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待人大监督审计整改常态化

   去年12月下旬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听取审议了“国务院关于2014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并就此对审计署等七部门的负责人进行了专题询问。审计整改情况采取口头报告的形式,并且接受专题询问,在人大监督史上尚属首次。
   多年来,审计在提升财政效率、防止财政腐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审而不改”的现象仍相当普遍,一些老问题年年审、年年犯,陷入了“屡审屡犯”的怪圈。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审计制度尚不健全,对于审计后需要进行整改的部门和单位,在整改工作完成后,缺乏有效的跟进监督机制,尤其是缺乏对审计整改情况的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以致审计所发现的问题,最终有不少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严重影响了审计效果。
   根据我国审计法、监督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除了每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交审计报告外,还应当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所指出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不过,相关法律、法规对审计整改监督的程序、方式等规定过于原则,并未确立规范化、程序化的制度。正是在此背景下,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听取审计整改情况的口头报告,并启动专题询问的监督措施,无疑开了一个好头。也正因此,我们有理由期待,人大对于审计整改工作的监督应当纳入常态化、法治化的轨道,尤其是出台相应的规范,进一步强化、规范整改监督制度,以适应现代国家治理、保证公共资金安全有效使用等需求。
   就具体规定而言,为保障对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的整改效果,应当提高人大监督的可操作性,对整改的内容、时间、程序、措施等作出详尽规定。对于整改报告,应明确规定其应当载明的事项,比如有关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已形成结论的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情况;结合整改工作建立长效机制的情况;尚未整改的问题、原因以及完成整改时限等等。
   与此同时,相应的制度规范应当明确,人大及其常委会不仅要听取和审议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而且应当采用专题询问等多种监督形式,将督促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工作与审查监督政府、部门预算决算的各项工作结合起来,以加强监督力度,增强整改实效。
   此外,困扰审计整改工作的又一个难题是,对责任人的追责机制不健全,导致责任人未能受到应有处罚或处罚很轻,违法违规的成本过低。因此,应当制定相应的制度规范,加强和改进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的跟踪监督,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部门和单位,应采取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刚性监督手段,依法进行问责。比如,被审计单位不按期报告、不如实报告或者整改不力的,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对部门主要负责人提出撤职案。
   总之,在现代国家治理的框架下,审计监督工作是国家经济活动有效运行乃至反腐倡廉等相关工作的强力保证,将审计整改工作落实到位,可以有效提升审计工作的有效性,而人大对于审计整改工作监督的常态化和法治化,正是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
   (作者系天津财经大学副教授)

责任编辑:阿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