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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新政,配套制度应立足权利和公平
今年以来,随着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正式实施,各地计生条例纷纷启动修改。从目前已经出台的一些新条例看,普遍延长了产假及陪产假,但一些省份取消晚婚晚育假也引发了不少争议,有质疑认为违背了新计生法的立法原意。这样的分歧意味着,计生法的修改,固然使“全面两孩”政策获得了法律通行证,但生育新政要真正调整到位,仍需跟进公平、合理的制度改革。
首先,持续三十多年的提倡一孩的政策导向,已经自上而下累积了繁琐坚固的制度体系,甚至衍生出计生与户口相捆绑之类的恶性执法潜规则,因而亟待全面清理、该废则废。在此过程中,尤其需要警惕和破除的是,基于便利执法、部门利益等考量所导致的制度惯性拒绝退场,或者以“新瓶装旧酒”的包装继续固化为阻滞生育新政的制度障碍。
与清理旧制陈规相比,更为关键的是加速构建与生育政策转型相适应的新制度体系,而“全面两孩”政策背景下所潜藏的利益冲突等问题,又决定了制度重建的任务更为艰难复杂。比如,在女性就业频遭隐性歧视的现实语境下,社会普遍担忧,“全面两孩”政策将加剧这一趋势。要阻止这一危险,固然需要强化对女性就业权的保障,但也应当看到,生育新政所带来的生育假翻番等效应,的确抬高了用人成本,对女性员工为主的用人单位影响尤甚,如果漠视用人单位的利益损失和竞争风险,反而可能导致女性就业环境的整体性恶化。并且,生育新政的一大目的是促进国家发展,由此支付的成本亦不应完全由用人单位买单。因此,在相关制度设计时,除了督促用工单位担起社会责任,亦应对其提供政策支持,并以国家福利形式为生育新政兜底,以最终实现劳资双方利益、国家和用人单位责任的合理平衡。
从更深的层面而言,住房、教育、医疗等现实生活压力的不断加剧,使得“生不起、生不出”等集体困境,已是生育新政所面临的最大挑战。要破解这些瓶颈,就必须跟进配套的公共政策。比如,将义务教育前移至幼儿园阶段、对两孩家庭减免部分个人所得税等等,都是应当着重考虑的改革选项。只有直面民生忧虑和社会矛盾,以国家责任重塑扶助性、激励性的家庭发展政策体系,全力改善公共服务的供应水平,才能消解社会的后顾之忧,激发出“想生、敢生也能够生”的生育新观念,并真正释放“全面两孩”的政策红利。
同时应当看到,涉及生育新政的配套制度建设,是一个涵盖不同层级的系统工程。计生法修改后,随之而起的是相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各种细化机制的大规模调整高潮。在此进程中,同样需要加强制度建设的统一协调。比如,生育新政实施后,再婚家庭、病残儿家庭等还存在着两孩以上的再生育需求,修订后的计生法已授权地方性法规对此作出具体规范,并明确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地方立法有关再生育规定不一致时,适用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这固然体现了立法的人性化,但如果地区差异过大,也会造成事实上的社会不公平,甚至滋生以迁居规避政策等负面后果。同样,授权地方对延长生育假等奖励措施作出具体设计,也都存在着“差异”和“公平”之间的内在冲突。正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审查等机制,强化对地方立法和配套制度的指导和约束,划定权利底线,兼顾地方实际,确保生育新政行进于社会整体公平的轨道上。
在公民的权利谱系中,生育权是关涉其切身利益的基本人权。从本质而言,“全面两孩”政策改革的最终目标,并不仅仅在于满足可持续发展等国家需求,更在于保障公民的生育权利和家庭幸福。因而,围绕生育新政的制度建设,理应尊重“人”这一本原尺度,立足于“权利”与“公平”的关键支撑,而非让公民为政策转型支付权利克减、公平失衡等代价。而这,也是当下一切改革应当坚守的基本出发点。
首先,持续三十多年的提倡一孩的政策导向,已经自上而下累积了繁琐坚固的制度体系,甚至衍生出计生与户口相捆绑之类的恶性执法潜规则,因而亟待全面清理、该废则废。在此过程中,尤其需要警惕和破除的是,基于便利执法、部门利益等考量所导致的制度惯性拒绝退场,或者以“新瓶装旧酒”的包装继续固化为阻滞生育新政的制度障碍。
与清理旧制陈规相比,更为关键的是加速构建与生育政策转型相适应的新制度体系,而“全面两孩”政策背景下所潜藏的利益冲突等问题,又决定了制度重建的任务更为艰难复杂。比如,在女性就业频遭隐性歧视的现实语境下,社会普遍担忧,“全面两孩”政策将加剧这一趋势。要阻止这一危险,固然需要强化对女性就业权的保障,但也应当看到,生育新政所带来的生育假翻番等效应,的确抬高了用人成本,对女性员工为主的用人单位影响尤甚,如果漠视用人单位的利益损失和竞争风险,反而可能导致女性就业环境的整体性恶化。并且,生育新政的一大目的是促进国家发展,由此支付的成本亦不应完全由用人单位买单。因此,在相关制度设计时,除了督促用工单位担起社会责任,亦应对其提供政策支持,并以国家福利形式为生育新政兜底,以最终实现劳资双方利益、国家和用人单位责任的合理平衡。
从更深的层面而言,住房、教育、医疗等现实生活压力的不断加剧,使得“生不起、生不出”等集体困境,已是生育新政所面临的最大挑战。要破解这些瓶颈,就必须跟进配套的公共政策。比如,将义务教育前移至幼儿园阶段、对两孩家庭减免部分个人所得税等等,都是应当着重考虑的改革选项。只有直面民生忧虑和社会矛盾,以国家责任重塑扶助性、激励性的家庭发展政策体系,全力改善公共服务的供应水平,才能消解社会的后顾之忧,激发出“想生、敢生也能够生”的生育新观念,并真正释放“全面两孩”的政策红利。
同时应当看到,涉及生育新政的配套制度建设,是一个涵盖不同层级的系统工程。计生法修改后,随之而起的是相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各种细化机制的大规模调整高潮。在此进程中,同样需要加强制度建设的统一协调。比如,生育新政实施后,再婚家庭、病残儿家庭等还存在着两孩以上的再生育需求,修订后的计生法已授权地方性法规对此作出具体规范,并明确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地方立法有关再生育规定不一致时,适用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这固然体现了立法的人性化,但如果地区差异过大,也会造成事实上的社会不公平,甚至滋生以迁居规避政策等负面后果。同样,授权地方对延长生育假等奖励措施作出具体设计,也都存在着“差异”和“公平”之间的内在冲突。正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审查等机制,强化对地方立法和配套制度的指导和约束,划定权利底线,兼顾地方实际,确保生育新政行进于社会整体公平的轨道上。
在公民的权利谱系中,生育权是关涉其切身利益的基本人权。从本质而言,“全面两孩”政策改革的最终目标,并不仅仅在于满足可持续发展等国家需求,更在于保障公民的生育权利和家庭幸福。因而,围绕生育新政的制度建设,理应尊重“人”这一本原尺度,立足于“权利”与“公平”的关键支撑,而非让公民为政策转型支付权利克减、公平失衡等代价。而这,也是当下一切改革应当坚守的基本出发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