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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近入学”等于“最近入学”吗?
一名六岁儿童,因住房是商业房改住宅,户籍地没有对口小学,其父母经向教育局反映后,教育局将女童就近安排至一所小学就读。可是,女童父母发现,教育局安排的学校并非距离其住处最近的学校,遂以违背“就近入学”原则为由,将教育局告上了法庭。
孩子无学可上
4月3日,郭皓轩从浦东新区教育局网站上看到发布的《2014小学招生地段公示》。对照该公示公布的小学招生地段,郭皓轩发现,他们的户籍地确实没有对口小学。为此,郭皓轩再次到浦东新区教育局信访办,要求获取公平的就学机会。
4月9日,郭皓轩通过挂号信以及电子邮件的方式,同时向浦东新区教育局局长信箱投送信函。同日,浦东教育局通过电子邮件对郭皓轩进行回复,称:经了解,由于你们的住房是商业房改住宅,现房屋开发商正在和相关部门洽谈小孩入学问题,迄今为止还没有明确的结果,请耐心等待。
之后,郭皓轩又于2014年4月10日浦东新区教育局领导接待日期间反映情况。
指定学校偏远
2014年4月15日,在经过多次交涉无果后,郭皓轩来到浦东新区法院,以郭文清为原告,自己为其法定代表人,对浦东新区教育局提起行政诉讼。
5月7日,浦东新区法院对这起因孩子“就近入学”引发的行政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法庭上,双方围绕“就近入学”是否等同于“最近入学”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郭文清诉称,在浦东新区教育局2014年4月1日公布的《2014小学招生地段公示》上,本人的户籍地址,也是房产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没有对口的小学。浦东新区教育局这一做法,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侵犯了本人合法的受教育权。本人父亲郭皓轩自2014年4月起多次走访浦东新区教育局相关部门,积极争取浦东新区教育局给予公开、公平、公正的小学就学的学额,但浦东新区教育局不予答复和拒绝履行。
郭文清诉称,本人强烈要求参与到本区域内离本人户籍地由近及远的福外花园校区、竹园张杨校区、二中心巨野校区、六师二附小西校区、六师二附小东校区的所有公办小学招生生源的入学资格排名比较中,保证给予本人公开、公平、公正的小学就学学额。本人因为争取就学学额而精神紧张,同时诉请判令浦东新区教育局赔付本人精神损失费人民币1元。
开庭后第二天,浦东新区教育局下属的浦东新区招生办公室再次向郭文清发送《告知书》,告知郭文清于5月17、18日到二中心小学报名。考虑到孩子上学的紧迫性,不能因为打官司而耽误了孩子读书,郭皓轩很不情愿地带着郭文清到二中心巨野校区进行了报名。名虽然报了,但郭皓轩决定官司还得继续打下去。
“就近”是否“最近”
第三,郭文清户籍地的住宅从规划到建成均没有任何部门向我局征求有关该住宅建设所涉及的教育公建配套设施的意见。郭文清提出相关申请后,我局曾先后提出就读六师二附小、二中心小学的方案,并将书面通知郭文清所就读的小学。
浦东新区教育局辩称,根据有关规定在网上对2014年浦东新区小学招生地段进行了公示,对郭文清的信访也进行了相应的回复。虽然公示的小学对口地段不包含郭文清所在小区,但我局经统筹安排,根据郭文清小区位置尽量安排就近入学。但需要说明的是,就近入学并不一定是距离最近的小学。目前我局已安排郭文清就读二中心巨野校区,该小学距离郭文清户籍地并不远且属比较好的小学,郭文清也已经进行了报名,我局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做到了公平、公开、公正。
学区的划分,牵动万千家长的心。因“就近入学”而不能“最近入学”引发的纠纷,在全国各地时有发生,判决结果万众瞩目。就近入学,顾名思义即“最近入学”。明明规定就近入学,却不允许学校周围孩子就读,反而让他们“舍近”去更远的学校就读,小学生不满,家长们也想不通。
亲爱的读者:教育行政部门为学校划定学区,强制适龄儿童舍近求远就读合法吗?“就近入学”,是否等于“最近入学”?
(答案见本期)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孩子无学可上
多次信访求解
郭文清是一名即将入学的适龄儿童,与父母一同居住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其户籍也落在居住地。因其住房为新建住宅,且为商业房改住宅,建设时并未配套教育公建设施,郭文清的父母听说,该住宅所在地很可能没有对口的学校,郭文清的入学就读问题就成了父母的心头之忧。
2014年过完年,郭文清已年满六岁,属于适龄儿童,即将要入学就读,可是,就读的学校还没有落实,郭文清的父母对此十分着急。同年3月13日,郭文清的父亲郭皓轩来到上海市浦东新区教育局第二教育署,就郭文清小学入学问题进行咨询。3月19日,郭皓轩又到浦东新区教育局信访部门反映情况,要求解决郭文清小学入学问题。得到的答复是,教育局即将对社会公布《2014年浦东新区义务教育招生小学招生地段公示》(以下简称:《2014小学招生地段公示》),可根据该公示选择孩子就读的学校。教育局工作人员还表示,不管什么情况,一定会让孩子有校可上,有书可读。4月3日,郭皓轩从浦东新区教育局网站上看到发布的《2014小学招生地段公示》。对照该公示公布的小学招生地段,郭皓轩发现,他们的户籍地确实没有对口小学。为此,郭皓轩再次到浦东新区教育局信访办,要求获取公平的就学机会。
4月9日,郭皓轩通过挂号信以及电子邮件的方式,同时向浦东新区教育局局长信箱投送信函。同日,浦东教育局通过电子邮件对郭皓轩进行回复,称:经了解,由于你们的住房是商业房改住宅,现房屋开发商正在和相关部门洽谈小孩入学问题,迄今为止还没有明确的结果,请耐心等待。
之后,郭皓轩又于2014年4月10日浦东新区教育局领导接待日期间反映情况。
指定学校偏远
无法调和成讼
接到郭皓轩提出的问题后,浦东教育局十分重视,立即研究解决方案,最终,根据《2014小学招生地段公示》的精神和“就近入学”的原则,提出了让郭文清就读上海市第六师范学校第二附属小学(以下简称“六师二附小”)或浦东新区第二中心小学(以下简称“二中心小学”)的方案,并就此征求郭文清及其父母的意见。
将教育局的方案一番比较解读后,郭文清及其父母发现,离他们家住宅小区由近及远的公办小学依次为:上海福山外国语小学花园校区(以下简称“福外花园校区”)、上海市浦东新区竹园小学张杨校区(以下简称“竹园张杨校区”)、二中心小学巨野校区、六师二附小西校区、六师二附小东校区,但教育局安排的学校不是离家最近的,而是提供了离家较远的两所学校让他们选择,显然不符合“就近入学”的原则,因而拒绝了教育局提出的方案。2014年4月15日,在经过多次交涉无果后,郭皓轩来到浦东新区法院,以郭文清为原告,自己为其法定代表人,对浦东新区教育局提起行政诉讼。
5月7日,浦东新区法院对这起因孩子“就近入学”引发的行政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法庭上,双方围绕“就近入学”是否等同于“最近入学”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郭文清诉称,在浦东新区教育局2014年4月1日公布的《2014小学招生地段公示》上,本人的户籍地址,也是房产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没有对口的小学。浦东新区教育局这一做法,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侵犯了本人合法的受教育权。本人父亲郭皓轩自2014年4月起多次走访浦东新区教育局相关部门,积极争取浦东新区教育局给予公开、公平、公正的小学就学的学额,但浦东新区教育局不予答复和拒绝履行。
郭文清诉称,本人强烈要求参与到本区域内离本人户籍地由近及远的福外花园校区、竹园张杨校区、二中心巨野校区、六师二附小西校区、六师二附小东校区的所有公办小学招生生源的入学资格排名比较中,保证给予本人公开、公平、公正的小学就学学额。本人因为争取就学学额而精神紧张,同时诉请判令浦东新区教育局赔付本人精神损失费人民币1元。
开庭后第二天,浦东新区教育局下属的浦东新区招生办公室再次向郭文清发送《告知书》,告知郭文清于5月17、18日到二中心小学报名。考虑到孩子上学的紧迫性,不能因为打官司而耽误了孩子读书,郭皓轩很不情愿地带着郭文清到二中心巨野校区进行了报名。名虽然报了,但郭皓轩决定官司还得继续打下去。
“就近”是否“最近”
法院一槌定音
法庭上,作为被告的浦东新区教育局辩称,首先,我局有权制定上海市浦东新区招生计划、确定各校对口招生入学范围。
其次,我局履行了法定职责,通过网站公开了各小学对应的地段及入学通知,对于郭皓轩的提问均予以了答复。我局并未拒绝将郭文清户籍划入对口小学,也并未侵害郭文清的受教育权;郭文清的户籍地之所以没有对口小学,是因为其户籍地编制单元内小学班级规模严重短缺;根据2010年的规划,洋泾社区郭文清户籍编制内应该配置的小学班级规模至少50个,但郭文清入学前实际只有40个班级的配置。第三,郭文清户籍地的住宅从规划到建成均没有任何部门向我局征求有关该住宅建设所涉及的教育公建配套设施的意见。郭文清提出相关申请后,我局曾先后提出就读六师二附小、二中心小学的方案,并将书面通知郭文清所就读的小学。
浦东新区教育局辩称,根据有关规定在网上对2014年浦东新区小学招生地段进行了公示,对郭文清的信访也进行了相应的回复。虽然公示的小学对口地段不包含郭文清所在小区,但我局经统筹安排,根据郭文清小区位置尽量安排就近入学。但需要说明的是,就近入学并不一定是距离最近的小学。目前我局已安排郭文清就读二中心巨野校区,该小学距离郭文清户籍地并不远且属比较好的小学,郭文清也已经进行了报名,我局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做到了公平、公开、公正。
学区的划分,牵动万千家长的心。因“就近入学”而不能“最近入学”引发的纠纷,在全国各地时有发生,判决结果万众瞩目。就近入学,顾名思义即“最近入学”。明明规定就近入学,却不允许学校周围孩子就读,反而让他们“舍近”去更远的学校就读,小学生不满,家长们也想不通。
亲爱的读者:教育行政部门为学校划定学区,强制适龄儿童舍近求远就读合法吗?“就近入学”,是否等于“最近入学”?
(答案见本期)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崔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