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凶并未走远》连载之三十五

第十六章 尾声(上)

   在临汾中院第三次开庭审理马朝晖被杀案时,李慧在法庭的最后陈述令我难忘:
   我是受害人,但却站在被告席上,本案已经十年之久,我相信真的假不了,假的也真不了,我相信法律。
   她的话也代表我的期盼,也正因为如此,在网络时代无聊的喧嚣中,我愿意一笔一画、一字一句地为了真相而劳碌奔波、独守寂寞。
这次庭审,有关案情的方面有两大看点值得关注。
   第一大看点是,山西省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提请三位公安机关的鉴定人员出庭作证,他们分别就现场勘查、技术鉴定以及死者的伤情作了说明。
   第一个出庭的是翼城县公安局技术科的法医吕龙。吕龙对被害人马朝晖身上的毛发情况作了一个颠覆性的说明,他一边在大屏幕上播放着被害人的现场照片,一边解释说:“……通过马朝晖的尸体,可以看见右手是伸展、分开的,手背上可见刺创和血迹,没有发现毛发。然后将尸体转移到院内尸检的时候,右手背沾有毛发,所以我们分析,该毛发是在转移尸体的过程中沾染上去的,该毛发在侦查上没有意义,所以我们在鉴定书中没有体现。”
   听到这个说法我大吃一惊,吕龙在几年前曾向专案组作过这样的陈述,“在死者手上伤口处有三四根10厘米左右的长发,延伸至指缝间”,并且临汾市公安局的法医侯辉强把“毛发装到了一个物证袋里”,“放到了市局的勘查箱里”。那么,沾上去的头发是如何“钻”到死者的指缝间呢?更何况还有人目击那些头发是染了颜色的,可是当年在案发现场到底哪位警察的头发是“彩色”的呢?
   随后,山西省公安厅痕检高级工程师李彬出庭作证,他在法庭的大屏幕上展示了案发现场的足印以及送检的胶鞋印。由于凶手在现场所穿的鞋子并没有找到,所以翼城警方送检的脚印样本实际上是办案人员新买了一双鞋让李文浩穿上之后踩下的,虽然当年山西省公安厅的鉴定意见书据此确定李文浩在案发现场留下了足迹,但其后公安部的物证检验意见书却给出了否定性的意见。公安部作出否定性意见的重要依据是:两双胶鞋跟部的花纹方向有所不同——现场足迹的花纹大致是“M”型,两头的波浪朝下,而送检足迹的花纹大致是“W”型,两头的波浪朝上,所以“不能确定现场鞋印是否系犯罪嫌疑人李文浩所留”。
   由于两个鉴定结论存在矛盾,一审法院最终对这组证据均不予采信。这就造成一审判决除了口供之外,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李文浩到过案发现场杀了人。但是,李彬此次出庭解释说,虽然两双鞋的花纹不同,但是两个足迹的着力点大致是相同的,通过走路的着力点依然可以判断出脚印就是李文浩所留,因为“有个生活常识大家是知道的,你们听熟人的脚步声是可以判断出走路的人是谁,这是因为每个人走路的着力点是不同的”。
   相处时间久了,可以听出熟人的脚步声,这话不假,但是,通过走路时的着力点或脚步声作出的判断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吗?
   庭审的第二大看点是检察官齐向荣就案件的侦破,向法庭提供了另外一种更加不可思议的颠覆性的说法。齐向荣说,辩护人提到周海清有作案嫌疑,但根据本案证据显示,周海清已经被排除了,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的鉴定报告证明案发现场的血脚印不是周海清的,而是马卫海的。
   回过头来看,有关周海清血脚印的鉴定在前三次的审理中一直是一份不曾公开的证据,律师们只是在公安和检察院的往来文书中看过只言片语的转述。正如本书前文中记载的那样,当初,翼城县人民检察院将此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时,至少曾经两次问及周海清以及周海清所检举的马卫海是如何被排除作案嫌疑的,翼城警方作了两次完全相同的书面答复:
   我局对马卫海调查后,该马于2003年9月28日结的婚,婚后走亲戚。2003年10月2日晚上与其家人在家,一直没有出去过,没有作案时间。2004年1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的(2004)研鉴第3号鉴定书中称现场一号足迹与周海清有相似之处,并没有确定为周海清的足迹。
   开庭结束后,胡晓勇终于在山西省高院第一次看到了这份鉴定书。鉴定书的检验结论是:“现场一号血足迹与马卫海的足迹有相似之处。”此外,检验结论还提及:“现场二号血足迹与周海清的足迹特征不同。”“现场二号血足迹与王建的足迹有相似之处。”这个王建是谁?警方是否对他进行过调查?现有的案卷里为什么根本就没有涉及到王建这个人?
   我不明白,这份鉴定书为什么在前三次一审时都未向法庭呈现?为什么翼城警方当年向检察院说明情况时会将周海清和马卫海的足迹张冠李戴?为什么警方一直千方百计要为马卫海隐瞒杀人犯罪的重大嫌疑?当初,为了排除马卫海的作案嫌疑,警方谎称现场的足迹和周海清的相似;如今,为了排除周海清的作案嫌疑,警方又拿出原始证据,证明现场的足迹和马卫海的相似,如此翻云覆雨地使用同一份证据,实在让人不寒而栗。
   庭审结束后半个来月,李慧、李文浩和董昀的家人心里不踏实,就相约着一同来到太原,轮番在山西省检察院、山西省高院和信访部门上访。在上访材料中提出了12个他们认为“违反常识的地方”:
    1.因为要和李文浩重组家庭,李慧已经就离婚问题和丈夫马朝晖签好协议,只待国庆长假之后前往民政部门履行手续,在这种情况下,李文浩凭什么要跑到马朝晖家与其面谈,并且最终把马朝晖残忍杀害?
   2.李文浩若是案发当晚真的和李慧杀了马朝晖49刀,为什么第二天他被警方控制时,身着头天晚上穿过的衣服却没有发现一丝血迹?身上也没有伤?
   3.警方指控是李文浩、李慧将马朝晖杀害,但凶案现场被数刀刺破的西服外套以及死者大腿根部的呼啦圈为什么两人在交代材料中从未提及?
   4.警方指控他们二人杀人后曾戴着沾满鲜血的线手套抬过尸体,为什么尸体上只有左脚踝发现了血手套印?
   5.警方指控他们二人杀人后曾经抬着尸体转移位置,此时,死者的脖子已经被砍断了4/5,抬尸过程中,如何保证人头不会落地呢?
   6.警方指控他们二人杀人后曾经用拖把擦拭过地面的大滩血迹,为什么检验报告上却说“拖把上未检见人类基因型”?
   7.警方指控李慧在杀人后把行凶时穿的血衣留在了现场,可是,那件防雨布材制的“血衣”里衬上有大滩血迹,难道李慧是反穿着衣服扛过尸体,还是躺着杀人了?
   8.警方通过凶案现场一只带血的白鞋指控李慧就是杀人犯,但是,同在现场的另一只鞋却洁白如常,难道李慧是穿着一只鞋在杀人吗?
   9.警方指控刑警董昀曾经在案发后帮助凶手伪造了现场,可是,从案发到董昀打电话报案前后有三个多小时时间,董昀伪造过的现场为什么会留下血衣和带血的白鞋呢?
   10.警方指控李文浩、李慧在大门口将马朝晖刺倒致昏迷,并且一双皮拖鞋留在了大门口,马朝晖在被两人抬到院子当中时还曾清醒反抗,当时正是小雨过后,地面湿滑,但马朝晖的白袜子上为什么一点儿也没有弄脏呢?
   11.关于杀人凶器,李慧供述的菜刀、李文浩供述的水果刀根本就不符合死者的创伤特征,更不可能在大腿处形成贯通伤,而真正的凶器却不知所踪,这样的案件能算是证据确凿吗?
   12.按警方认定的案情,妻子伙同情夫捅杀亲夫49刀,亲夫几乎身首异处,而且他们一直不认错、不悔过、不赔偿,如此恶劣的情节,定然是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可是法院为什么不判处死刑,最终又会作出留有余地的死缓判决呢?


责任编辑:崔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