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仗义出手遭报复,受伤致残谁承担?
六旬老者乘坐公交车,发现小偷欲对身旁的孕妇行窃,便仗义出手,多次提醒,终使孕妇警觉,小偷难以下手。盗窃不成的小偷迁怒于老者,一记重拳击打老者面部后逃之夭夭。不料想,被打的老者落下了终生残疾,而小偷毫无下落。在无人买单的情况下,老者将公交公司告上了法庭。
2012年1月6日上午11时许,刘国庭在淮安市区买完东西,坐上了69路公交车回家。当时,刘国庭坐在公交车驾驶员后面紧靠前门的座位上,与刘国庭紧邻相坐的是一位年轻的孕妇,孕妇把皮包放在了腿上。
因为就要过春节了,公交车上的人很多,随着车辆的颠簸,车内的乘客都紧抓着扶手,有的面朝窗外观赏街景,有的低头玩手机,有的干脆闭目养神。车辆一路前行,也没有什么不正常的。百无聊赖之中,刘国庭突然发现站在孕妇前面的一个男人有点儿古怪,便暗中留意起来。只见这个男人跟随着车辆颠簸的节奏,有意无意地把搭在小臂上的外套往孕妇的包上放,另一只手却在外套的掩护下,乘机拉开了放在孕妇腿上的皮包拉链。
孕妇丝毫没有察觉,而坐在孕妇身旁的刘国庭,因靠得很近,角度又正好,虽然小偷用衣服挡着自己的手,但刘国庭还是把小偷的整个偷窃过程看了个正着。平时就喜欢打抱不平的刘国庭很是气愤,便用脚轻轻碰了一下孕妇,想引起孕妇的注意。可能是刘国庭下脚太轻,孕妇并没有感觉到。此时,小偷还没有得手,刘国庭只好暗暗提醒旁边的孕妇。每当小偷试图拿出包里的钱夹时,刘国庭就出腿靠一下,用手肘顶一下。就这样,前后大概七八分钟的样子,小偷三次下手都没有得手。这一番斗智斗勇后,孕妇终于发现不太对劲,低头看见自己的皮包拉链开了,似乎明白了怎么回事,连忙拉好拉链并把皮包护在胸前。见行迹败露,小偷只得恨恨地放弃,走向了后门。
刘国庭见此,长长舒了一口气。可是,让刘国庭没有想到的是,当车辆快进淮安车管所站停靠的时候,突然有两个男的挤过来,站在了刘国庭面前,刘国庭一下子意识到车上还有小偷的同伙,料想这帮小偷一定是因为自己的“捣乱”影响了他们作案而怀恨在心,报复来了。面对即将到来的危险,刘国庭还没有想好如何应对,公交车此时正好进站。当驾驶员打开前后门、乘客纷纷上下车时,其中一个同伙趁着这个空当,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狠狠地一拳击打在刘国庭的脸上,刘国庭当即鲜血直流。突发的一幕惊呆了车上的乘客,这两个同伙就在众目睽睽之下,大摇大摆挤到前门跳下车跑了,而先前的那个小偷也从后门溜走了。
此时,刘国庭疼痛难忍的呻吟声引起了驾驶员的注意,经询问才得知有乘客被小偷打了。而此时几个小偷已经窜到了马路对面,打了一辆出租车跑了。随后,驾驶员及刘国庭先后打电话报了警。很快,接到报警的派出所民警来到现场进行了调查取证。
刘国庭着实受伤不轻,险些被偷的孕妇心中十分过意不去,陪刘国庭去医院处理了伤口。当时,刘国庭只是鼻子出血,医生诊治后只说面部和左手有外伤,不是很严重。刘国庭觉得只是一些轻微的外伤,又正好临近春节,心想养一养估计就没事了,也就没有把这事放在心上。
可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刘国庭感觉鼻部越来越疼,伤情越来越重。年后,刘国庭实在忍受不了,就到医院进行复诊。这一复诊,让刘国庭着实吃了一惊,原来刘国庭的鼻梁骨断了。
刘国庭先去了趟派出所,询问打人的小偷有没有抓到,也希望派出所能帮忙解决一下他的医疗费。可是,派出所民警告诉刘国庭,小偷没有抓到,派出所也没有办法解决他的医疗费,但提出事情发生在公交车上,可以找公交公司协商解决一下。可是,当刘国庭找到了公交公司寻求解决时,公交公司却表示刘国庭的受伤是小偷出拳报复造成的,他们不是侵权人,不应承担责任。不过,公交公司向刘国庭建议,说他的行为应该属于见义勇为,可以到相关部门申请获取见义勇为奖励弥补损失。刘国庭觉得公交公司说的有一些道理,就找到淮安市公安局,要求进行“见义勇为”的认定。但因见义勇为认定条件比较苛刻,而且最终没有抓住作案的小偷,所以刘国庭这次在公交车上的行为并没有被相关部门认定为“见义勇为”,因此,也就无法获得对应的奖励补助和保障。
此时的刘国庭两头碰壁,家里人对他也不甚理解,如此境况下,想来想去,刘国庭认为必须要为自己讨个说法。2012年10月,刘国庭来到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一纸诉状将公交公司告上了法庭。
在诉讼过程中,刘国庭一直进行着后续治疗。在随后的多次就诊过程中,刘国庭一直陈述自己的左耳听力下降,特别是4月底在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的病历上,医生明确作出“外伤性耳聋”的诊断。此外,刘国庭还接受了电测听的检查,结论为左耳混合型耳聋。刘国庭认为,正是公交车上的这一拳造成了他左耳耳聋的残疾现状。为此,刘国庭对自己的伤情申请进行伤残及营养期、误工期、护理期的“三期”鉴定。
2013年3月30日,淮安市第二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刘国庭因外伤致左耳外伤性耳聋已构成人体损伤十级伤残。左手手指病情基本稳定,无需二次手术治疗。休息期限60天,营养期限45天。
拿到鉴定报告后,刘国庭在法庭上主张了自己的诉讼请求。他说:2012年1月6日上午11时许,本人乘坐69路公交车,在公交车上发现一男性乘客正在对一女性乘客行窃,遂用自己的肘部提醒女性乘客提防盗窃。女子警觉后,该男性乘客无法继续行窃。后当公交车行驶至车管所站时,该男性乘客从公交车后面迅速下车逃跑,车上另一名男性乘客趁本人不备,向本人面部击了一拳,然后迅速从前门下车逃跑。后本人拨打110报警,民警接警后到现场处理。民警对本人、女性乘客、公交车司机分别作了询问笔录。本人受伤后,先后在淮安市淮阴区王营卫生院、淮阴区第二人民医院及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治疗。后本人经伤残评定为十级伤残。故要求公交公司赔偿自己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10项费用,共计9.3万余元。
公交公司辩称:合同法规定承运合同中如果乘客发生伤亡,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刘国庭系因侵权造成的损害,应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刘国庭在前几次就诊中均未提到左耳受到伤害的事实,而在事隔一百多天后,才在淮安一院就诊中陈述左耳听力下降,该院通过仪器检测,得出左耳混合型耳聋,但该院的诊断结论是外伤性耳聋。从刘国庭病历来看,第一次、第二次都无此症状。鉴定结论未对外伤耳聋原因作出分析意见,刘国庭提供证据不能证明打击一拳与外伤性耳聋有直接关系,所以该结论无说服力,请求法庭驳回原告诉请。
关于公交公司对刘国庭的受伤有无过错的问题,根据刘国庭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陈述,事件发生的突然性已经超出了公交公司可控的范围,也不存在公交公司自身过错,且公交公司驾驶员在刘国庭受伤后及时履行协助原告报警、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等协助义务。故刘国庭要求公交公司承担其人身损害的后果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刘国庭的损失是由他人实施的侵权行为造成的,相关责任应由侵权实施人承担,刘国庭可待侵权人身份查明后,向其主张。
2013年6月17日,清河法院经调解不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刘国庭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刘国庭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淮安市第二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只是对刘国庭的耳聋进行了伤残等级鉴定,但并没有对刘国庭1月6日被打所受伤害与其左耳耳聋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认定。所以,原审判决存在认定事实不清的情况。因此,2013年8月,淮安中院作出裁定,撤销清河法院的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在淮安中院将本案发回清河区法院重审时,特别强调了本案的两个关键点,一是被打与耳聋之间的因果关系,二是公交公司是否履行了尽力救助义务。
重审期间,法院根据淮安中院的指导意见,对刘国庭进行了第二次司法鉴定。2014年8月26日,淮安市第二人民医院对刘国庭左耳外伤性耳聋与此次外伤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作出了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被鉴定人刘国庭左耳听力障碍与本次外伤之间的因果关系难以认定。
在重审期间,刘国庭除坚持原诉讼理由外,变更了诉讼请求,要求判令公交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生活补助费等合计31.7万余元。其中,残疾赔偿金由5.9万余元变更为9.4万余元,另增加了残疾生活补助费18.8万余元。
法庭上,双方就刘国庭构成伤残与其在公交车上被侵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残疾赔偿金应否作为刘国庭的本次损失计算、本案是适用《合同法》《侵权责任法》还是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公交公司应如何承担责任三个争议焦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公交公司答辩称,刘国庭受伤完全是由于和他人发生纠纷造成,属于公交公司免责的法定事由。刘国庭左耳耳聋构成十级伤残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不应赔偿残疾赔偿金;本案不是公交公司提供服务行为导致刘国庭受伤,不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综上,请求驳回刘国庭的上诉请求。
亲爱的读者:此案的审理历时近三年时间,可谓一波三折,法院最终会如何判决呢?
(答案在本期找)
(文中当事人系化名;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阻止小偷 仗义出手遭报复
现年65岁的刘国庭家住江苏省淮安市,是位非常有正义感和爱心的老人,平时就乐于助人,打抱不平亦是常事,街坊邻居都很尊重他。2012年1月6日上午11时许,刘国庭在淮安市区买完东西,坐上了69路公交车回家。当时,刘国庭坐在公交车驾驶员后面紧靠前门的座位上,与刘国庭紧邻相坐的是一位年轻的孕妇,孕妇把皮包放在了腿上。
因为就要过春节了,公交车上的人很多,随着车辆的颠簸,车内的乘客都紧抓着扶手,有的面朝窗外观赏街景,有的低头玩手机,有的干脆闭目养神。车辆一路前行,也没有什么不正常的。百无聊赖之中,刘国庭突然发现站在孕妇前面的一个男人有点儿古怪,便暗中留意起来。只见这个男人跟随着车辆颠簸的节奏,有意无意地把搭在小臂上的外套往孕妇的包上放,另一只手却在外套的掩护下,乘机拉开了放在孕妇腿上的皮包拉链。
孕妇丝毫没有察觉,而坐在孕妇身旁的刘国庭,因靠得很近,角度又正好,虽然小偷用衣服挡着自己的手,但刘国庭还是把小偷的整个偷窃过程看了个正着。平时就喜欢打抱不平的刘国庭很是气愤,便用脚轻轻碰了一下孕妇,想引起孕妇的注意。可能是刘国庭下脚太轻,孕妇并没有感觉到。此时,小偷还没有得手,刘国庭只好暗暗提醒旁边的孕妇。每当小偷试图拿出包里的钱夹时,刘国庭就出腿靠一下,用手肘顶一下。就这样,前后大概七八分钟的样子,小偷三次下手都没有得手。这一番斗智斗勇后,孕妇终于发现不太对劲,低头看见自己的皮包拉链开了,似乎明白了怎么回事,连忙拉好拉链并把皮包护在胸前。见行迹败露,小偷只得恨恨地放弃,走向了后门。
刘国庭见此,长长舒了一口气。可是,让刘国庭没有想到的是,当车辆快进淮安车管所站停靠的时候,突然有两个男的挤过来,站在了刘国庭面前,刘国庭一下子意识到车上还有小偷的同伙,料想这帮小偷一定是因为自己的“捣乱”影响了他们作案而怀恨在心,报复来了。面对即将到来的危险,刘国庭还没有想好如何应对,公交车此时正好进站。当驾驶员打开前后门、乘客纷纷上下车时,其中一个同伙趁着这个空当,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狠狠地一拳击打在刘国庭的脸上,刘国庭当即鲜血直流。突发的一幕惊呆了车上的乘客,这两个同伙就在众目睽睽之下,大摇大摆挤到前门跳下车跑了,而先前的那个小偷也从后门溜走了。
此时,刘国庭疼痛难忍的呻吟声引起了驾驶员的注意,经询问才得知有乘客被小偷打了。而此时几个小偷已经窜到了马路对面,打了一辆出租车跑了。随后,驾驶员及刘国庭先后打电话报了警。很快,接到报警的派出所民警来到现场进行了调查取证。
刘国庭着实受伤不轻,险些被偷的孕妇心中十分过意不去,陪刘国庭去医院处理了伤口。当时,刘国庭只是鼻子出血,医生诊治后只说面部和左手有外伤,不是很严重。刘国庭觉得只是一些轻微的外伤,又正好临近春节,心想养一养估计就没事了,也就没有把这事放在心上。
可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刘国庭感觉鼻部越来越疼,伤情越来越重。年后,刘国庭实在忍受不了,就到医院进行复诊。这一复诊,让刘国庭着实吃了一惊,原来刘国庭的鼻梁骨断了。
受伤致残 无人买单上法庭
这一拳,让刘国庭吃尽了苦头,居然是鼻骨骨折。他先后去了三家医院就诊,住院两次,光治疗费用就花了5000多元。刘国庭认为自己做了好事,受伤受罪也认了,但自己下岗多年,没有经济来源,生活都难以为继,这看病的费用怎么办,只能自己承担吗?刘国庭觉得这笔花费,应该有个说法。刘国庭先去了趟派出所,询问打人的小偷有没有抓到,也希望派出所能帮忙解决一下他的医疗费。可是,派出所民警告诉刘国庭,小偷没有抓到,派出所也没有办法解决他的医疗费,但提出事情发生在公交车上,可以找公交公司协商解决一下。可是,当刘国庭找到了公交公司寻求解决时,公交公司却表示刘国庭的受伤是小偷出拳报复造成的,他们不是侵权人,不应承担责任。不过,公交公司向刘国庭建议,说他的行为应该属于见义勇为,可以到相关部门申请获取见义勇为奖励弥补损失。刘国庭觉得公交公司说的有一些道理,就找到淮安市公安局,要求进行“见义勇为”的认定。但因见义勇为认定条件比较苛刻,而且最终没有抓住作案的小偷,所以刘国庭这次在公交车上的行为并没有被相关部门认定为“见义勇为”,因此,也就无法获得对应的奖励补助和保障。
此时的刘国庭两头碰壁,家里人对他也不甚理解,如此境况下,想来想去,刘国庭认为必须要为自己讨个说法。2012年10月,刘国庭来到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一纸诉状将公交公司告上了法庭。
在诉讼过程中,刘国庭一直进行着后续治疗。在随后的多次就诊过程中,刘国庭一直陈述自己的左耳听力下降,特别是4月底在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的病历上,医生明确作出“外伤性耳聋”的诊断。此外,刘国庭还接受了电测听的检查,结论为左耳混合型耳聋。刘国庭认为,正是公交车上的这一拳造成了他左耳耳聋的残疾现状。为此,刘国庭对自己的伤情申请进行伤残及营养期、误工期、护理期的“三期”鉴定。
2013年3月30日,淮安市第二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刘国庭因外伤致左耳外伤性耳聋已构成人体损伤十级伤残。左手手指病情基本稳定,无需二次手术治疗。休息期限60天,营养期限45天。
拿到鉴定报告后,刘国庭在法庭上主张了自己的诉讼请求。他说:2012年1月6日上午11时许,本人乘坐69路公交车,在公交车上发现一男性乘客正在对一女性乘客行窃,遂用自己的肘部提醒女性乘客提防盗窃。女子警觉后,该男性乘客无法继续行窃。后当公交车行驶至车管所站时,该男性乘客从公交车后面迅速下车逃跑,车上另一名男性乘客趁本人不备,向本人面部击了一拳,然后迅速从前门下车逃跑。后本人拨打110报警,民警接警后到现场处理。民警对本人、女性乘客、公交车司机分别作了询问笔录。本人受伤后,先后在淮安市淮阴区王营卫生院、淮阴区第二人民医院及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治疗。后本人经伤残评定为十级伤残。故要求公交公司赔偿自己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10项费用,共计9.3万余元。
公交公司辩称:合同法规定承运合同中如果乘客发生伤亡,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刘国庭系因侵权造成的损害,应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刘国庭在前几次就诊中均未提到左耳受到伤害的事实,而在事隔一百多天后,才在淮安一院就诊中陈述左耳听力下降,该院通过仪器检测,得出左耳混合型耳聋,但该院的诊断结论是外伤性耳聋。从刘国庭病历来看,第一次、第二次都无此症状。鉴定结论未对外伤耳聋原因作出分析意见,刘国庭提供证据不能证明打击一拳与外伤性耳聋有直接关系,所以该结论无说服力,请求法庭驳回原告诉请。
寄望司法 别让英雄流血又流泪
清河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运输合同中的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送到约定地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本案中,刘国庭所遭受的伤害与直接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其所遭受的损失应由实施侵权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公交公司对刘国庭的受伤有无过错的问题,根据刘国庭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陈述,事件发生的突然性已经超出了公交公司可控的范围,也不存在公交公司自身过错,且公交公司驾驶员在刘国庭受伤后及时履行协助原告报警、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等协助义务。故刘国庭要求公交公司承担其人身损害的后果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刘国庭的损失是由他人实施的侵权行为造成的,相关责任应由侵权实施人承担,刘国庭可待侵权人身份查明后,向其主张。
2013年6月17日,清河法院经调解不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刘国庭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刘国庭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淮安市第二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只是对刘国庭的耳聋进行了伤残等级鉴定,但并没有对刘国庭1月6日被打所受伤害与其左耳耳聋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认定。所以,原审判决存在认定事实不清的情况。因此,2013年8月,淮安中院作出裁定,撤销清河法院的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在淮安中院将本案发回清河区法院重审时,特别强调了本案的两个关键点,一是被打与耳聋之间的因果关系,二是公交公司是否履行了尽力救助义务。
重审期间,法院根据淮安中院的指导意见,对刘国庭进行了第二次司法鉴定。2014年8月26日,淮安市第二人民医院对刘国庭左耳外伤性耳聋与此次外伤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作出了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被鉴定人刘国庭左耳听力障碍与本次外伤之间的因果关系难以认定。
在重审期间,刘国庭除坚持原诉讼理由外,变更了诉讼请求,要求判令公交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生活补助费等合计31.7万余元。其中,残疾赔偿金由5.9万余元变更为9.4万余元,另增加了残疾生活补助费18.8万余元。
法庭上,双方就刘国庭构成伤残与其在公交车上被侵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残疾赔偿金应否作为刘国庭的本次损失计算、本案是适用《合同法》《侵权责任法》还是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公交公司应如何承担责任三个争议焦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公交公司答辩称,刘国庭受伤完全是由于和他人发生纠纷造成,属于公交公司免责的法定事由。刘国庭左耳耳聋构成十级伤残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不应赔偿残疾赔偿金;本案不是公交公司提供服务行为导致刘国庭受伤,不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综上,请求驳回刘国庭的上诉请求。
亲爱的读者:此案的审理历时近三年时间,可谓一波三折,法院最终会如何判决呢?
(答案在本期找)
(文中当事人系化名;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责任编辑:崔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