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者型法官的歪判实录(下)

   在八幡制铁案件中,大家形成统一意见,即不能因超越章程而直接判定公司无权捐赠政治献金。于是,第二个焦点问题就成了各方争论的中心:“越界的限度”可以有多大,即如果公司有超越章程行为的权利,可以超越多少呢?
   日本最高法院法官们最后的观点是:可以无限超越。凡是自然人可以做的事情,公司法人都能做。自然人可以政治献金,公司就一样可以政治献金。
   日本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认为,公司与自然人相同,都是一个社会实体,也要承担社会作用。“如灾难救援资金之捐赠、对地域社会之财产上奉献、对各种公益事业之资金面协助等,即为通例。”至于对政党的捐赠,也同理。因为“政党系支撑议会制民主主义不可或缺之要素。同时,因政党系形成国民政治意思最有力之媒体,政党之应然,自为国民之重大关心事项。”他们认为,公司不是可以进行救灾捐献吗?既然救灾可以捐献,政治上的捐献不是一样的吗?所以,自然人能向政客捐钱的,公司也能。
   但自然人是上帝的创造物,公司是人的创造物,自然人和法人难道能这么简单替换?形象地说,他们辈分不同,基础不同。日本最高法院这些教授级别的大法官们的思路是不是太直线了一点?
   有岛勉三郎在诉讼中说“巨额政治献金容易导致腐败和金权政治”。还说,如果日本企业的大股东是外国人,这样的判决会造成外国干预日本政治的局面。大法官们不为其所动,认为公司和自然人都同样纳税,也要表达自己的政治意见,所以对公司表达政治意见没有压制的必要。而且,宪法上国民的权利义务只要可能就同样适用于国内法人。所以公司同样有“对国家或政党之特定政策予以支持、推动或反对等政治性行为之自由”。对于其他弊病只不过是偶发的现象,或者须严格执行法律就可避免,或者可待立法加以解决。后来出现的这些弊病当初都曾经在诉讼中提出过,只不过大法官们不以为然,轻描淡写地否定了。
   最后,十五名大法官一致裁决,维持二审判决,有岛勉三郎败诉。从此,公司企业可以直接捐助政党献金。
   有人也许会说,可能是当时的认识有局限性吧,日本的大法官们没有对这个问题的危害性有足够的认识,我们不好用现在的认识标准来要求1970年的法官。而且,他们这么做也不见得有什么懦弱、麻木吧!我也曾经这样以为。事后诸葛亮般的评论前人容易,可当时谁能够预见得这样远呢。
   但十五名大法官中有六名法官虽然同意判决结果,却并不完全同意判决理由。松田二郎法官、大隅健一郎法官发表了自己不同意见。从他们的少数意见中可以看出,这些日本最高的司法官的理论水平与见识都决不是那么简单直线的,他们完全有那么远的预见能力!
   松田二郎法官代表四名法官发表的不同意见尤其有力:多数意见中实际将公司的政治献金自由与自然人的政治献金自由完全等同,给予了极为广泛的认可。没有考虑到“自然人即使投入其全部财产作为政治资金捐赠,在法律上亦没有任何可责性”。而这种情况对于公司来说却不妥……很怀疑这种捐赠会无限制地予以肯定。
   公司可以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外有权利能力的理论基础是公司的营利性与交易安全的要求。因为公司是要营利的,所以一些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外行为也就被允许了。但营利性与捐赠行为并不相容,能否得到如此广泛的承认?而从美国的公司捐赠概念的变化可以看出,公司的捐赠被承认是基于“社会责任”。这与公司企业的营利性并不是一个法理。具体的公司捐赠能否被承认要个别决定。“Wieland教授主张,为公共目的或政治性宣传而处分公司利得之行为,并不符合营利公司之目的。”
   “而将公司与自然人国民所为政治资金捐赠同一视之多数意见,本人抱持重大疑问。”
   “若依多数意见,公司代表人恣意从事与公司不相称之巨额政治献金时,亦为有效,然此种行为甚而有可能使公司经营陷入危殆。此种情形,自企业维持观点,或自社会观点,皆令人寒心。”
   再看看大隅健一郎法官自己的少数意见:要区分营利法人与公益法人两种情况,不能对捐献问题一概而论,多数意见一概而论的观点属于“解释过当”。
   而且“此等行为,在社会通念上,于作为社会等构成单位之社会实体之公司所被期待或要求之点,即或有程度上差异,……在此意义上,如多数意见,就上述行为将公司之权利能力问题与纠章程所定业务牵连论究。不仅并无意义,反而不能免于牵强附会之谤”。
   “就此点,将政治资金之捐赠置于与公司章程所定业务之关系上论究之多数意见,其适当与否,亦值质疑。”
   但大隅健一郎马上说:“无论如何,即使依本席见解,本件政治资金之捐赠亦应解为系属于诉外八幡制铁股份有限公司权利能力范围内之行为,故不影响判决结果。”
   而松田二郎法官也是同样:虽然心寒,也马上话锋一转:
   “依上所论观察本案,在原审认定之事实关系下……应解为系属该公司目的范围内之行为,且并不违反董事对公司之善管义务、忠实义务。故,对于身为该诉外公司股东之上诉人基于股东代位诉讼对上诉人等提起之诉,驳回上诉人请求之原审判决之判断系属正当,本案上诉为无理由。”一百八十度的转弯:同意驳回上诉。
   读了判决书就会发现,持少数意见的法官变化得太快、太突然了。这是为什么呢?
   作为法官恐怕都会有这样的经验吧:当你实际并不同意某种判决结果,却又不得不迁就的时候,你往往要将自己真正的理由说出来,并在符合自己本意的结论马上就要得出的时候,再找一个牵强的理由让自己去附和那个实际上你不敢反对的结论。虽然隔着茫茫的日本海,但这个过程应该就是松田二郎等少数意见法官们的心理历程吧,也是他们的少数意见变化得如此突然的合理解释吧。那么,他们为什么又要发表自己的少数意见呢?他们想以自己的少数意见记载了他们的反对,让后人知道他们曾经反对过。
   至于那些同意多数意见的法官,又有多少实际上并不认可这个判决结果呢?从判决书中无从可知。而他们为什么不像那几名法官一样也提出自己的少数意见呢?不愿、不能还是不屑?但肯定有人心里暗自嘲笑松田二郎和大隅健一郎的骑墙与做作:卖身就别那么矫情了!
最后,十五名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学术水平高超的大法官,无论是多数意见还是少数意见,都同意了,都屈服了。他们没敢让执政的自民党把钱退回去,他们让自民党今后放手收钱。他们缺的不是学术,而是勇气。他们把学术当成了一块大布,用专业拗口的文字遮住了他们的懦弱、麻木。
   想想这也不算新鲜事。国内的“专家”不早都已经成为“砖家”了吗?学术水平再高,也不影响胡言乱语。法官再学者,也会歪判,而且更专业、更隐蔽。
   这个判决书有两点启示:
   一,决定公正的不是外部条件,而是法官本身。要说日本的司法条件,即使半个世纪之前,也好过现在的中国:它有知识水平高的法官、美国主导建立的司法制度,但八幡制铁案的判决依旧是一个“帮忙判决”。看着法官们在判决书中巧言令色,粉饰自己的歪判,我们就知道,外部条件再好的司法,也要有敢于坚持真理的法官,才能有公正的判决。
   二,公正不在将来,只在当下。有人总认为,法治的建设是一个垒砖头的过程,先垒学者型法官,再垒物质保障、再垒制度建设等等,等到有一天这些东西都堆齐了,法治就自然建成了。自己只负责建成法治的某一项,至于公正留给后人或者别人去实现。其实不是这样的,八幡制铁的例子清楚地告诉我们,日本的这些外部条件都具备,但只差一点,公正就完全土崩瓦解,一点儿也不剩。而我们,也看过太多的外部条件并不是那样完备却能够实现公正例子。所以,公正就是公正。不在将来,不在于条件是否具备,现在就应当实现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