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版文章标题:
将“请示上级法院” 写进判决书有何不妥?
这个话题源自2015年31期《民主与法制》上刊登的本社记者祁彪的一篇文章,文中披露了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份刑事判决书中的一段文字:因案件疑难复杂,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又因案件有关问题需请示上级法院,本院于2013年11月8日裁定本案中止审理。现上级法院给予答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本案恢复审理”。最终,合肥中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贾元武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000万元,并对另外三名被告人宣告缓刑,对犯罪所得予以追缴。贾元武对此判决不服,已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据悉,报道后,各种非议铺天盖地而来——不少人义愤填膺地指责合肥中院为达到对被告人治罪的目的,才会违法“请示”和“中止审理”,并最终与上级法院一起重演了已由罪刑法定原则所废除的类推制度;也有人义正词严地抨击合肥中院竟然将“请示上级法院”的“审判机密”写进判决书,有“泄露国家秘密”之嫌;还有人感叹在本案中两级法院将审判程序“合二为一”,导致宪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两审终审制”形同虚设。
笔者以为,合肥中院将“请示上级法院”写进判决书,只要不是无中生有,而是实话实说,完全没有必要大惊小怪!不仅如此,笔者还认为,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将诸如“请示上级法院”的内容如实地写进判决书,恰恰是避免冤错案件发生以及承办法官“自我保护”的需要。近年来流传在网络和媒体上的一件真实案例足以说明这个问题。
据报道,多年前,时任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刑庭庭长的王桂荣法官,因执行本院审判委员会和上级法院的指令判处一起刑事案件,最后竟被认定为构成玩忽职守罪获刑一年六个月。王桂荣至今不认为自己有罪。她曾告诉媒体记者,自己在审理那起错案时已尽职尽责:作为于某诈骗案的主审法官和审判长,严格履行了庭前审查,开庭前汇报院领导并提出让审委会委员参加旁听,组织合议庭进行了四次合议,三次提交审委会讨论,并在罪与非罪问题上向市中院请示,市中院也作出构成诈骗罪的书面答复,判决结果也是经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若干规定》的规定应不承担责任。
时光虽然不会倒流,但并不影响我们重新假设。笔者曾设想,如果王庭长当初将下级法院“请示上级法院”的情形如实地写进裁判文书中,即将围绕此案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下级法院与上级法院的不同意见,特别是为此案向有关领导和上级法院的汇报、请示和上面答复的内容都无一例外、实事求是地写进裁判文书中,此举即使不能改变此案的最终结局,但至少可以为自己留下“清白”的证据,留下一步退路。至少可以在有关于某的“冤案”平反后,有关部门在“责任倒查”时看到这么多的部门和领导都作了表态,王庭长只不过是奉命行事的提线木偶而已,总不至于让其一人背黑锅而其他人(包括作出最终决定的领导)逍遥法外!
当然,将下级法院“请示上级法院”的内容写进裁判文书后,确实会出现一些负面影响——如社会公众对国家法律所确立的司法独立和司法公信力的合理怀疑——但这不是裁判文书制作者的过错!因为审理者无权裁判、裁判者却不审理案件的传统司法模式所造成的冤错案件,后果怎么能让裁判文书的制作者来承担责任?
由此看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有关“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明确各级法院职能定位,规范上下级法院审级监督关系”的改革目标,真是抓住了问题的关键,亟待全面贯彻落实!
据悉,报道后,各种非议铺天盖地而来——不少人义愤填膺地指责合肥中院为达到对被告人治罪的目的,才会违法“请示”和“中止审理”,并最终与上级法院一起重演了已由罪刑法定原则所废除的类推制度;也有人义正词严地抨击合肥中院竟然将“请示上级法院”的“审判机密”写进判决书,有“泄露国家秘密”之嫌;还有人感叹在本案中两级法院将审判程序“合二为一”,导致宪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两审终审制”形同虚设。
笔者以为,合肥中院将“请示上级法院”写进判决书,只要不是无中生有,而是实话实说,完全没有必要大惊小怪!不仅如此,笔者还认为,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将诸如“请示上级法院”的内容如实地写进判决书,恰恰是避免冤错案件发生以及承办法官“自我保护”的需要。近年来流传在网络和媒体上的一件真实案例足以说明这个问题。
据报道,多年前,时任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刑庭庭长的王桂荣法官,因执行本院审判委员会和上级法院的指令判处一起刑事案件,最后竟被认定为构成玩忽职守罪获刑一年六个月。王桂荣至今不认为自己有罪。她曾告诉媒体记者,自己在审理那起错案时已尽职尽责:作为于某诈骗案的主审法官和审判长,严格履行了庭前审查,开庭前汇报院领导并提出让审委会委员参加旁听,组织合议庭进行了四次合议,三次提交审委会讨论,并在罪与非罪问题上向市中院请示,市中院也作出构成诈骗罪的书面答复,判决结果也是经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若干规定》的规定应不承担责任。
时光虽然不会倒流,但并不影响我们重新假设。笔者曾设想,如果王庭长当初将下级法院“请示上级法院”的情形如实地写进裁判文书中,即将围绕此案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下级法院与上级法院的不同意见,特别是为此案向有关领导和上级法院的汇报、请示和上面答复的内容都无一例外、实事求是地写进裁判文书中,此举即使不能改变此案的最终结局,但至少可以为自己留下“清白”的证据,留下一步退路。至少可以在有关于某的“冤案”平反后,有关部门在“责任倒查”时看到这么多的部门和领导都作了表态,王庭长只不过是奉命行事的提线木偶而已,总不至于让其一人背黑锅而其他人(包括作出最终决定的领导)逍遥法外!
当然,将下级法院“请示上级法院”的内容写进裁判文书后,确实会出现一些负面影响——如社会公众对国家法律所确立的司法独立和司法公信力的合理怀疑——但这不是裁判文书制作者的过错!因为审理者无权裁判、裁判者却不审理案件的传统司法模式所造成的冤错案件,后果怎么能让裁判文书的制作者来承担责任?
由此看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有关“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明确各级法院职能定位,规范上下级法院审级监督关系”的改革目标,真是抓住了问题的关键,亟待全面贯彻落实!
责任编辑:刘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