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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向慈善法治大时代》系列报道之三
政协委员对慈善法的期待
3月9日下午,慈善法草案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3月10日,按照两会日程,全国政协各界别就慈善法草案进行讨论;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正式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作为我国首部慈善领域的法律,慈善法草案引起了两会政协委员们的高度关注。在大咖云集的社科界别里,委员们纷纷建言献策,发表观点。对于慈善法出台的意义,委员们给出了高度的评价。而应如何完善、在实施中需要注意什么等问题,也成为委员们热议的主题。
全国两会前,慈善法草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两次审议中,“公募权”就一直是焦点。草案对公开募捐作了规范,在现行有关规定基础上适当扩大公开募捐的主体范围,并明确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代表委员们认为,这将为民间慈善组织集聚更多公益资源提供法律支持。重要的是如何进行有效管理规范,让善款真正用到需要帮助的人身上。
众环会计师事务所主任石文先委员认为,只有开放公募权,才能使得公益回归民间,打破行政垄断。另外,石文先委员建议,可以考虑对慈善捐赠活动实施“免税”政策,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有价证券和无形资产都可以并作纳税的抵扣项目。
马蔚华委员也表示,慈善法草案出现了几个亮点:第一,它超越了过去扶贫济困的概念,确认了现代的慈善概念,与环保、教育、文化等领域结合起来,为我国慈善事业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和与国际接轨的可能;第二,这部法律确立了直接登记制度,不用主管部门审批,为我国慈善组织的设立提供了有利条件;第三,对慈善信托制度进行了规划,过去我国信托法里面有公益信托的内容,但对慈善信托缺少配套措施和明确描述,慈善信托涉及很多税收及国家政策,这次明确规定了相关法律要求;第四,确立了慈善信息公开制度,这对于慈善组织的发展十分重要。马蔚华委员现在担任壹基金的理事长。过去一段时间壹基金也被推到风口浪尖上,马蔚华强调,他担任壹基金理事长以来,要求相关信息披露比上市公司更加严格,这包括内审信息、外审信息的全面公开等。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国际研究学部主任张蕴岭委员认为,明确规定慈善组织的责任和义务非常重要。他认为,在第二章慈善总则中,责任义务仍然规定得不清楚。他建议,一方面要公布慈善组织收支,另一方面对活动管理也要很详细地向社会公布,这样才能接受社会监督。“一旦有了捐赠行为,社会就有了监督的权利。另外,违规动用慈善资金后应该怎么进行处罚,慈善组织的法人代表怎么产生?这些规定都应该更加细化。”张蕴岭说。
对于对慈善组织的监督问题,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朱孝清也提出建议:慈善组织应除每年向民政部门提交工作报告外,还要上报财务报表留待审查。
另外,慈善法草案中,用“鼓励支持、税收优惠、表彰褒奖……”这些法律条文保护慈善行为,虽鼓励和倡导了社会力量开展社会救济和社会互助活动,但不是太适宜。石文先委员说:“我建议国家不要设立慈善表彰这样的制度。”他认为,做慈善不图名利,不适合在法律当中写入具体的表彰条款,但可以由有公信力的第三方组织进行评价。石文先建议,应该提高慈善组织的自我造血功能。他介绍,美国的慈善组织超过70%的收入都是来自政府或者社会产品和服务的购买。服务收入、投资收入列入慈善组织的合法财产收入,但要对其产生收入的服务、投资领域作出限制性的规定。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外国文学研究所研究员黄梅建议,慈善法对于社会各界参与慈善活动给了很多鼓励措施。但是,对于一些受限制的产业参加慈善捐赠,要把关活动、受赠物的冠名权。例如烟草企业是不能做广告的,就要防止他们在捐赠希望小学时进行冠名,做了变相的广告,宣扬不好的价值。
全国政协委员、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侯欣一客观地评价了慈善法草案:“总体上法律比较完整,很多东西还是有突破的,比如慈善组织的设立门槛儿降低。”作为法律界专业人士,在立法宗旨方面,侯欣一委员认为,立法宗旨过于笼统、原则,其实可以概括为两个价值,即弘扬中国传统仁爱精神,同时弘扬人道主义精神。
侯欣一表示,慈善法草案调整的范围还是需要明确的。他认为,慈善法草案应当对“公益活动”作出界定,明确公益活动是针对不确定的多数主体的行为。“如果是针对个体行为,便属于捐赠,严格意义讲是不受慈善法调整,是民法调整的范围”。
侯欣一委员认为,草案中对国家和政府在慈善事业中承担的责任规定不详尽。应该多强调政府在慈善事业中的导向作用,比如,提倡公职人员从事义工、慈善活动。另外,侯欣一委员提出,政府监管应当有程序性的规定,比如草案第94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慈善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或者调查时,不得少于两人。他建议可以加上这样一条:被调查人可以对调查的合法性进行质询。
按照慈善法草案第101条的规定,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给谁不给谁?需要有程序性的规定,否则政府的权限太大。”侯欣一委员说。
作为我国慈善事业第一部基础性和综合性的法律,慈善法的出台意味着我国慈善事业将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立法迈出的这一大步,值得我们充分肯定。
看点:大慈善和公募权
“慈善法就是慈善事业的基本法,它的出台将补齐法律短板,改变我国慈善领域基本法律缺乏的现状,有利于弘扬向上向善的社会风尚。”小组讨论一开始,广东省法制办主任王学成委员就对慈善法给予了高度评价。
全程参与了慈善法起草的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研究所所长王名委员认为,慈善法讲的慈善不是狭义的单纯的捐钱,而是更加普遍的社会活动,即公益慈善,“这是具有革命意义的”。王名说,此版慈善法草案最大的亮点就是“大慈善”概念,把原来定义的“非营利活动”改成“公益活动”。王名委员表示,慈善法草案为慈善行为指出了方向,如果想做慈善,可以成立一个慈善组织,这次的慈善法草案为成立慈善组织设置的门槛儿比较低,但是在登记注册后,需要建立一个全社会参与的过程监管。如果觉得成立一个慈善组织太费力,可以选择与信任的慈善组织合作,我们现在有50多万家已经登记的慈善组织,未来还会更多。
慈善法草案中说明,依法登记或者认定满两年的慈善组织可以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其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民政部门应当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也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全国两会前,慈善法草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两次审议中,“公募权”就一直是焦点。草案对公开募捐作了规范,在现行有关规定基础上适当扩大公开募捐的主体范围,并明确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代表委员们认为,这将为民间慈善组织集聚更多公益资源提供法律支持。重要的是如何进行有效管理规范,让善款真正用到需要帮助的人身上。
众环会计师事务所主任石文先委员认为,只有开放公募权,才能使得公益回归民间,打破行政垄断。另外,石文先委员建议,可以考虑对慈善捐赠活动实施“免税”政策,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有价证券和无形资产都可以并作纳税的抵扣项目。
马蔚华委员也表示,慈善法草案出现了几个亮点:第一,它超越了过去扶贫济困的概念,确认了现代的慈善概念,与环保、教育、文化等领域结合起来,为我国慈善事业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和与国际接轨的可能;第二,这部法律确立了直接登记制度,不用主管部门审批,为我国慈善组织的设立提供了有利条件;第三,对慈善信托制度进行了规划,过去我国信托法里面有公益信托的内容,但对慈善信托缺少配套措施和明确描述,慈善信托涉及很多税收及国家政策,这次明确规定了相关法律要求;第四,确立了慈善信息公开制度,这对于慈善组织的发展十分重要。马蔚华委员现在担任壹基金的理事长。过去一段时间壹基金也被推到风口浪尖上,马蔚华强调,他担任壹基金理事长以来,要求相关信息披露比上市公司更加严格,这包括内审信息、外审信息的全面公开等。
要点:重塑慈善事业公信力
五年前,一场突如其来的“郭美美事件”让慈善事业遭遇了空前的信任危机。在过去的几年中,慈善组织领域不断出现问题,不管是民间的还是官方的,都饱受诟病。社会对个别公益慈善组织一些捐赠项目和行为的质疑与批评,反映了社会公众对公益慈善事业的高度关注,也切中时弊地指出了我国慈善事业发展中存在的公开性、透明度不够的问题。慈善事业的生命力在于其公信力,公信力源于其透明度,而对慈善组织有效的监督,成为其公开透明的助推工具。
全国人大新闻发言人傅莹在今年两会新闻发布会上说,在对慈善组织监管方面,目前还是面临一些困难,存在一些不足。社会公众认为,慈善捐赠的结果到底怎么样不托底,所以我们需要有这么一部法律,构建一个更加规范的环境,让捐赠者能够得到更好的保障,能够得到尊重,让求助的人能够有章可循,尤其是让欺诈行为受到惩处,能够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得到更好的弘扬。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大家对捐赠“用哪儿”“怎么用”没信心,感觉“不托底”自然也就没了“放心捐”。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国际研究学部主任张蕴岭委员认为,明确规定慈善组织的责任和义务非常重要。他认为,在第二章慈善总则中,责任义务仍然规定得不清楚。他建议,一方面要公布慈善组织收支,另一方面对活动管理也要很详细地向社会公布,这样才能接受社会监督。“一旦有了捐赠行为,社会就有了监督的权利。另外,违规动用慈善资金后应该怎么进行处罚,慈善组织的法人代表怎么产生?这些规定都应该更加细化。”张蕴岭说。
对于对慈善组织的监督问题,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朱孝清也提出建议:慈善组织应除每年向民政部门提交工作报告外,还要上报财务报表留待审查。
另外,慈善法草案中,用“鼓励支持、税收优惠、表彰褒奖……”这些法律条文保护慈善行为,虽鼓励和倡导了社会力量开展社会救济和社会互助活动,但不是太适宜。石文先委员说:“我建议国家不要设立慈善表彰这样的制度。”他认为,做慈善不图名利,不适合在法律当中写入具体的表彰条款,但可以由有公信力的第三方组织进行评价。石文先建议,应该提高慈善组织的自我造血功能。他介绍,美国的慈善组织超过70%的收入都是来自政府或者社会产品和服务的购买。服务收入、投资收入列入慈善组织的合法财产收入,但要对其产生收入的服务、投资领域作出限制性的规定。
着力点:还需精细打磨
慈善法的出台对于保障中国慈善事业有序健康发展有很大意义。但委员们建议在多个条款上还需细细打磨,这样才能真正地为慈行善举保驾护航。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文联原副主席张西南说:“慈善法出台后,要防止慈善组织满天飞,混乱募捐。在慈善法草案中,对于慈善组织自身接受慈善募捐没有作规定。另外,外国慈善组织对于中国慈善组织的捐赠,该怎么来处理,能不能接受,怎么接受,需要履行什么程序?要明确,或者要有附则、细则。对领导干部或政府部门退休人员出任慈善组织负责人,也要有一定的规定。”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外国文学研究所研究员黄梅建议,慈善法对于社会各界参与慈善活动给了很多鼓励措施。但是,对于一些受限制的产业参加慈善捐赠,要把关活动、受赠物的冠名权。例如烟草企业是不能做广告的,就要防止他们在捐赠希望小学时进行冠名,做了变相的广告,宣扬不好的价值。
全国政协委员、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侯欣一客观地评价了慈善法草案:“总体上法律比较完整,很多东西还是有突破的,比如慈善组织的设立门槛儿降低。”作为法律界专业人士,在立法宗旨方面,侯欣一委员认为,立法宗旨过于笼统、原则,其实可以概括为两个价值,即弘扬中国传统仁爱精神,同时弘扬人道主义精神。
侯欣一表示,慈善法草案调整的范围还是需要明确的。他认为,慈善法草案应当对“公益活动”作出界定,明确公益活动是针对不确定的多数主体的行为。“如果是针对个体行为,便属于捐赠,严格意义讲是不受慈善法调整,是民法调整的范围”。
侯欣一委员认为,草案中对国家和政府在慈善事业中承担的责任规定不详尽。应该多强调政府在慈善事业中的导向作用,比如,提倡公职人员从事义工、慈善活动。另外,侯欣一委员提出,政府监管应当有程序性的规定,比如草案第94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慈善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或者调查时,不得少于两人。他建议可以加上这样一条:被调查人可以对调查的合法性进行质询。
按照慈善法草案第101条的规定,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给谁不给谁?需要有程序性的规定,否则政府的权限太大。”侯欣一委员说。
作为我国慈善事业第一部基础性和综合性的法律,慈善法的出台意味着我国慈善事业将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立法迈出的这一大步,值得我们充分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