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六章 尾声(下)
上访过程中,三名被告人的家属分头散发着这封信件,期待着奇迹能够发生。
9月29日下午2点30分,在山西省高院门口的接待室里,几番周折之后,主审法官王桂萍从楼上下来和几名被告人的家属见了面。王法官进门没有搭理其他几名上访者,直接就和“挑头”上访的周青兰短兵相接:“我和你有仇?”周青兰毫不示弱地回答:“没有呀,你和我没有仇,我和你也没有仇,这案子只要公正地办案,依法办案,我就不怕。我儿子没有杀人,为什么这个案子不公平、公正地办?我儿子明明就……”
“你儿子自己说的,他杀人了。”
“他在啥情况下说的?他为什么没有杀人他说他杀人了?”
“没人打他,是他自己说的,他在看守所说的。”
……
凭我的经验,在这种心态和场合的争论中,除了不欢而散,一般是不会有什么好结果的。法官王桂萍即使在法律素养上大大高于周青兰,但此时她却无法施展。相反,她最后却被周青兰给彻底激怒了:“大姐,我60岁了,我该叫你个大姐。你指望你在这闹,我就不判了?我该咋判就咋判,你这么闹,没有用。我判无罪你就把人领回去,我维持原判,你去告呀。我要是判的不对了,我遭天的报应。我光在这办案就办了20年了,你要在这闹我就怕你啦?你不服了,你就申诉去,去告呀。”说完,王桂萍气呼呼地转身离开了接待室。
9月30日下午,也就是国庆长假的前一天,周青兰他们离开太原回到了翼城。周青兰一回到翼城,县公安局的张博就打来电话通知他们:“下判了,维持原判。”对于这个结局,周青兰很失望,在家里像孩子一般哇哇大哭了一番。
国庆长假一结束,周青兰和丈夫就来到北京上访。首先,他们来到担任过李文浩辩护人的蔺文财那里寻求帮助,并请求蔺文财代理案件的申诉。
蔺文财主张他们信访的第一站应该是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而不是原计划中的国家信访局。蔺文财告诉老两口儿,马朝晖被杀后,翼城公安曾把凶案现场李慧的一件带血的外衣送到公安部去检验。检验的结果是,上衣血迹是擦拭作用形成的,而不是判决书所说的那样,李慧是穿着这件衣服去杀人的。
但是,公安部的检验结果只是一份手写的检验意见书,并没有形成盖公章的检验报告,最后的落款只有两位鉴定人舒永康和田雪梅的签名,并不具备法律效力。因此,山西省高院在二审裁定书中根本就没有提及这份有利于被告人的鉴定意见书,而采纳的是山西省公安厅不利于被告人的鉴定结果:衣袖、前襟等处的血迹符合穿着未系衣扣状态下形成的。
在我看来,山西省高院的裁定在这件血衣的问题上根本就无法自圆其说。比如,裁定书第17页上还提及了有关这件上衣血迹的另一个细节:“上衣内里背部有62×45cm血迹浸染形成的痕迹。”对于这件上衣里衬内的这么一大滩血迹,司法机关没有也无法作出合理的解释,而这恰恰正是本案最重要的疑点之一。
第二天,蔺文财和老两口儿一同来到公安部物证检验中心去讨说法。一位警号为012212的三级警监接待了他们,并就这份意见书解释说:“在案件侦查阶段,我们大量的检验工作都是为侦查提供线索和方向,我们的检验,很大一部分都是口头意见,不出具检验报告的可能性是存在的……出具意见之前,我们和办案单位有过沟通,他们是同意的。至于你们要是需要鉴定报告,在诉讼阶段通过法院、检察院还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但是,在公安部出具鉴定意见两年后,山西省公安厅对这件衣服重新鉴定的结论是:衣袖、前襟等处的血迹是在穿着状态下形成的。其后,被告人和辩护人多次要求重新鉴定便没有了回音,结果,这件血衣成了定罪的重要依据。
这之后,我前往翼城县公安局,见到了10年前曾把李慧的血衣送到公安部检验的送检人之一翟铭晋。如今,他已是翼城县公安局主管刑侦的副局长。翟铭晋说,当年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对于检验结果的确只同意口头答复而不出具书面报告,他只好在鉴定中心亲手抄录了一份检验意见书带回了翼城。
无论情况如何复杂,我想,若是有机会让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根据当年那份检验意见书重新出具鉴定报告,这份法定的证据足以叩开本案的再审之门。
其实,查明案情真相的突破口非常明显,针对紫藤巷凶案,公安机关先后三次成立了专案组,前两次都排除了李慧、李文浩的作案嫌疑,并且形成了两套完整的案卷。但是,待第三个专案组另起炉灶,对李慧、李文浩等人作出有罪指控之后,律师们几经努力,始终没有调阅到案发之初的案卷。
在我给尾声中的这段文字就要画上句号时,耳畔传来了《新闻联播》的庄重播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正式公布: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习近平在大会讲话中引用英国哲学家培根的话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法治的春天来了,紫藤巷凶杀案的受害者感受公平、正义的日子还会远吗?在申诉之路上,他们已经看到了希望的曙光:
2014年11月6日,李文浩的母亲周青兰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对山西省高院法官王桂萍枉法裁判的控告信》,控告信的核心内容是:王桂萍以剥夺被告人李慧、李文浩重新鉴定权的方法,故意使用虚假或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有意制造冤假错案;
2014年12月,李慧的申诉代理人向山西省人民检察院递交刑事申诉状;
2015年1月,李文浩的申诉代理人向山西省高院递交刑事申诉状;
2015年2月,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向李慧亲属下发《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称“本案不符合立案复查条件”,驳回李慧的申诉;
2015年3月,李文浩的申诉代理人蔺文财前往山西省汾阳监狱,向驻监检察官递交申诉材料。随后,驻监检察官就李文浩不服判决的情况向上级检察院进行了书面报告;
同月,李慧申诉代理人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诉状。3个月后,律师前往申诉窗口询问,得到口头答复:此案有问题;
同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左世忠在太原约见李文浩的申诉代理人蔺文财,表示对此案要“严格按照法律,严格按照事实,公平处理”。同时,山西省高院刑庭、信访、审监等三个部门的负责人听取了蔺文财的专题汇报;
2015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厅长袁其国到汾阳监狱调研指导,并就该监狱在押犯人李文浩不服判决并持续申诉的情况向山西省人民检察院王国宏副检察长进行了通报;
2015年6月,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举办“个案公正与冤案防范”为主题的研讨会,就紫藤巷凶杀案进行研讨;
2015年8月,中国法学会《民主与法制》杂志以封面文章《“紫藤巷凶杀案”疑云》的形式发表系列报道,呼吁司法机关尽快就该案启动再审程序;
2015年10月,左世忠院长再次约见李文浩的申诉代理人蔺文财,表示将认真对待当事人对于该案的申诉,并称:“迟到的正义也是正义。”随后,审监庭的经办法官听取了蔺文财关于案件的申诉意见,并制作笔录。
(全书完)
责任编辑:崔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