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建筑合同仲裁裁决执行案迷雾

   2015年8月7日中午,深圳市国土产权拍卖交易中心,万利工业园区生物工程大厦B栋2楼4000平方米厂房拍卖现场。拍卖还没开始,就有人手里拿着斗大的冤字招牌,并拉起横幅:“打击司法腐败,抗议违法执行。”最终因无人竞拍,这次拍卖流产。
    “这起仲裁案,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10年前已经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然而深圳中院却将错就错,仍然要把这个案子执行到底。”深圳市利保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利保义公司)负责人听到自己公司的4000平方米厂房流拍的消息,百感交集。
   这是怎样的一起仲裁案件,为何10年过去了,不同法院在应否执行的问题仍然存在巨大的争议? 


蹊跷的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仲裁

   2000年年初,利保义公司开始在深圳市福田保税区建设万利工业园厂房。同年7月和12月,利保义公司分别以工程造价1988万元和2680多万元将万利工业厂房二期和三期发包给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下称江苏建兴深圳分公司)。
   然而,工程竣工后,江苏建兴深圳分公司却以利保义公司拖欠其工程款为由,向深圳仲裁委提起仲裁。
   江苏建兴深圳分公司在递交给深圳仲裁委的仲裁申请书称:2001年该公司承建的工程完工后,利保义公司于2004年1月14日与该公司进行了结算,利保义公司拖欠其工程款1880多万元,利保义公司同意用“生物工程大厦”8000平方米房产抵偿工程款,并签订了书面协议书。后来由于房价飞涨,利保义公司反悔,既不给房也不给钱。为此,2004年12月,江苏建兴深圳分公司向深圳仲裁委申请仲裁。
   2006年3月,深圳仲裁委作出(2006)深仲裁字第205号裁决书,裁决利保义公司支付江苏建兴深圳分公司工程款1884万多元及利息。江苏建兴深圳分公司随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这起工程案的败诉让利保义公司觉得相当委屈。该公司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与江苏建兴深圳分公司的两期工程款纠纷除去未建工程扣款外只有1053万多元的未付款。而原本约定180天的工期则被承建商延误了4年6个月,江苏建兴深圳分公司仅违约金就要支付2280多万元。利保义公司认为上述重要的问题仲裁中并没有审查,且以已经失效的《以房抵债协议》及其附件替代了双方有争议的施工合同,并且仲裁使用的法律不当。
   为此,利保义公司以深圳仲裁委裁决的公正性有问题为由于2006年5月10日向深圳市中级法院提出撤销深圳仲裁委作出(2006)深仲裁字第205号裁决书的申请。
   2006年7月6日,深圳市中级法院经过审理,以利保义公司的撤销理由不符合仲裁法规定的理由为由,驳回了利保义公司请求撤销深圳仲裁委(2006)深仲裁字第205号裁决书的申请。
   这一裁决作出后,双方的相互指责和攻击,从法庭上开始向有关门户网站的博客蔓延,互相攻击。江苏建兴深圳分公司指责发包方拖欠工程款;利保义公司则不仅指责承建方拖延工期给其造成巨大损失,还指责仲裁委、法院、保税区管理局联合起来干涉仲裁和判决,导致其败诉,并多次到最高法院、广东省高级法院投诉。


仲裁裁决被裁定不执行后又撤销

   为保证案件审理和执行的公正性,2006年8月4日,广东省高级法院作出(2006)粤高法执指字第578号指定执行决定,指定该仲裁案由城区人民法院执行。
   利保义公司认为,深圳仲裁委于2004年12月10日受理申请江苏建兴深圳分公司请求支付工程款的时间尚未到,付款条件尚未成就,办理房产证应属于产权确认,不属于擅自使用或转移占有。万利厂房二三期工程至现在尚未进行竣工结算。深圳仲裁委的裁决书认定欠款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再次向城区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
   城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关于被执行人(利保义公司)未经竣工验收办理房产证问题,应属于产权确认,不属于法律上的实际使用或转移占有。关于被执行人占用小部分房产作为售楼处和开股东会议的问题,应属于临时性使用,不应视为擅自使用或转移占有。”
   该院还认为,江苏建兴深圳分公司承包建设的深圳利保义公司万利厂房二三期工程,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理部门联合进行了综合竣工验收,深圳保税区管理局出具了验收备案证明,该竣工验收的日期应当予以认定。
   双方在验收前确认的有关工期和结算事项,属于“未经竣工验收先行确认工程质量和结算,违反双方的合同约定和建设部《建设过程施工发包和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6条的规定”,且“申请执行人(江苏建兴深圳分公司)的确存在……(部分工程)没有完成的事实其承建工程自竣工验收至今尚未结算。深圳市仲裁委员会依据其未经竣工验收的结算书作出裁决,属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和适用法律错误”,据此裁定“不予执行”。
   至此,这起建筑施工纠纷仲裁案应当画上句号。按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当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解决纠纷。然而,广东省高级法院的一份立案监督书让这个案子一下子变得复杂起来。
   同年2月7日,广东省高级法院指令汕尾市中级法院对此案立案监督。汕尾市中级法院于2007年4月5日作出(2007)汕中法执督字第2—1号民事决定书,指令城区人民法院于一个月内予以纠正。城区人民法院向汕尾市中级法院申请复议,被以申请超过法定期限为由不予受理。
   在这种情况下,江苏建兴深圳分公司向广东省高级法院递交了《关于请求责令汕尾市中级法院立即下达恢复执行裁定并将案件移送回深圳中院统一执行的报告》。
   2007年5月21日,在广东省高级法院的督促下,汕尾市中级法院再次作出(2007)汕中法执督字第2—4号通知书,责令城区人民法院自行纠正。
   城区人民法院经审委会讨论决定,撤销该院对深圳仲裁委(2006)深仲裁字第205号裁决书不予执行的裁定,重新裁定恢复该案的执行。


仲裁裁决执行“翻烧饼”
被指曲解法律

   这起建筑施工纠纷仲裁案恢复执行后不久,汕尾市中级法院再次作出(2007)汕中法执督字第2—3号函,责令城区人民法院撤销恢复对深圳仲裁委(2006)深仲裁字第205号裁决书执行的民事裁定书,是否继续执行由深圳市中级法院审查决定。
   根据上级法院的执行监督函,经过审委会讨论,城区人民法院最终撤销了该院关于深圳仲裁委(2006)深仲裁字第205号裁决书执行问题的所有裁定书。
   历时5年之久,这起离奇的仲裁执行案在转了一个怪圈后又回到了深圳市中级法院。
   2011年9月24日,利保义公司再次以深圳仲裁委裁决的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且又存在万利三期工程不属仲裁管辖,仲裁裁决的事项不属仲裁协议范围,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法定不予执行情形为由,请求深圳市中级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深圳仲裁委(2006)深仲裁字第205号裁决书。
   深圳市中级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再次对这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进行审理。这一次利保义公司的申请被驳回。
   同一个仲裁执行案,两个法院先后两次审理,判决结果截然相反。发生在深圳的这起罕见的仲裁执行案,引发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注。
   有法律界人士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0条规定:“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在执行中作出的裁定、决定、通知或具体执行行为不当或有错误的,应当及时指令下级法院纠正,并可以通知有关法院暂缓执行。”这里的“裁定”应不包括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因为,《仲裁法》《民事诉讼法》已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制度作了单独、明确规定,法院无权予以改变。
   “恰恰相反,根据上述规定第131条,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执行的非诉讼生效法律文书,这里面包括仲裁裁决有不予执行事由,应当依法作出不予执行裁定而不制作的,可以责令下级法院在指定时限内作出裁定,必要时也可直接裁定不予执行。”上述法律界人士进一步解释,也就是说,上级法院只有在发现下级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有不予执行事由而不作出不予执行裁定时,才能进行执行监督。
   “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正是由于广东省高级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0条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范围和内容的曲解或者是扩大解释,才造成司法混乱,造成了这起仲裁裁定执行案再审的尴尬局面,也破坏了仲裁的司法监督的有限性,蚕食了整个仲裁制度的基础。”上述法律界人士感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