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辩护》连载之十

胡良友 故意伤害案

不战而屈人之兵

   提及刑事辩护,我不得不提及发生在20年前的一件极小的案子,之所以提及这个案子,是因为我想这案子对于那些刚刚开始律师执业的新手来说是具有示范意义的。

   即便是在20年后我已经积累了诸多成功的无罪辩护案例,我依然觉得此案的辩护思路值得借鉴,它不仅仅让我律师生涯的“处女之辩”有了熠熠的光彩,更重要的是,这一案给了我一种在这个领域坚持下来的理由,我开始怀疑他们并不总是“对”的。我相信自己近似万无一失的坚守是这个领域所必备的特质。同时,我也给自己一个确信:我就是一个天生的“辩护人”。以至于若干年后,我在很多场合讲到这个案例,都会赢得听众的喝彩和专家的褒扬。按照一位著名法学教授的说法:这个案子虽小,但是辩护堪称经典。
   1994年我拿到了朝思暮想的红本本,它的名字叫做“律师工作执照”,与现在的“律师执业证”不同,要显得精致得多。那是我在1993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后,司法局主动找到我办理的律师证,特别是“执照”二字听起来很是顺耳,感觉自己俨然已是一个有法定牌照的大律师了。
   拿到这个律师证后我激动不已,整天把它揣在身上,如果是夏天,那一定是在衬衣口袋里,鲜红色的本本,“律师”二字隐约可见,尽管没有业务,但是一种莫名的自豪和激动却时刻在内心奔涌,我在等待着,等待着一场属于我的“处女之辩”。


他打了法官的弟弟

   忽然有一天,一位高中同学找到我说,听说你考了律师证,现在家里有个案子很棘手,想找一个有能力的律师。我一听还真的有点兴奋,问什么案子这么棘手,同学说是一起故意伤害案,其实就是两个人因为一件小事打了一架,也没什么大事,但是被打人的哥哥是法院刑庭的庭长,而打人者则是我这个同学的远房堂弟。

   案由的确简单至极:我的这位后来的当事人从农村到县城,在一个没有固定停车位的地方下车时没站稳就扶了一把路边的一辆三轮车,惯性的力量使得这个三轮车扭了一下。然后骑三轮车的小伙子就立马打了我这个当事人一拳,我的这个当事人自然也就还击了一拳,然后双方你来我往打了一场一点儿也不精彩的“拳击比赛”。比赛的结果是小伙子的眼镜片破了,在左眼角上划了一个小小的伤口,这便是全部的案情。
   但就是这样一场不精彩的“拳击比赛”居然打出了一起故意伤害案,同时也打出了我执业以来的第一起刑事辩护案,更开启了我无罪辩护生涯的序幕。
   我的当事人做梦也没有想到,与他发生纠纷的小伙子有位当法官的哥哥,而且还是法院刑庭的庭长。
   一切都在那个时间点迅速发生,那一天,他哥哥和法院执行法警一起外出吃饭,回来的路上正好遇见了这一幕。于是,后来的故事就不是我们常见的那样:打架、报警、出警,再然后就是调解,双方各罚点钱走人。
   很快,我的当事人被控制起来,待被害人做完体检,得出“轻伤”的法医鉴定结论后就直接被法院宣布逮捕了。
   在很多普通百姓眼里,很难理解这样的一种处置方式,他们一般会认为法院怎么会管打架的事,不是派出所管的吗?即便打成很重的伤要判刑也要通过公安抓人、检察院起诉啊。
   是的,普通百姓自然不知道在刑事诉讼法里还有一个名词叫做“刑事自诉”,即对于本案这样的故意伤害等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是不需要通过公安机关的侦查和检察院的起诉,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只是实践中这样的案例鲜有发生。
   提起刑事自诉后,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就可以直接决定逮捕涉嫌犯罪的被告人。此案中,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打人的那个人,我的当事人,他叫胡良友。
   这样的处理方法自是简便,特别是对于在法院当刑庭庭长的自诉人的哥哥来说,那叫做轻车熟路,专业对口。
   接下来的事情顺理成章,我的这位当事人被迅即逮捕,关进了看守所。于是一家人蒙了,好好的一个孩子,怎么上一趟县城,一下车就成了犯罪分子呢?而且他们不能理解的是,这么快就到了法院,要审判了。
   他们不希望因为这么一起简单到天天可见的纠纷,就把孩子变成了“罪犯”。在农村,一个家庭里有人被关进监狱那将是一件极不光彩的事情。所以,他们也动用了所有的能量找到所能找到的关系希望疏通。但是一切努力全部化为泡影,很简单的一个逻辑,你打的是庭长的弟弟,他要抓你,谁也没有办法,这浑水没人愿意去蹚。但是,尽管没人介入也有各路信息汇总回来,那就是要赔好几万元,还要被判刑。
   故意伤害罪(轻伤)的法定刑罚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管制。难道真的就这么一拳头,会导致牢狱之灾吗?
   按照被告人家人的理解,他们还认为这该叫做正当防卫,怎么会因为被打的人家里有个当庭长的法官哥哥,就变成了罪犯呢!


一场讼事不可避免

   万般无奈,他们找到一位有工作的远房堂哥,而这位堂哥恰好是我的高中同学。

   这位很有正义感的同学也实在看不下去这样的一种结局,就建议打官司,说:这不是明摆着欺负人嘛,不行我们就打官司,管他什么庭长不庭长呢,总得要讲点道理吧。但是打官司,谁也没经历过,还要请律师,但是到本地唯一的一家律师事务所去请,人家一听说被害人是刑庭庭长的弟弟就没有下文了。我的同学建议,实在不行就请外地的律师,即便倾家荡产也要和他们干到底。
   当然这是一种出于本能的想法,但是,邀请一个外地的律师,吃住加上律师费也不是一个小的数目。关键是这样一个在法律圈子里被认为属于典型得无聊的案子,人家外地大律师愿意接手吗?
   那个年代,在县城里的小律师里流传着一个段子,是说小律师案子有三类:离婚、伤害加讨债。这不,我这个刚拿到执照的小律师的第一个案子不也正是这个“伤害”案吗。
   简单约见家人后我决定首度出征,首先向律师事务所请教老律师们这类案子怎么办,我得知首先要会见被告人,接着阅卷,然后等着开庭。但是几乎所有的律师都觉得这个案子没什么搞头,按照他们的经验,此案只能想办法与对方达成赔偿谅解协议,然后请求从轻判决。
   因为一个伤害案的基本的流水线式诉讼程序几乎都是这样的。
   但我还是觉得,难道案子真的只能就这样办吗?如果案子只有这么一种模式,那么,当事人请律师又有什么意义?他们自己不会与对方达成调解协议吗?
   接下来的日子,我便陷于苦苦的思索中。我想,能不能找到突破口?
   一般的惯例和法院的司法实践对于因民事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他们基本不管什么原因,也不管是谁先动手,他们唯一注重的就是双方哪一方伤得重。当有一方被鉴定为“轻伤”或者“重伤”之后,接下来的事情就简单了。那就是这个案子一定构成了故意伤害罪,也就是说没有构成“轻伤”或者“重伤”的人要对构成“轻伤”或者“重伤”的人承担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这里面一个极为重要的节点就是“法医鉴定结论”,这是唯一的核心证据。
   但是,在那个年代,法医管理体制相当混乱,公检法内部都有法医,社会上也有法医,医院里也有法医。而且在实践中往往一个案子会出现多份法医鉴定结论,在有多份法医鉴定的情况下,有的法院会采信自认为比较“靠谱”或者所谓行政级别更高的法医机构的鉴定结论。
   而这个案子就没那么幸运了,法医就是法院的法医,同时这个法医还是个法官,而且就是被害人哥哥手下的法官。


责任编辑:崔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