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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照亮慈善之“心”
3月16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慈善法草案。经过11年的反复呼吁和开门立法,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终于拥有一部基本法。佛家相信人人皆有一颗善心,法律家则相信好的法律能使坏人变好。制定慈善法,就是用法律照亮人心、聚起善念,让慈善之路越走越宽。
此次慈善法的出台,有两个“细节”值得关注:其一,慈善法草案是由全国人大而非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在我国,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通常为基本法律或重要法律,其调整范围更大,也更具普遍意义。其二,慈善法草案曾被纳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的讨论议程,习近平总书记还就修改完善慈善法草案作出了重要指示。慈善法立法过程中所赋予的极高权威说明,慈善法不仅是规范慈善事业的一部综合性法律,更是我国社会领域的一部基础性法律。
慈善立法规格如此之高,原因在于该法既与传统道德一脉相承,又与社会转型中的矛盾问题紧密呼应。扶危济困、乐善好施向来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现代社会的文明体现。慈善法采取“大慈善”的概念,并将每年9月5日确定为“中华慈善日”,既是为了激励每个人的慈善之心,为慈善事业进一步发展提供广阔的空间,也是为了传承中华美德,弘扬文明道德“主旋律”,让中国社会充满正能量。
立法终归要解决现实问题。慈善法不仅是一部精神激励法,更是一部直面社会问题、回应公众诉求的法律。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政府很难再凭一己之力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社会的自我修复、自我救济能力有待立法激发。因此,慈善立法不仅关系精准扶贫和救灾重建,更关系公民福祉和社会和谐。近年来,我国慈善事业发展较快,社会捐赠额从2006年的不足100亿元发展到目前的1000亿元左右。但是,蓬勃发展的慈善事业缺乏完备的立法支撑,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相关立法难以适应时代需求。尤其是郭美美事件、施乐会事件等丑闻的曝光,暴露出慈善组织内部治理结构的诸多缺陷,让慈善公信力大打折扣。慈善变“伪善”之类的现实弊端,一度伤害了公众的善心。
为了提升慈善公信力,推动慈善事业良性健康发展,慈善法在平衡多方利益的基础上,积极回应现代慈善的法治需求和公众关切,全面系统地确立起我国慈善事业发展所需的优良规范。例如,针对慈善组织内部治理结构不健全、运作不规范、行业自律机制缺乏等问题,慈善法不仅明确了慈善组织的定义及其设立程序,而且重点规范了慈善组织的行为准则,要求慈善组织健全完善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约的内部治理结构,以推动慈善组织走向科学、理性、规范,为慈善事业持续发展提供中坚力量;又比如,针对慈善透明度不高、公众监督不力等问题,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同时强化了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义务,旨在打造“阳光下的慈善”,以提高慈善公信力,进一步激发社会力量;再例如,针对实践中因“诺而不捐”或善款争议而对簿公堂的现象,慈善法明确了此类特殊问题的不同处理方式,以推动慈善纠纷进入理性化解的法治轨道。
显而易见,作为慈善领域的基本法,慈善法既包含了社会价值观层面的引导和复苏功能,也有直面问题、保障慈善事业规范有序发展的实践取向。虽然慈善立法的一些焦点问题仍存有一定争议,一部立法也不可能解决所有的慈善问题,慈善法的实施更有待完善相应的配套措施和执法机制,但是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慈善法的出台有助于打开现代人内心的一扇扇“窗”,让慈善之“心”不再在各种顾虑中戛然封闭。因此从长远看,慈善法在开启我国慈善法治化发展大门的同时,也会在全社会植入慈善的信任种子,点燃善心,凝聚善念,倡导善行,规范善举,用法律的温度孕育出“善时代”的根苗。
此次慈善法的出台,有两个“细节”值得关注:其一,慈善法草案是由全国人大而非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在我国,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通常为基本法律或重要法律,其调整范围更大,也更具普遍意义。其二,慈善法草案曾被纳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的讨论议程,习近平总书记还就修改完善慈善法草案作出了重要指示。慈善法立法过程中所赋予的极高权威说明,慈善法不仅是规范慈善事业的一部综合性法律,更是我国社会领域的一部基础性法律。
慈善立法规格如此之高,原因在于该法既与传统道德一脉相承,又与社会转型中的矛盾问题紧密呼应。扶危济困、乐善好施向来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现代社会的文明体现。慈善法采取“大慈善”的概念,并将每年9月5日确定为“中华慈善日”,既是为了激励每个人的慈善之心,为慈善事业进一步发展提供广阔的空间,也是为了传承中华美德,弘扬文明道德“主旋律”,让中国社会充满正能量。
立法终归要解决现实问题。慈善法不仅是一部精神激励法,更是一部直面社会问题、回应公众诉求的法律。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政府很难再凭一己之力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社会的自我修复、自我救济能力有待立法激发。因此,慈善立法不仅关系精准扶贫和救灾重建,更关系公民福祉和社会和谐。近年来,我国慈善事业发展较快,社会捐赠额从2006年的不足100亿元发展到目前的1000亿元左右。但是,蓬勃发展的慈善事业缺乏完备的立法支撑,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相关立法难以适应时代需求。尤其是郭美美事件、施乐会事件等丑闻的曝光,暴露出慈善组织内部治理结构的诸多缺陷,让慈善公信力大打折扣。慈善变“伪善”之类的现实弊端,一度伤害了公众的善心。
为了提升慈善公信力,推动慈善事业良性健康发展,慈善法在平衡多方利益的基础上,积极回应现代慈善的法治需求和公众关切,全面系统地确立起我国慈善事业发展所需的优良规范。例如,针对慈善组织内部治理结构不健全、运作不规范、行业自律机制缺乏等问题,慈善法不仅明确了慈善组织的定义及其设立程序,而且重点规范了慈善组织的行为准则,要求慈善组织健全完善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约的内部治理结构,以推动慈善组织走向科学、理性、规范,为慈善事业持续发展提供中坚力量;又比如,针对慈善透明度不高、公众监督不力等问题,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同时强化了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义务,旨在打造“阳光下的慈善”,以提高慈善公信力,进一步激发社会力量;再例如,针对实践中因“诺而不捐”或善款争议而对簿公堂的现象,慈善法明确了此类特殊问题的不同处理方式,以推动慈善纠纷进入理性化解的法治轨道。
显而易见,作为慈善领域的基本法,慈善法既包含了社会价值观层面的引导和复苏功能,也有直面问题、保障慈善事业规范有序发展的实践取向。虽然慈善立法的一些焦点问题仍存有一定争议,一部立法也不可能解决所有的慈善问题,慈善法的实施更有待完善相应的配套措施和执法机制,但是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慈善法的出台有助于打开现代人内心的一扇扇“窗”,让慈善之“心”不再在各种顾虑中戛然封闭。因此从长远看,慈善法在开启我国慈善法治化发展大门的同时,也会在全社会植入慈善的信任种子,点燃善心,凝聚善念,倡导善行,规范善举,用法律的温度孕育出“善时代”的根苗。
责任编辑:阿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