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庭前会议成为庭审“制高点”

-- ——湖南省长沙县法院庭前会议工作创新纪实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地处长沙东郊,辖区内有4个派出农村法庭和一个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庭,是湖南省最早具有知识产权和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转型发展、利益格局深度调整、社会矛盾易发多发,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以每年20%至30%左右的增幅高速增长,民事案件增幅更大。截至2015年10月20日,县法院受理各类案件10116件,年受案数首次突破万件,创历史新高,“案多人少”矛盾愈发突出。
   执法办案不仅关涉司法权威,更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稳定大计。减轻法官工作压力,提升法官职业尊荣感,提高司法效率和司法权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件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成为长沙县人民法院领导班子致力司法改革的原动力。
   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施行,而“庭前会议”的新规定,让长沙县人民法院领导班子找到了“缓解案多人少矛盾”的新思路。
   庭前会议如何围绕庭审开展诉讼准备工作,突出庭审“制高点”,实现“诉讼证据认定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如何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诉权,既促使审判效率的最大化,又实现公正与效率的有机统一?长沙县人民法院立足基层实际,用足用活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关于庭前会议的相关规定,不断创新庭前会议工作,实现了审判效率倍增。

以庭审为中心 提高司法公信力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当前,我国司法体制改革进入深水区,在司法改革去地方化、去行政化、去非职业化、去封闭化、去政治化的背景下,司法审判权如何阳光健康运营受到高度关注。
   长沙县人民法院作为基层法院,既是社会现实各界的最先接触者,也是矛盾以诉讼方式解决的第一站。面对司法需求的“爆棚”,确立“以审判为中心”原则,将庭审作为整个民事审判活动的制高点与中心,是顺应审判规律改革必然要求,更是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有力回应。
   长沙县人民法院在2013年以裁判文书样式改革的方式开启了确立民事诉讼“以庭审为中心”原则的改革帷幕。大力推行“庭前会议”制度,对审判结构改革进行有益尝试,对司法工作人员作出了更科学的功能定位,让法官助理承担诉讼辅助性事务,通过庭前会议,实现程序事务和实质审判相分离,大量分解主审法官庭前事务性工作,将更有利于法官集中精力专司审判,庭审成为诉讼对决成败的主战场,所有民事诉讼活动的开展以开庭审理为导向,前期诉讼活动包括庭前会议以达到庭审调查为标准,是为开庭审理作准备,是辅助环节,而开庭审理是审判活动的中心环节,重大审判程序在庭审中完成。当事人感受公信力更直观,“关系”“条子”“票子”等庭外因素被挡在了“庭审”殿堂之外,权力阳光运作,公信力不言自威。
   全面推行庭前会议至今,长沙县人民法院未收到一起群众对庭前会议提出异议的投诉,当事人在经过庭前会议后,基于实体利益与程序利益的大小轻重,权衡判决与和解的利弊得失,从而选择合意的方式解决纠纷。据统计,通过庭前会议达成调解的案件就占25%,而自庭前会议制度执行以来,老百姓更加满意了,上诉率相比2014年降低了五个百分点。

 

创新庭前会议 释放改革生产力

   亮点一:扩大了庭前会议的适用范围,规定除公告送达之外的所有民事案件,必须通过召开庭前会议。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出台后,‘庭前会议’制度得到了司法解释的确认。我院紧紧抓住这一契机,大胆进行庭前会议改革,要求全院所有民事案件必须召开庭前会议。在充分尊重庭审的中心地位的同时,通过庭前会议的‘求同存异’,保持庭前会议与庭审的平衡,充分释放其功能和影响,实现效率的最大化。我将庭前会议的用途归纳为‘求同存异’,即通过召开庭前会议,区分无争议事实和有争议事实,在庭审中,法官对案件中无争议事实部分进行确认,对当事人争议焦点进行直接审理,审理突出重点,有效提高效率。”谈及庭前会议改革的推进,长沙县人民法院院长何文哲这样表示。
   确认当事人双方无争议的事实,归纳总结双方当事人的案件争议焦点,“求同存异”是庭前会议的一项重要职责。
   长沙县某美容店与某装修公司签订门面装修合同,在装修完工后,美容店以装修材料有问题为由拖欠余款不付,装修公司遂将美容店告上法庭。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装修余款及利息。在开庭前,原、被告双方均到齐,法官助理将双方带到庭前会议室先行召开庭前会议,之后正式开庭。整个庭审前后不到40分钟。庭审结束后15分钟,原、被告双方当场拿到了判决书。
   原告某装修公司的代理律师对长沙县人民法院推行庭前会议的做法非常赞同。他说:“有些民事案件案情简单,但如果按照以前的做法,开庭审理至少要一个上午,现在长沙县人民法院在庭前会议中对无争议事实进行了固定,对当事人争议焦点进行了归纳总结,为开庭审理及判决构筑了前提和基础。法官开庭在对案件中无争议事实部分进行确认后,即直接审理当事人争议焦点问题,当庭审判,效率很高!”
   “民事诉讼法解释中关于庭前会议的召开,立法的初衷是解决一审疑难复杂案件,不主张全面推行适用,我们担心会影响效率,增加当事人负担。如今长沙县人民法院创新举措,将庭前会议在民事案件中进行全面推广,效果非常不错,完全打消了我们当初的顾虑。所以说,理论还需实践支撑。”曾参与民事诉讼法解释修订,现任湖南省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法治湖南建设与区域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主任、湘潭大学副校长廖永安教授非常认同地说。
   亮点二:合理召开时间,有效防止当事人证据突袭。将诉讼权利告知程序前置,突出保障诉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届满后,通过组织证据交换、召集庭前会议等方式,做好审理前的准备。”结合基层办案实际,长沙县人民法院明确在“举证期间届满后、开庭之前三个工作日内”召开庭前会议,对于事实清楚、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也可以“在开庭前提早一到两个小时召开”,以有利于组织当事人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固定证据,有效防止当事人在庭审中搞证据突袭。
   该院将诉讼权利的告知程序前置,改变原来在庭审时临时告知的做法,在庭前会议阶段宣布案件的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了解双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等,赋予了当事人更多时间了解自身权利,更加突出保障诉权。
   “通过庭前会议固定无争议事实和归纳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完成回避申请、证据交换、权利义务告知等程序性工作,法官开庭省去了前面的一大段繁文缛节,直入主题,直接审理案件争议焦点,庭审效率大幅提高。现在我院的庭审平均时间大约为40分钟,过去我们的法官一个上午安排一个庭审,现在我们的法官一般安排两到三个庭审,而且越来越多的案件得以当庭宣判。”何文哲谈及推进庭前会议制度的成效时说。

 

优化审判资源配置 整合最大合力

   “人民法院当前面临的最大矛盾是不断增加的案件负担与司法力量不足之间的矛盾,如何提高司法效率,解决司法效能不高、司法产出不足?”何文哲认为,“解决问题的关键,要调整人员结构,充分挖掘审判资源潜力,创新推行由法官助理主持庭前会议,实现程序性事务的合理分流,有效提高司法效率和效能。”
   2015年,该院正式发文任命了4名在编人员、24名聘任制人员为法官助理。这28名法官助理全部通过司法考试,其中本科学历20人、研究生学历8人。
   《长沙县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庭前会议的规定》中,确定庭前会议原则上由案件的法官助理主持,大量分解了主审法官庭前的事务性工作。法官助理在法官指导下履行以下职责:审查诉讼材料;召开庭前会议;代表法官主持庭前调解;调查、收集、核对有关证据;办理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等事宜;协助法官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根据法官的授意草拟法律文书⋯⋯
   该院民事审判全面实行“一审一助”的人员配置模式。在2015年5月,民二庭试行“一审两助一书”的人员配置,审查材料、召开庭前会议、调解、裁判文书草拟等这些繁杂的事务性工作都由法官助理来做,法官只专心负责审案。在团队作战模式下,主审法官月平均结案数较以往增加了一倍以上,全年最高结案数296件,相当于改革前的三倍。
   “通过庭前会议,我现在不必再为审前准备等事务性及程序性工作去费心,只要做好开庭审判工作。2015年我结案296件,并没有比以前累。”办案能手陶湘浪告诉记者,自己是改革的受益者,对审判事业越来越有归属感、认同感和荣誉感,现在已经56岁的他表示要在审判一线工作到退休前的最后一刻。
   以庭审为中心是优化诉讼程序、提升司法效率的重要法宝。长沙县人民法院大力创新“庭前会议”制度,是对审判结构改革进行的有益尝试。2015年,在法官人数有所减少的情况下,受理案件10117件,审结各类案件9005件,收案数上升了9.1%,结案数增加了23.37%,案件平均审理周期缩短了13天,上诉率下降了7.2%,发改率下降了0.4%。该院以裁判文书改革为突破口,通过庭前会议实现“求同存异”,通过庭审阶段力争“定分止争”,通过裁判文书实现“释法说理”。这种“庭审中心主义”的改革让庭审成为整个诉讼程序的“制高点”,让诉讼程序的终点指向法庭。该院的改革强调法官的主体地位和“制高点”地位,让法官集中精力专司裁判,让法官的工作重心从办公室转移到审判庭。文书简化、庭前会议等改革正释放着生产力,助力民事案件真正驶上了快速审理的绿色通道。
   “既要仰望天空,还要脚踏实地。”何文哲带领着长沙县人民法院全体干警以“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在改革的道路上探索前进。

责任编辑:李爱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