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者型法官的歪判实录(上)

   下面这段文字来自一篇判决书,不知大家看过之后有什么感受?
   “公司与自然人同样,为国家、地方公共团体、地域社会等(以下称‘社会等’)之构成单位,而为社会实体。故而,亦不得不负担作为社会等构成单位之社会作用。某一行为即使看来与章程所定业务并无关系,但只要是在社会通念上,对公司有所期待乃至要求之行为,则回应该期待乃至要求,不得不谓系该公司当然得以从事之行为。又,对公司而言,从事属于该等社会作用之活动,通常并非无益无用之行为。在追求企业体之顺利发展上,可认为有其相当价值与效果。故而,在此意义上,此等行为,虽属间接,但无碍于以之为在遂行其目的上之必要行为……”
   我想你可能会说:“看不懂呀,文字太难理解了!”这样充满了学术化语言却又晦涩难懂的文字并不是论文,而是判决书。你可能又会说:“这不就是期待已久的论文化的判决书吗?”确实,这若不是论文化的判决书,恐怕别的判决书都没有资格获此称号了。全篇充满了引经据典、分析论证。那么,写作这样判决书的一群法官能够称为“学者型”法官吗?当然了!他们要再不是学者型法官,谁还够格呢?
   但遗憾的是,他们并不是中国人,而是一群日本人:日本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中国法律人的理想之一就是让中国的法官都变成学者型的法官,似乎这样司法的正义就可以实现了。看一看日本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个个都可以称之为我们理想中的学者型法官了吧!如果我们中国的法治发展到这一步,是不是法治就算大进步了呢?是不是大家都觉得我们的法治建设进行得差不多了呢?
   那就让我们来看看这篇判决书吧,来了解一下这个案件。它能告诉我们:在学术的外衣下,懦弱、麻木是怎样存在的;它能告诉我们:正义就是正义,与是否学术无关。
   这个案子叫“八幡制铁案”。
   八幡制铁是一家日本钢铁企业,不仅是大企业,而且是支柱型的大企业,其钢产量曾经占到过全日本钢产量的一半。现在它与日本的富士合并组成了新日本制铁,依然是日本乃至世界最大的钢铁企业。当初,它是用中国马关条约的赔款建立起来的,所以与中国还算是有些历史渊源。
   八幡制铁的两个董事小岛新一、角野尚德代表八幡制铁在1960年捐给了日本最大的政党自民党350万日元作为政治献金。有岛勉三郎是八幡制铁的一个持股500股的小股东。他曾任华南银行的行长,当时是律师。他作为原告起诉了这两个董事,认为两个董事的行为违反了董事的义务,超出了八幡制铁章程中规定的“钢铁之制造、贩卖及相关业务”的业务范围,不应当进行这样的献金行为,要求他俩进行赔偿。
   那么,什么是“政治献金”呢?政治献金就是向政党或者政治候选人捐钱,这种捐钱在民主政治中是非常必须的。政党要竞选、要进行日常的政治活动,都需要大量的资金,单靠政党或候选人本身拥有的资产很难满足,必须通过各种方式向社会募集。否则民主社会中的政党政治无法维系,所以各国都允许政治献金的存在。但政治献金也会有衍生为“金权政治”的危险,它为富有的个人或集团用金钱影响政治运作提供了可乘之机,因此很多国家都从法律上详尽地规范了政治献金。总的原则是允许政治献金,但必须公开透明。任何人捐献政治献金必须公示登记,让别人清楚什么人给了哪一位候选人多少金钱用于竞选。
   其中在捐献主体上,各国也有一些具体性限制。美国以前就规定完全不允许以公司企业的名义捐助政治献金,但日本在这方面的做法是不同的,日本长期以来就允许以公司企业的名义捐助政治献金,而其法律渊源恰恰就是这个八幡制铁的判例。
   个人捐钱与公司捐钱有什么不同吗?太不一样了!个人捐钱是掏自己的腰包,公司捐钱是掏别人的腰包。虽然公司的钱也与老板有关,但至少是大家一起掏钱。而对于接受捐献的政客来说,其对老板的感激程度是没有任何区别的。比如马云或王石向一个政客捐款一千万,他会感激涕零,知恩图报;而以阿里巴巴或万科的名义同样向这个政客捐款一千万,他还是会感激马云或王石个人的。对于马云或王石来说,后者不需要自己掏钱,就可以获得同样的回报,傻子才不干呢!慷他人之慨,谁会拒绝呢?
   该案判决于1970年,在此之前,日本的政治献金已经呈现了大规模上升的趋势。1965年,自民党就收到了政治献金48亿日元,相当于以前四年总和的一倍半。在这个判决之后,公司企业对政党的政治献金完全合法化,故而极度膨胀。特别是对执政的日本自民党来说,尤为有利。日本的金权政治从此愈演愈烈,形成了至今难以割除的毒瘤。曾任日本最高法院院长的冈原昌男在1993年对此判决大加鞭挞,认为在当时这是对政治腐败的“帮忙判决”。
   当时,有岛勉三郎先胜后败。一审赢;二审输。案件打到了日本最高法院,只等最高法院一锤定音。
   案件分成三个问题:(1)公司的权利能力是否只限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2)如果不限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接下来“越界的限度”可以有多大?(3)董事进行政治献金是否违反了忠诚义务?
   几乎所有的国家都规定,公司只能在章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八幡制铁是一家钢铁企业,如果只能从事章程中规定的“钢铁之制造、贩卖及相关业务”,就无权向自民党捐赠政治献金。自民党就要返还已经接受的政治献金,小岛新一和角野尚德二人也要承担责任,这也是有岛勉三郎起诉时的法律依据。但几乎所有的国家现在都不再拘泥于这样的规定了:让与公司打交道的每一个人都严格审查公司章程再与之交易,太不现实了。而且公司本身做一些章程之外的事情,也在情理之中。比如,公司过新年买一些庆祝用品。这严格说也是超出营业范围的,但如果这都一律无效实在没有必要了。所以,这条规定就逐渐松弛了下来。
   由于篇幅所限,我们下期再接着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