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版文章标题:
让未检为未成年人矫治保驾护航
涉案未成年人的矫治不能失管
近年来,犯罪低龄化问题备受关注。一些情节恶劣的案件,始作俑者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不被追究刑事责任。有些案件手段之残忍令人瞠目结舌,舆论甚嚣尘上,充斥着“恶魔”“该死”“未成年人保护法成为犯罪保护伞”等激进的论调,却也不乏一些“冷静派”发出理性的声音,呼吁政府尽快出台相关制度来防范、遏制未成年人犯罪的低龄化趋势,甚至从专业角度出发,提出完善刑事责任年龄、完善工读学校、完善收容教养制度等建议。
其实,更大的隐患存在于这些涉罪未成年人的后续发展中。他们是否接受了心理或行为的矫治措施,是否受到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是否时隔多年重新走上了犯罪道路等等,都让人揪心。在此问题上法律并未留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然而实务中,更多的是司法机关不予追究后未加以后续关注,涉案未成年人实际处于失管状态。
法律与现实的断层,究其原因,在于以追诉犯罪为重心的刑事司法体制无法适应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要求;在于跟踪矫治的主体责任不明晰、衔接不通畅和配套不健全,导致司法机关无法与其他有责单位形成有效联动,系统化的教育矫治体制尚未建立。
检察机关的角色定位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尤其是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部门在未成年人后续矫治监管的法律“真空地带”,责无旁贷。
在矫治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再犯罪方面,检察机关只能担当统筹协调的职能。因为作为已经判刑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治部门是对其矫正的主体;而作为还在诉讼阶段或者仅仅针对有严重不良行为倾向的未成年人,青少年社工是其矫治主体,检察机关的角色应当是协调各单位充分发挥职能,保障矫治机制顺利运行,并在其中起到监督各单位开展活动的作用。在我国,承担着教育、挽救未成年人重任的收容教养和工读学校制度因种种原因处于空转状态,这是一个长期以来都被理论界和实务界所探讨的问题。而牵涉到诉讼中的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一个不可忽视的现状是脱离诉讼程序后的失管状态普遍发生。
司法机关将打击犯罪的重心放在已经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往往忽视了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同样需要针对性的教育及矫治。并且国家也没有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司法机关在实务中遇到涉罪的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怎样处理,司法机关只得根据实际情况或直接放行,或以证人证言的形式记录在案后教育放行。
当前对涉罪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的预防矫治工作,呈多个部门、多个青少年保护团体分头进行的格局:学校设置法制教育课程,检察院设有专门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法院设有专门的少年法庭,公安也设有专门的办案组,根本目的都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因为涉罪的未成年人没有被采取强制措施,故司法机关一般也不通报他们所在的学校、单位社区或相关青少年保护团体,使得具有矫治职责的相关部门和团体无法及时掌握未成年人的涉案情况,相应的跟踪帮教措施自然也跟不上,预防矫治收效甚微。
很多涉罪未成年人的家庭不完整,父母自身也存在不良习性,知道自己的子女涉罪后有些父母不闻不问,认为没什么大不了的,更有甚者不但不加强对子女的教育,避免重蹈覆辙,反而还教唆子女逃避司法机关的讯问。这样极易导致涉罪未成年人没有及时意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尽早改正,从而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
为涉罪未成年人撑起一片蓝天
检察机关需要整合社会力量,团结协作,建立切实有效的未成年人矫治机制。首先是建立联动机制。检察机关和青少年社工站联动是该制度的一个重要亮点,既加大了青少年社工的矫治力度,又发挥了检察机关的监督作用,具体包括检察院积极联系学校、家长,获得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的最新动态,并将此情况及时知会青少年社工站;定期对矫治工作进行总结,以座谈的方式听取各方意见,不断完善帮教制度;定期对矫治对象回访考察,全面了解社区帮教工作的开展情况。
组建防治队伍,使防治队伍专业化。将社工站中具备一定教育或社会工作能力、能适应防治工作的持续性、具有良好道德修养和法律常识的社工,吸收进防治队伍,会同具有深厚法律功底、防治未成年人丰富工作经验、具有一定心理知识的检察人员组建防治小组,并适时聘请教育专家、心理矫治专家、犯罪学专家、社会学专家作为成员,通过专业力量的支持,更好地对危害社会的未达刑事责任未成年人进行帮教。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犯罪, 应切实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多重性和特殊性, 从多层次、多维度、全方位入手, 寻求一种整合化的社会政策方案。
预防法的特点决定了法律期望把犯罪控制在发生之前,这种要求建立在对犯罪的发生、变化规律的科学研究上,建立在犯罪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上。遵循这一理念,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要始终关注未成年人成长的各个影响因素。因此,检察机关应立足办案做好事中感化、教育工作的同时延伸职能, 从社会环境、家庭、学校、传媒等各方面,构筑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屏障。
从个案出发,积极与案发学校取得联系,会同青少年签订犯罪预防活动方案,开办“检察官法制课堂”,就案说法,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寓教于身边的人和事,提高课件的吸引力和可信度。
模拟法庭进校园,通过学生亲自参与角色扮演,使学生懂得了违法和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联合青少年社工站开展小组活动,通过丰富多样的小组活动,加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的自我探索和行为辅导。检察机关参与其中并提供法律指导。8至10人、为期1个多月的小组活动更具针对性、有效性,社工通过每次活动的总结和反思以及与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之间的交流,不断完善活动内容和形式,组员通过游戏和讨论,澄清自我价值观、认识自己面对问题时的情绪以及学习用合理的方式来处理问题。
建立未成年人矫治档案制度。根据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原则,为充分掌握涉案未成年人不同情况,有针对性逐个开展帮教工作创造条件,由各承办人负责对涉案未成年人相关情况进行登记,包含基本情况、学业情况、家庭情况、处理情况和后续情况五部分内容,以“个人情况表”的形式记录,并将后续的谈话记录、帮教情况、跟踪回访情况作为附件,设专人归纳、整理、登记,最后制成资料详细、内容充实、能够直接反映帮教情况的矫治档案并由专人保存直至其成年。在保存档案时,注意对该档案的封存问题。
检察机关开展检察帮教工作,尚无法律明确赋予职权为未成年人悔改创造必要的外部条件。因此,需要我们在对未成年人帮教时以检察职权为基础,积极联系青少年社工站,形成合力,依托社工的专业知识,为其指定个性化的帮教措施。开展工作前,具体承接个案的社工要与检察机关签订保密协议,拒绝向外界透露在帮教过程中所知晓的未成年人资料,做到绝对保密。社工通过建立“红色档案”,每周至少进行一次一对一谈话,帮教周期不低于六个月,并通过电话、微信、QQ等方式,及时了解他们的心理和行为动态,根据每个未成年人的不同情况,适时调整帮教方案。
在帮教结束后,定期回访考察,延伸办案效果,加强与社区、家庭、学校、单位沟通,跟踪关注其学习、生活、工作情况,共同为其营造改过自新、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针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重返社会后存在的返学难、就业难问题,积极与其所在的社区、学校、工作单位沟通协调,帮助解决返校、就业等难题,避免他们因社会的歧视、抛弃而再次误入歧途。
责任编辑:阮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