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税法正式实施 多个亮点值得期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简称环保税法)已经于2018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与其同步实施的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简称实施条例),除了对环保税法中的有关规定做了细化之外,还对《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中其他固体废物具体范围的确定机制、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的范围、固体废物排放量的计算、减征环境保护税的条件和标准,以及税务机关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协作机制等做了明确规定。

  环保税法被誉为中国首部“绿色税法”,其中多个亮点值得期待。

“费”改“税” 排污成本增加

  环境税法开始实施后,自2013年开始征收的排污费便退出了历史舞台。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中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

  而环保税法则在总则中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负责人就实施条例答记者问时表示,制定环境保护税法,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提出的“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要求的重大举措,对于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费”改“税”后,征管模式由原来的环保部门核定转变为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人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教授蓝虹认为,环保税法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污染者付费”的原则,代表着中国环保进一步法律化。  “由‘费’变为‘税’,性质就发生了改变。之前如果不交费面临的是行政处罚,但是现在如果不交税,就要承担法律责任,这是完全不同的两种性质。”蓝虹认为,环保税法的实施能够提高排污者的违法成本,通过收税让排污者付出应有的代价。

制定适用税额

地方拥有自主权

  环保税法明确了征税范围为直接向环境排放的大气、水、固体和噪声等污染物。

  除了固体废物和噪声有相对固定的税额之外,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每污染当量的税额分别给出了上限和下限。大气污染物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4元至14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可以在法律规定的额度范围内确定和调整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

  目前,除西藏自治区外,各省(区、市)均已出台了本地区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北京、天津、河北等地均按最高上限确定税额,黑龙江、新疆等地按低额确定税额。

  “各省的环境情况和污染情况不一样,因此他们的环境污染定价也不一样。从经济学角度来讲,环境污染的定价是根据稀缺性来定的,以北京为例,它的地理位置和对空气污染控制的需求比较严格,大气环境容量稀缺度比较高,一旦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就很容易引起大气环境的变动。但是在新疆和西藏,排放同样浓度和当量的污染物,因为地域比较空旷,对整个大气环境的影响就会小一些。”蓝虹认为,环保税法在如何征税的内容上比较完善,各地根据本地区的情况来定适用税率,这就给了地方一定的自主权,因地制宜。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也认为,从税率确定的情况来看,各地制定自己的适用税额,有利于发挥税法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积极作用。

“多排多交,少排少交”

税收可据情况减免

  环保税法规定,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

  实施条例按照从严掌握的原则,进一步明确限定了适用减税的条件,即: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小时平均值或者应税水污染物浓度值的日平均值,以及监测机构当月每次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均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蓝虹说,排污费的征收并没有考虑浓度的问题,而环保税是把浓度考虑进去了。“收税是一个总量的概念,而污染物对于环境的影响、环境又对人体的影响,实际上是污染物浓度的概念。如果排污企业使用了净化处理,使污染物的浓度变得很低,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是可以减税的。”她认为,环境税法从税率的规定到对浓度的考虑,比较符合环境税在征收中应该遵循的环境原则。

  财政部税政司司长王建凡认为:“环境保护税以污染物排放量为计税依据,多排污多交税,少排污少交税,并对降低排污浓度的企业给予减税优惠。这一机制可以有效调动企业加大环保设施投入,改进技术工艺,减少污染物排放。”

税收用途仍需明确

  已经废止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中专门设置一章来规定排污费的使用,明确了排污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并规定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而环保税法中并没有对税收的用途做出具体规定。

  蓝虹认为,如何既保证环境税的征收,同时在控制生产者排污行为的同时,又能够增加环保方面的投入,是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环境税征收上来后就放进了财政的大盘子里,地方政府该如何使用这笔钱,应该有一个明确的规定,还是希望这些钱能够仍然用于环保的投入。”

  除了环保税的使用有待明确之外,蓝虹还建议环境税的征收不仅是在生产环节征收,还应该在销售、消费等各个环节进行征收。

  “环保税应该是一个系列税种,而不应该是一个税种。现在的环保税其实是排污税,只征收排污者的税。如果销售这些产品也要交环保税、购买产品也要交环保税,而且越是污染严重的产品交的越多,这样的话,反过来也会对生产者产生一定的制约。”蓝虹认为,污染红利的享受不仅是生产者独自在享受,销售者和消费者也同样享受,“现在仅仅是单环节控制,效果不如联动控制那么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