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明确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
本报讯(记者赵春艳) 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就当前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并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程新文介绍,近年来因民间借贷案件高发,有关夫妻债务的认定也出现了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解释》的出台旨在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引导民事商事主体规范交易行为,加强事前风险防范,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准确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解释》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刘敏介绍,《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并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防范了夫妻一方串通债权人损害另一方利益的风险,避免了夫妻一方在不知情、未受益的情况下“被负债”的风险,保障了未举债夫妻一方的知情权、同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