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思维和方式推进发展

   不久前召开的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与改革开放以来历届五中全会侧重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题相比,十八届五中全会所勾勒的“十三五规划”蓝图,法治已成为重彩浓墨的底色。从坚持依法治国原则,到基本建成法治政府,再到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发展”,到“法治是发展的可靠保障”,再到“加快建设法治经济和法治社会”,处处融入了鲜明的法治精神。
   发展是政府的重要使命,也是政府的宪法职责。然而,不同的发展思维和方式往往带来不同的发展道路与模式。改革开放以来,以经济学思维谋划发展,以行政方式推进经济,创造了诸多中国奇迹。但在发展奇迹的背后,也日益暴露出权力失范、行业垄断、腐败高发等弊端,制度在社会发展中的贡献率明显不足。正是在此语境下,党的十八大以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式发展,已成为中国发展的转型方向。
   以法治思维和方式推进发展,关键在于建设法治政府。实践中,一些政府部门正是以发展为名揽权扩权,在发展决策中擅作主张。这种缺乏规制的发展,更注重眼前利益、局部利益和自身利益,却无法胜任新的发展理念下的政府职责。从深化国企改革到鼓励民营企业依法进入更多领域,从推动城乡协调发展到加大环境治理力度,从增加公共服务供给到促进教育公平,等等,都有赖各级政府能够运用法治方式进行资源利益配置和权利义务调整。正因此,《建议》将“法治政府基本建成”作为“十三五”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内容,要求依法设定权力、行使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依法调控和治理经济,推行综合执法,实现政府活动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从长远看,只有厘清政府的权力边界,实现政府发展权力的法治化运作,才能防范“挟私利以发展”,避免发展中的利益失衡和权力失范。
   以法治思维和方式推进发展,离不开健全的司法制度作保障。越成熟的社会,越善于通过司法渠道化解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在实际发展过程中,政府扮演着决策者、执行者的角色,倘若发展中的利益纠纷再由政府以行政手段解决,势必造成极大的程序不公,也难以获得良好的化解效果。无论是从发展的公平正义属性出发,还是从推动发展、保障秩序的目的考虑,都应当如《建议》所提出的那样,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尊重司法规律,促进司法公正,完善对权利的司法保障、对权力的司法监督。一套公正、中立而有权威的司法系统,乃是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中不可或缺的“避震器”,更是确保发展目标有序实现的有力保障。
   以法治思维和方式推进发展,还需要在各个领域建立完善的基础性制度,改革创新相应的体制机制。法治的思维与方式不是空洞的抽象概念,其与具体发展措施对接的中介,便是民主权威高效的发展体制和基础性制度。为此,《建议》不仅确立了“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目标,而且对各领域基础性制度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例如针对以往发展过程中对环境的忽略,提出改革环境治理基础制度,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这种深入体制和制度层面的改革完善,必将有助于矫正以往发展中的诸多执法偏失,充分发挥制度在全面发展中的功能作用,不断提高制度对于社会发展的贡献率,并最终达成美好的发展愿景。


责任编辑:阿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