,如何心事终虚化?……”一曲《枉凝眉》,道尽了宝黛苦恋的辛酸。此外,作品也着力描写了其他青年男女的婚姻悲剧。在此,笔者以小说中的典型婚恋情节为素材,结合当时的法律规则展开评析,以期真切地了解和认识传统社会里婚姻制度的诸多特点。
早聘
早聘的弊端非常明显:由于从定亲到结婚,跨度十几年的时间,期间人事沉浮,充满了不确定性因素,极易引发纠纷,从而给社会秩序带来困扰。基于此,早聘并没有得到国家法的支持。明、清的法律规定:“男女婚姻各有其时,或有指腹、割衫襟为亲者,并行禁止。”
然而,在强大的民间习惯面前,这一规定几乎被虚置。例如,尤二姐与张华即是一例。第64回介绍:
却说张华之祖,原当皇粮庄头,后来死去。至张华父亲时,仍充此役,因与尤老娘前夫相好,所以将张华与尤二姐指腹为婚。后来不料遭了官司,败落了家产,弄得衣食不周,哪里还娶得起媳妇呢。尤老娘又自那家嫁了出来,两家有十数年音信不通。今被贾府家人唤至,逼他与二姐退婚,心中虽不愿意,无奈惧怕贾珍等势焰,不敢不依,只得写了一张退婚文约。尤老娘与了二十两银子,两家退亲不提。
基于法律视角分析,这里,尤老娘其实没有必要退给张家银子,来郑重其事地为尤二姐退婚。因为按照方才提及的规则,张华与尤二姐之间的婚约自始即属无效。然而,以存在“指腹婚”为由,第68回,王熙凤暗中指使张华状告贾琏“杖财倚势,强逼退亲”,而受理该案件的察院起先驳回张华的诉讼请求,其理由并不是基于“指腹婚”的效力问题,而是“只说张华无赖,以穷讹诈”,之后接受了凤姐的贿赂,又转而支持张华的请求,“……其所定之亲,仍令其有力时娶回。”对照上述提及的条文,这是非常荒唐、可笑的。如果说察院是“葫芦僧乱判葫芦案”的话,那么,见多识广、人生阅历丰富的贾母对这桩“指腹婚”的看法如何呢?第69回,听闻因为尤二姐,贾家惹上官司:
贾母听了,忙唤了尤氏过来,说他作事不妥,“既是你妹子从小曾与人指腹为婚,又没退断,使人混告了。”
由此,就张华与尤二姐的“指腹婚”而言,不论凤姐、察院,贾母、尤氏等一干人,大家的注意力都集中在尤二姐是否退婚这一问题上,而没有人怀疑过“指腹婚”本身的效力。这足以说明,就早聘而言,国家法层面的禁止性规定只是“纸面上的法”而已,并没有成为“行动中的法”。在此,我们体察到一种存在于国家制定法与民间习惯法之间的紧张关系,按照瞿同祖先生的说法,这是一种“法律自法律,人民自人民”的现象。
定婚
婚约一旦订立,便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如果女方悔婚,那么,女方的主婚人就要被笞五十,且原有的婚约仍然有效,其女归本夫。由此不难看出定婚的效力。也正因为此,悔婚是一件非常棘手的事情。第15回,老尼净虚向凤姐介绍张金哥一案:有个施主姓张,是大财主。他有个女儿小名金哥,那年都往我庙里来进香,不想遇见了长安府太爷的小舅子李衙内。那李衙内一心看上,要娶金哥,打发人来求亲,不想金哥已受了原任长安守备的公子的聘定。张家若退亲,又怕守备不依,因此说已有了人家。谁知李公子执意不依,定要娶他女儿,张家正无计策,两处为难。不想守备家听了此言,也不管青红皂白,便来作践辱骂,说一个女儿许几家,偏不许退定礼,就打官司告状起来。那张家急了,只得着人上京来寻门路,赌气偏要退定礼。
我们看到,张家要退掉同李守备家的亲事,是非常困难的,而李守备家由于有了法律上的支持,其言行就显得非常自信。事实上,如果按照制度的途径退亲,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张大财主不得不想到“潜规则”,来请托贾府的帮助。进一步地说,假设由于张家悔婚,作为男方的李守备家一气之下,聚众抢婚,其后果只是科以极轻微的刑罚,而这个抢来的婚姻本身因为先前已有的定婚程序而完全有效地成立。据此,在传统社会里,不是我们今天理解的结婚环节,而恰恰是定婚环节,确定了男女之间的夫妻名分、婚姻关系。定婚的男女已被称为夫妻。第16回,介绍了张金哥案的结局:
谁知那张家父母如此爱势贪财,却养了一个知义多情的女儿,闻得父母退了前夫,她便一条麻绳悄悄的自缢了。那守备之子闻得金哥自缢,他也是个极多情的,遂也投河而死,不负妻义。张李两家没趣,真是人财两空。
此时,张金哥和李守备之子仅有婚约,并未结婚。而这段话里,却使用了“前夫”“不负妻义”等字眼。这恰是作者的高明之处,也是作品本身高度写实的体现。
再嫁
第92回,司棋对母亲说:
“一个女人配一个男人。我一时失脚上了他的当,我就是他的人了,决不肯再失身给别人的……就是他一辈子不来了,我也一辈子不嫁人的。”
这里,司棋的话,很能反映出当时社会的主流观念。自宋以降,历代政府都倡导、表彰妇女的“贞节”,“女子从一而终”被当权者奉为规范妇女行为的伦理准则,且一代盛于一代,及清代已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正是在这一意识形态之下,我们看到,《红楼梦》中有一个数量庞大的寡居群体。值得说明的是,尽管政府倡导、鼓励女性“守贞”,但在法律上并不禁止女性再嫁。按照规定:
凡妇人夫亡之后,愿守志者,听。欲改嫁者,母家给还财礼,准其领回。
小说中,也确有再嫁的女性。例如,第64回提及的尤老娘、多姑娘都曾改嫁。进一步地分析,我们注意到,改嫁的尤老娘、多姑娘这类人,均属于社会的底层民众,而像李纨、贾菌之母等立志守贞的,均属于上层社会的女性。之所以如此,相比多姑娘,强调女性须从一而终的这套“体统”“礼法”对李纨们的束缚要更强,在一个离婚都会被视为有损家族名誉的年代,再嫁这种“寡廉鲜耻”之事更不会被贵族社会所认可。此外,也应该有经济上的原因,清代的立法也规定:
其改嫁者,夫家财产及原有妆奁、并听前夫之家为主。
尤老娘、多姑娘这类人之所以置社会压力于不顾,选择改嫁,主要是为生计所迫。再者,即便她们选择改嫁,也不会失去什么。而像李纨这类上层社会的女性,即便寡居,一般不会有生计上的困难,而她们一旦选择改嫁的话,失去的可能会更多。以李纨为例,第45回,凤姐儿详细地给她算了一笔账,“一年总共下来四五百两银子。”假设李纨选择改嫁的话,不但会失去对儿子贾兰的监护权利,凤姐说的这些财产甚至平日里的日常用品,她也不大可能获得。由此,李纨选择寡居和尤老娘、多姑娘等选择改嫁,某种程度上都是理性使然。
综上,立足于“法律与文学”的交叉研究,笔者对《红楼梦》里涉及的早聘、定婚及再嫁等婚姻制度进行了初步分析,力求发掘当时社会中法律与生活之间的关系,阐发作品本身承载着的法文化内涵。
(据《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