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立法须合理平衡“放”与“限”

   10月30日,慈善法草案正式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社会呼唤已久的慈善立法由此步入快车道,其意义非同小可。
   慈善立法的首要目标是促进慈善,这决定了“支持”是必须坚守的立法基调。立法草案以专章形式,设定了税收优惠、用地扶持、金融支持、慈善表彰等诸多促进措施。尤为重大的改革是,成立慈善组织不必再经主管部门审批,而是改为直接登记,同时明确,未登记的非营利组织也可依法开展慈善活动。诸如此类的制度突破,无不体现了开放的立法思维,为慈善事业打开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另一方面,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前提是有序和规范,这决定了“管控”是立法不可或缺的又一纬度。而如何合理平衡“放”与“限”,恰恰是最大的立法难题,其中最为核心的纠结,则是公募权的开放尺度。
   按照草案规定,只有取得民政部门许可的慈善组织才可向社会公开募捐,非慈善组织和个人均不得进行公募,但可与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公募。与以往公募权高度垄断于少数组织相比,这一制度设计向慈善组织普遍开放公募权,且为其他组织和个人提供了“合作公募”的出口,其进步值得肯定。但这种相对有限的开放,能否满足慈善活动的社会需求,依然令人生疑。
   现实中,一些不具公募资格的公益组织、媒体乃至个人等等,基于扶贫救困等目的向社会公开募捐筹款的事例屡见不鲜,不仅有效填补了公募组织力不能及的慈善盲区,也早已突破了公募与私募的界线。显然,将此类募捐行为一律视为违法或附加苛刻限制,极易造成堵塞民间自救渠道、压抑社会慈善活力的负面后果,不仅有违人情伦理,亦难免抵触慈善立法的应有价值。
   这样的困境,尤其体现于网络募捐。近年来一些公益组织和个人借助微博、微信等自媒体的网上募捐风起云涌,乃是民间慈善生机勃勃的缩影。倘若对此类网上募捐严加禁止,不仅舍弃了网络募捐成本低、效率高、有利吸纳民间参与的开放性优势,还会遭遇难解的执法困惑。比如,微信朋友圈的募捐在发起阶段可视为私募,但一旦转发至更多的朋友圈,随着“陌生人”的不断介入,究竟应当认定为公募还是私募?如此,一刀切的管控只会带来两种结果,或因高昂的监管成本而难以承受,或因模糊的“法不责众”而名存实亡。
   正因此,慈善立法应当更具开放意识,在进一步开放公募权等方面有所作为。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放弃必要的监管,尤其是在慈善丑闻、网上骗捐等频频出现的现实语境下,加强监管更是立法必须担当的使命。问题的关键是,对于慈善活动的规制,应当更多着力于事中、事后监管,在信息公开、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以及事后追责等方面下功夫。慈善法草案对此已有相应的制度设计,亦应是其进一步强化的环节。反之,如果过多迷恋于简单的事前管控,只会从源头窒息慈善的空间和前景,倒掉洗澡水的同时也将孩子倒掉,甚至难免行权失当或懒政思维之嫌。
   慈善的基本特征是民间性,慈善立法的根本目的是激发和保护民间的慈善热情,尽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慈善,以提高公民乐善好施、扶贫济困、守望相助的精神海拔。正因此,慈善立法应当最大限度地秉持开放思维,立足于社会管理体制的创新,无论是“放”和“限”的平衡,还是公权力的适时、适度介入,都是慈善立法必须正视、合理考量的议题。如此,立法才能真正成为慈善的动力,而不是无形中沦为慈善的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