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凶并未走远》连载之三十三

第十五章 反思(上)

   反思是需要主题的,反思什么呢?
   “冤案”的成因及危害,还是“错案”的成因及危害呢?李慧、李文浩杀人案久拖不决,这到底是一起“冤案”还是一起“错案”呢?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的理论家们说,冤案是以法院的终局性裁判结果是否出现为判断标准的。也就是说,只有等到法院的裁判生效之后,才有可能出现冤案。诉讼过程中没有所谓的冤案。
   现在的时间是2014年柳絮飘飞的6月,这个案件正在等待的是山西省高院第三次的二审开庭,判决还未生效,所以,它不是一个冤案,这只可能是一个错案。
   错案是指当事人被错误地遭受刑事审判,合法权益被侵犯,造成这一后果的原因是:司法人员在行使职权、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对于案件的基本事实或基本证据认定错误,或严重违反诉讼程序,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等。
   具体到马朝晖被杀案,该案之所以办成错案,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第一,办案人员以“特殊案件”为由,将“证明标准”自动“降格”,这是该案首要的鲜明特征。
   “特殊案件”的特殊性在该案主要表现为领导重视。
   “证明标准”是指法律要求运用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办理刑事案件必须要达到的证明标准就是一句话: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降格”是指该案的专案组在《侦查终结报告》里明确表示,他们办理的案件质量达不到必须的证明标准,但是依然要勉强进入下一个司法程序:专案组认为,本案现有证据虽不够确凿充分,但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李文浩、李慧有杀害马朝晖的犯罪事实存在。即使经过努力最终找不到凶器,本案也可以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第二,侦查机关屈从于被害人家属制造的社会舆论,结果指鹿为马。
   以李毅为代表的被害人家属有着较强的社会动员能力,据媒体报道:“山西省翼城县人大副主任李毅,为揪出杀害儿子马朝晖的凶手,成了一个最普通又最特殊的‘上访专业户’。两年多来,她往返于太原、北京等地,向各级人大、公检法机构求助、控诉,请求警方早日破案。后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亲笔批示,案件终于水落石出。”
   另有媒体报道:“为了追得真凶,李毅求到门下、在外工作的翼城老乡足有上千人,同时发往各级人大、公检法机关的控告信也有上千封。这名人大干部,成了一个最普通又最特殊的‘上访专业户’。在警方宣布抓获杀害儿子真凶后,滴酒不沾的李毅喝得酩酊大醉……”
   由此看来,马朝晖被杀案最终告破,似乎与李毅的上访有着直接关系。
   就在高层关注马朝晖案的同时,北关村村委会内部的权力斗争日趋公开化,对李纯泰心怀不满的“反对派”借着马朝晖被杀案掀起了“倒李”风潮,他们甚至以此为由进行群体性上访,这之中的活跃分子不乏被害人马朝晖的家族成员。
面对官方和民间的双重压力,侦查机关为平息事态,选择了屈从。最终,他们不得不在没有发现新证据的情况下,第三次对李慧、李文浩采取了强制措施。
   第三,侦查机关及办案人员急功近利。
   当李慧、李文浩第三次“落网”时,马朝晖被杀案已经由普通的刑事案件向政治化的方向转化了。上有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批示”,下有翼城“百姓”的呼声,侦破案件已经成了一项政治任务。于是,各种利益汇集到了一个案件上,破案的动机就只剩下利益驱动了。
   2004年7月,邵建伟因受贿而落马,李如林走马上任临汾市公安局局长。这是一位颇有政绩的公安局局长,他上任不到一年,在命案侦破方面,临汾市公安局有五项指标居全省第一。
   此外,李如林走马上任临汾市公安局局长,是他在仕途中首次涉足公安领域,从我所了解的情况来看,他的责任心是很强的,工作做得也很细。比如,他就马朝晖被杀案还曾亲自接待过李毅,并且询问了许多与案情有关的细节问题,并继续安排得力人手,重点攻克此案。
   公安局局长通过侦破命案树立政绩,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问题是,树立政绩必须秉持正确的政绩观,以人为本、求真务实便是正确政绩观的基本内容之一。但是,临汾市公安局在侦破10·2杀人案时没有做到这一点。在结果上使得这次破案成为了狭隘的政绩视角下的急功近利。
   法院作为诉讼程序的下游单位,从某种程度上说,他们也是侦查机关急功近利的“受害者”,因为侦查机关由于恣意或懈怠而犯下的错误最终要交给法院去裁判。
   回过头来看马朝晖案的办案民警,除了已经去世的几位,当年参与办案的骨干人员,比如杨生庆、李晓强、徐运生、侯斌、翟铭晋等人日后都获得了提拔,他们大都担任过刑警大队长的职务,甚至还有人担任了公安局里局一级的领导职务。
   在这些可以预见的利益驱动之下,急功近利的办案人员在心理上就会发生变化:
   首先出现的就是“排斥心理”,简单地说,这一心理就是排斥当事人的辩解。
   在马朝晖被杀案中,一旦李慧、李文浩等人作出无罪辩解或反驳讯问人时,办案人员便会认为他们这是狡辩、抵赖,不老实,在心理上会产生强烈的反感情绪,对其辩解给予排斥。此时,被讯问人会因为说实话而感到恐慌和畏惧,并逐渐走向失去意志自由的结局。
   其次,“偏重有罪证据”的心理促使办案人员进行选择性取证。
   这时,办案人员只注意收集能够证明李慧、李文浩等人的有罪证据,不会在意他们的无罪、罪轻或与有罪证据相矛盾的证据。被讯问人在供述自己有罪的口供或证人在提供指控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时,办案人员就记录在案,反之,就简单记录甚至省略不记。
   再次,“速成”心理促使办案人员采用非法手段进行刑讯逼供。
   侦查和审讯是一件劳心劳智的思维博弈和对抗,但刑讯逼供却耗时短、技术含量低、直指办案所需,获取口供快捷、便利,许多时候,它就成为了办案人员的一个“杀手锏”。
   李慧、李文浩第三次落网时,专案组除了合理怀疑,并无铁证在手,通过刑讯逼供迫使其招供便成为了办案人员的唯一选择。仅就现有证据来看,从关押场所、管束方式、械具使用、生活安排等方面,都已经证明李文浩、李慧和董昀三人被关押在临汾的绿苑度假村时存在着刑讯逼供的情况。
   这种“速成”的破案方法,在我看来展现的根本不是什么侦查技巧,而是办案人员的“导演”才能,这种才能硬生生地把有一定写作基础的李文浩逼成了一个“编剧”,他每天都让自己的想象力恣意纵横,然后源源不断地向专案组提供不同版本的案情经过。
   最次,李慧的伪证和李文浩的错误供述对办案人员产生了误导。
   案发当晚,为了避免让警方知晓她和李文浩在一起,李慧打电话和张永红串供,谎称自己是一个人11点30分才从张永红家出来的,这一举动使办案人员怀疑李慧有意在掩盖着什么,甚至是在刻意隐瞒自己与杀人案有关的行踪,以证明自己没有作案时间。这是一个不了解案件真相的普通人最直接、最便利的解释。虽然李慧在案发次日已就此事向翼城警方进行了澄清,但是,后来的专案组把这个最直接、最便利的解释一直坚持到了最后,并呈现给了法庭。
   还有,案发当晚,李慧称自己整个晚上穿的都是一件深绿色的外套,而李文浩证明李慧穿的是一件咖啡色的外套,在两者之间互相矛盾的证词中,办案人员则怀疑李慧在案发后换过衣服。当然,在法庭上,李文浩辩解说自己是色弱,误将深绿色看成了咖啡色,但是,司法机关此时对李文浩的辩解已经毫不理会。
   在此案中,警方的错误认识似乎一旦形成就很难修正,并且会一条道走到黑,一直坚持到最后。


责任编辑:崔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