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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向慈善法治大时代》系列报道之二
人大代表热议慈善法
2016年3月16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以“赞成2636票,反对131票,弃权83票”表决通过了慈善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将于9月1日正式施行。
据悉,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慈善法草案期间,共有代表1231人次发言,提出近4000条修改意见,对草案作了110处修改,其中实质性的修改38处。
人大代表在给予我国首部慈善法草案充分肯定的同时提出的这些意见和建议,将会使慈善法更加完善,落地更为顺畅。
孙维还认为,制定慈善法,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升级的关键阶段,同时也面临许多不确定因素,民生改善任务繁重艰巨。要妥善解决困难群众的各种基本生活问题,仅靠政府的力量是不够的,还需要通过慈善事业动员社会力量和资源,逐步形成与社会救助工作紧密衔接的大救助格局。制定慈善法,是推进慈善事业法治化的必由之路。推进慈善事业法治化是实现依法治国、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内容。这将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力量,为我们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思想和行动指南。
和孙维一样,全国人大代表赵皖平也表示,扶危济困、乐善好施,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在慈善事业蓬勃发展但慈善募捐和善款使用等领域还存在诸多问题的情况下,通过立法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用朴素的语言说,行善是一件好事,但如何将好事办好,大有讲究。制定慈善法,正为此提供了法治保障。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胜阶段的大背景下,慈善事业是脱贫攻坚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制定慈善法,鼓励引导社会扶危济困,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战略部署相契合,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必将为实现消除贫困、迈向共同富裕的目标起到重要推动作用。”赵皖平说。
“慈善法由全国人大审议通过,这在我国慈善公益事业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将开启我国依法治善的新时代。”一直关注慈善法立法进程,曾在去年两会上提交《“完善慈善事业法律体系,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建议》的全国人大代表、西安宏府企业集团总裁贾旭芝说。
“现在的草案,并不限制烟草业的慈善捐赠,对于违反规定宣传烟草业捐赠的,也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就形同虚设。”冯长根直指慈善法草案的不完善之处。
他认为,按照草案的相关条款,烟草行业完全可以借助捐赠、捐助和慈善事业的名义进行宣传和广告,获得促销、宣传的同时,还可以获得税收优惠、政府表彰。“这完全违反了国际公约(《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和现行国内法(广告法),也侵犯了人民的健康权益。”
近年来,中国禁止烟草广告,烟草公司各种名目繁多的赞助、捐助愈演愈烈。冯长根举例介绍,如多家烟草集团助学的项目前都要标上烟草公司的名字,或者在基金之前冠以某烟草品牌,这些都是很明显的烟草品牌广告促销。
冯长根建议,在慈善法草案的慈善捐赠中,增加“禁止烟草业对一些组织、个人、活动进行捐赠、赞助”条款,并且增设一条“违反本法进行烟草捐赠、赞助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捐赠者处以相当于捐赠款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盐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沈进进也建议,增设“禁止烟草业对一切组织、个人、活动进行捐赠、赞助”的条款。
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无锡市人民医院副院长、肺移植中心主任陈静瑜认为,如不能增列“全面禁止烟草企业捐赠、赞助或慈善服务”的条款,建议明确规定:“烟草业的任何赞助、捐赠或慈善服务均不得冠名纪念,不得宣传和表彰,不得享受税收及其他优惠。”
“目前,社会慈善活动形式多样,有义卖、义演、义赛、义拍、捐赠、扶贫、济困等等。为了净化慈善环境,鼓励慈善事业发展,建议慈善法颁布实施后,要加强对慈善活动的监管力度。”徐桂芬表示,对捐赠财产估值、变现的,应当尽快研究出台计价具体措施,以防利用捐赠等手段,享受国家慈善税收优惠。对真金白银捐款、捐物扶贫济困的个人和企业,应给予特殊税收优惠政策。建议国家鼓励公众、媒体对慈善活动加强监督,对弄虚作假的个人假冒组织,骗取国家财产的,应给予曝光和社会舆论监督,甚至上黑名单,为慈善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对于“税收优惠”应有更明确规定,全国人大代表、黄河科技学院院长杨雪梅也持相同意见。她表示,在慈善法的修订中,用更为明确的语言规定慈善组织的法律性质、法人地位以及与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之间的关系,对慈善组织能够享受的税收优惠条款能够具体化,把慈善公开募款的具体方式界定出来,使其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全国人大代表郭振甫希望,针对“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两年考察期”等规定作细化处置,建议放开公开募捐地域和资格限制。
“考虑到公开募捐的公共性,应当允许慈善组织根据自己的需求,开展跨地域的公开募捐活动,有利于各地公开募捐的良性竞争。今后进一步关注公开募捐资格两年的考察期,考虑缩短或取消,放开公开募捐资格。”郭振甫说。
在慈善活动当中,企业和企业家是募捐的主要对象,同时他们也拥有足够的物力财力来支持慈善活动。因此,全国人大代表熊维政表示,要鼓励企业和企业家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在慈善事业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据悉,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慈善法草案期间,共有代表1231人次发言,提出近4000条修改意见,对草案作了110处修改,其中实质性的修改38处。
人大代表在给予我国首部慈善法草案充分肯定的同时提出的这些意见和建议,将会使慈善法更加完善,落地更为顺畅。
慈善法让“慈善”有法可依
对于慈善法出台的意义,全国人大代表、西安广播电视台节目主持人孙维有着自己的见解。
他在陕西代表团审议慈善法草案时发言表示,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危济困的传统美德,帮助社会上不幸的个人和困难群体,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工作,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集中体现和彰显。制定慈善法,对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是慈善事业发展的迫切需要。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年来,我国慈善事业蓬勃发展,各类慈善活动积极踊跃,在扶贫赈灾、扶老助残等多个领域发挥了有效作用。但我国现代慈善事业整体上仍处于初步发展阶段,面临参与渠道不够畅通、扶持措施不够完善、慈善活动不够规范、社会氛围不够浓厚、监管措施不够到位、与社会救助衔接不够紧密等问题,亟须建立健全相关法规政策,加强引导和规范。孙维还认为,制定慈善法,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升级的关键阶段,同时也面临许多不确定因素,民生改善任务繁重艰巨。要妥善解决困难群众的各种基本生活问题,仅靠政府的力量是不够的,还需要通过慈善事业动员社会力量和资源,逐步形成与社会救助工作紧密衔接的大救助格局。制定慈善法,是推进慈善事业法治化的必由之路。推进慈善事业法治化是实现依法治国、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内容。这将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力量,为我们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思想和行动指南。
和孙维一样,全国人大代表赵皖平也表示,扶危济困、乐善好施,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在慈善事业蓬勃发展但慈善募捐和善款使用等领域还存在诸多问题的情况下,通过立法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用朴素的语言说,行善是一件好事,但如何将好事办好,大有讲究。制定慈善法,正为此提供了法治保障。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胜阶段的大背景下,慈善事业是脱贫攻坚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制定慈善法,鼓励引导社会扶危济困,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战略部署相契合,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必将为实现消除贫困、迈向共同富裕的目标起到重要推动作用。”赵皖平说。
“慈善法由全国人大审议通过,这在我国慈善公益事业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将开启我国依法治善的新时代。”一直关注慈善法立法进程,曾在去年两会上提交《“完善慈善事业法律体系,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建议》的全国人大代表、西安宏府企业集团总裁贾旭芝说。
盼慈善法能够更完善
人大代表在给予我国首部慈善法高度评价的同时,也围绕慈善法草案条文提出了意见和建议,以期慈善法能够更加完善,而无论这些意见和建议最终是否被采纳,都反映了一名人大代表的职责与担当。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科协副主席冯长根建议在慈善法慈善捐赠中,增加禁止烟草业对一些组织、个人、活动进行捐赠、赞助条款。“现在的草案,并不限制烟草业的慈善捐赠,对于违反规定宣传烟草业捐赠的,也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就形同虚设。”冯长根直指慈善法草案的不完善之处。
他认为,按照草案的相关条款,烟草行业完全可以借助捐赠、捐助和慈善事业的名义进行宣传和广告,获得促销、宣传的同时,还可以获得税收优惠、政府表彰。“这完全违反了国际公约(《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和现行国内法(广告法),也侵犯了人民的健康权益。”
近年来,中国禁止烟草广告,烟草公司各种名目繁多的赞助、捐助愈演愈烈。冯长根举例介绍,如多家烟草集团助学的项目前都要标上烟草公司的名字,或者在基金之前冠以某烟草品牌,这些都是很明显的烟草品牌广告促销。
冯长根建议,在慈善法草案的慈善捐赠中,增加“禁止烟草业对一些组织、个人、活动进行捐赠、赞助”条款,并且增设一条“违反本法进行烟草捐赠、赞助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捐赠者处以相当于捐赠款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盐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沈进进也建议,增设“禁止烟草业对一切组织、个人、活动进行捐赠、赞助”的条款。
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无锡市人民医院副院长、肺移植中心主任陈静瑜认为,如不能增列“全面禁止烟草企业捐赠、赞助或慈善服务”的条款,建议明确规定:“烟草业的任何赞助、捐赠或慈善服务均不得冠名纪念,不得宣传和表彰,不得享受税收及其他优惠。”
落地还需更多具体规定
除了对慈善法草案本身的条文规定提出意见和建议,人大代表还积极为慈善法顺利落地实施建言献策。
全国人大代表、江西省工商联副主席徐桂芬表示,慈善法草案对于“税收优惠”缺少实质性的规定,草案中有关税收优惠的条文缺少可操作性,建议尽可能就“税收优惠”作较为具体明确的规定。同时,建议民政部应当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一起协商,制定“慈善活动税收优惠”实施细则,推动制定有关税收法律,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税种、税率等作出具体规定。“目前,社会慈善活动形式多样,有义卖、义演、义赛、义拍、捐赠、扶贫、济困等等。为了净化慈善环境,鼓励慈善事业发展,建议慈善法颁布实施后,要加强对慈善活动的监管力度。”徐桂芬表示,对捐赠财产估值、变现的,应当尽快研究出台计价具体措施,以防利用捐赠等手段,享受国家慈善税收优惠。对真金白银捐款、捐物扶贫济困的个人和企业,应给予特殊税收优惠政策。建议国家鼓励公众、媒体对慈善活动加强监督,对弄虚作假的个人假冒组织,骗取国家财产的,应给予曝光和社会舆论监督,甚至上黑名单,为慈善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对于“税收优惠”应有更明确规定,全国人大代表、黄河科技学院院长杨雪梅也持相同意见。她表示,在慈善法的修订中,用更为明确的语言规定慈善组织的法律性质、法人地位以及与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之间的关系,对慈善组织能够享受的税收优惠条款能够具体化,把慈善公开募款的具体方式界定出来,使其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全国人大代表郭振甫希望,针对“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两年考察期”等规定作细化处置,建议放开公开募捐地域和资格限制。
“考虑到公开募捐的公共性,应当允许慈善组织根据自己的需求,开展跨地域的公开募捐活动,有利于各地公开募捐的良性竞争。今后进一步关注公开募捐资格两年的考察期,考虑缩短或取消,放开公开募捐资格。”郭振甫说。
在慈善活动当中,企业和企业家是募捐的主要对象,同时他们也拥有足够的物力财力来支持慈善活动。因此,全国人大代表熊维政表示,要鼓励企业和企业家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在慈善事业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