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暴立法的理想与现实》专题报道之三

救助的路径

沉睡的撤销监护权制度

   除了有效制止施暴者,反家暴的另一个重要纬度就是及时救助受害者。尤其是对于遭受严重家暴的未成年人,在家长的监护职责已经完成但沦丧于暴力行为的情形下,更需外界伸出援手。
   在欧美等许多国家,家长若有虐待、体罚、疏于照顾儿童等情节,都可能被剥夺监护权。受害儿童将被妥善安置到其亲属家、社会寄养家庭或儿童福利机构。正是这套后续救助机制,保障受害儿童在摆脱家暴的同时,仍能继续正常生活。
   在我国,早在1986年,民法通则已经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其后,1991年出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有类似规定。然而在近三十年的时光流转中,撤销、转移监护权的法律规定几乎从未实际运用,成了学界所称的“僵尸条款”。只是在最近一两年才出现寥寥数个案例,且充满了制度之外的偶然因素。
   最早见诸公开报道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的判决,出现在2014年。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榜头镇梧店村一名年仅9岁的非婚生男童,跟随其生母生活。在长达五年的时间里,母亲不仅对男童不闻不问,任其忍饥挨饿,还多次用菜刀、剪刀、火钳等虐待伤害男童。当地政府部门、团委、妇联、派出所、村委会等屡屡对施暴母亲展开教育攻势,却毫无效果。最终,当地法院应村委会的申请,于2014年7月判决撤销施暴母亲的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村委会担任监护人。这一破冰之举的一个重要背景是,这起虐待案件已引起莆田市有关政府部门和领导的高度重视,并承诺实际承担对男童的安置照料,这才解除了村委会的顾虑,出面向法院提出相关申请。
   其后,全国首例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监护权资格的案件也进入公共视野。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一名女童多次遭亲生父母和邻居性侵,案发后,禽兽父亲被判刑入狱,受害女童面临生活无着的困境。2015年2月,铜山区法院应当地民政局的申请,判决撤销受害女童亲生父母的监护权资格,将监护权转移至民政局。判决下达后,民政局以每月提供救助金的方式,将女童寄养在当地一户居民家。
   这样的判例只是惊鸿一瞥,现实中的普遍情形是,未成年子女即使遭到严重家暴,有关机构对施暴父母教育批评一番后,最后仍会将孩子推回父母身边,导致孩子很可能继续生活在家暴的恐惧阴影中。究其原因,一方面,没有单位和其他亲属愿意申请撤销、转移监护权,司法程序因此无法启动。另一方面,一旦未成年子女的父母被剥夺监护权,而其未来生活又无人接管,孩子必然沦为孤儿,法院因此不轻易下达此类判决。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曾经介入的一起案件就颇能说明问题:2011年,江西省景德镇市一名9岁女童婷婷被曝长期遭父亲和继母虐待,该中心派出律师赶赴当地提供援助,并强烈建议通过诉讼变更婷婷的监护人。但婷婷的两个姑姑碍于亲情并担心被报复,不愿提起申请,而且当地民政部门也不愿“出头”,最终只能采取临时解决方案,由婷婷父亲每月支付生活费,委托大姑进行抚养。但仅仅半年后,父亲便停止付费,婷婷的生活再次悬而未决。
     而在2013年发生的南京女童饿死事件中,两名受害女童的父亲正因吸毒服刑,母亲则长期弃孩子于不顾,如果当地民政部门、居委会等能及时帮助女童重新找到合格的监护人,完全可以挽救两条幼小的生命。也正是这起案件,激起了全社会对于监护权问题的关注和反思。
   事实上,有关部门近年来也一直试图激活监护权撤销、转移制度。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就明确,监护人有性侵害、出卖、暴力伤害未成年人等七种情形,法院将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反家庭暴力法则从反家暴的视角,重申并细化了这一制度。法律草案明确规定:“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草案同时规定:“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反家庭暴力法草案明确载入监护权撤销、转移制度,并且强调原监护人必须继续承担相关费用,无疑有利于推进该制度在反家暴实践中的运用。但总体而言,法律草案与原有的法律规定相比,并无大的突破。比如,有权提起监护权诉讼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仍未明确,而这恰恰是监护权撤销、转移制度长期沉睡的一个重要原因。事实上,2014年12月四部门下发的相关意见,已经明确未成年人其他亲属、村委会、居委会、民政部门、共青团、妇联、学校等有权向法院提出相关申请。有人因此认为,应该将这些细化规定纳入反家庭暴力法,上升到法律层面。
   但在很大程度上,构建一套完善的监护权撤销、转移制度,并非反家庭暴力法能够独力承担,而是更多有赖于相关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比如,进一步明确提出申请的主体范围和应尽义务,详细界定可撤销的法定情节等等。尤其是,撤销监护权是不得已的极端救济措施,剥夺监护权并非最终目的,而是对严重失职父母的警示、惩戒手段,因而除了性侵、重伤等个别情形外,应当给予失职父母悔改的机会,在确立监护权撤销、转移机制的同时,也应设置监护权的恢复机制。
    从更深的层面而言,监护权撤销、转移制度能否真正成为保护受害未成年人的利器,关键在于能否借鉴国际通行准则,建立完善的国家监护制度,在失职父母被剥夺监护权又无其他亲属接棒的情形下,由国家通过儿童福利机构长期安置、社会家庭寄养等方式,承担托底的责任。如此,才能真正为遭到家暴等侵害的未成年人提供保护、救济的坚强后盾,也才能彻底避免出于善良愿望的剥夺监护权干预,反而带来更深的悲剧。


进退两难的庇护所

   家庭暴力发生后,受害者尤其是受虐妇女为逃离暴力环境,往往面临无家可归、有家难回的困境,而流行于许多国家的反家暴庇护所,为受害者提供的正是一个临时栖身、免遭更大伤害的救助场所。
   追溯起来,英国是反家暴庇护所的发源地。上世纪70年代初,英国伦敦的一项调查显示,受到家暴伤害的妇女平均寻找12个机构或组织后,才能得到适当的帮助。这一令人震惊的调查,激发了为受虐妇女开设避难所的呼声。1972年,英国妇女救助联合会在伦敦首次创办了“妇女庇护所”,为遭遇家暴的妇女提供食宿、心理、法律等方面的帮助。其后,英国出现了更多类似场所,并形成了一场“避难所运动”,逐步蔓延至许多国家。以美国为例,目前各种妇女庇护所已达2000多家。
   反家暴庇护所引入中国内地,始于1995年。这一年9月,曾经三次离婚、饱尝家暴之苦的湖北武汉女企业家张先芬,借助第4届世界妇女大会在中国召开的契机,在公司厂区内投资兴建了“新太阳女子婚姻驿站”,为受虐妇女提供食宿等生活保障,休息一律免费,愿意打工则按劳付酬。然而,这一创举却很快陷入重重麻烦,有舆论指责张先芬是打着救助名义,变相招收廉价劳动力。更有一些施暴丈夫不停前来骚扰“讨人”,并威胁要报复张先芬。一年后,因不堪各方压力,内地首家妇女庇护所被迫关闭。
   1996年1月,上海一名私营企业家也捐资开办了一家“南方妇女儿童家庭暴力救助中心”,但由于在当地民政局和工商局都无法注册,仅仅两个月后只能关门。其后数年,各地时有个人或妇联出资兴办的庇护所出现,但无不一例外地早早夭折。
   自2002年起,政府力量开始逐渐介入反家暴庇护所的建设,民政部门与妇联合作成为各地兴办庇护所的通行模式。2008年,民政部、全国妇联等七部委联合下发《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民政部门可以为家暴受害人“提供庇护和其他必要的临时性救助”。此后,政府主导的反家暴庇护所建设进一步加速,截至2015年,全国已有近400个城市依托民政部门的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了家庭暴力临时住所。
   值得注意的是,已进入审议程序的反家庭暴力法草案亦明确规定:“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住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帮助。”可以预见,以立法形式肯定反家暴庇护所的必要性,将使反家暴庇护所建设获得巨大动力,进而提高其覆盖率。
   但困惑在于,目前法律草案原则性、粗线条的规定,能否真正扭转当下反家暴庇护所进退两难的困境?
   多年以来,尽管各地名称各异的反家暴庇护所越建越多,却纷纷遭遇门可罗雀甚至“零入住”的集体尴尬。试举数例:2002年10月,大连市挂牌设立反家庭暴力庇护救助中心,半年内前来投诉的受害妇女达1600多人,却无一入住;2003年6月,徐州市成立了江苏省首个家庭暴力庇护中心,一度被视为国内一大样板,该中心虽然拥有48个床位,但平均每月仅有6人入住;2003年,宁波市江东区东柳街道中兴社区成立了浙江省首家妇女庇护所,但六年间仅有一名求助者入住;2008年,福建厦门市设立了反家庭暴力临时住所,至今仅有十多名受害妇女入住;2009年,上海市设立了反家庭暴力庇护救助中心,但五年间上门求助的妇女仅有区区18名……
   更加难堪的是,一些反家暴庇护所由于长期空转,最终被迫关门。2002年,青岛市市北区妇联和民政局联合成立了该市首家妇女庇护中心,但直到2009年,七年间仅有1名妇女前来寻求庇护,只得停办了事;2003年,济南市设立了该市首家家暴庇护中心,一时引发舆论盛赞,但因无人问津,仅仅运营两年后便无奈关停;2004年,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街道清缘里社区设立了京城首家妇女庇护所,但挂牌一年却无人求助,最终变成了参观旅游的场所……
   一方面是家庭暴力居高不下,另一方面却是反家暴庇护所频遭冷遇。究其原因,既有反家暴庇护所社会知晓度低所导致的不知求助,也有受害者“家丑不可外扬”心理所导致的不愿求助,更关键的原因在于反家暴庇护所本身。入住庇护所需要提供医院验伤单、警方记录、妇联证明等等,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过高的入住门槛,让许多渴望及时得到救助的受害妇女望而却步。尤其是,各地反家暴庇护所大多设置在由收容遣送站转型而来的民政部门救助站,条件不佳,隐秘性差,“庇护”常常与“收容”画上等号,仅仅只能解决吃住问题,却无法对受害妇女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和支持,同时无法有效阻止施暴丈夫堵门截人之类的威胁。如此情形下,反家暴庇护所在很大程度上沦为一种“福利恐惧”,受害妇女情愿借住父母亲友家,也不愿求助政府公共机构。
    由此看来,要使反家暴庇护所走出困境,亟需在反家暴立法体系中进一步构建、完善、细化相关机制,否则,仍然无法根除徒有数量而无质量的弊端,甚至难免沦为“政绩工程”的危险。
   极为重要的一点是,应当改变目前由政府接兴办、管理反家暴庇护所的模式,仿照国际经验,通过政府拨款和社会募捐,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社会机构、公益组织承办庇护所,同时跟进评估和监管。如此,当可有效调动社会积极性和专业资源,提升反家暴庇护所的质量。
   同时,应当合理降低反家暴庇护所的入住门槛,尤其是延长庇护时限。众多反家暴调查显示,受害妇女离家求援的最初几个月是最危险的时间段,多数妇女遭施暴者报复伤害事件都在此时发生。因而许多国家的妇女庇护所不仅地点保密,而且均设置较长时间的庇护期,以帮助受害妇女度过危机时期。以美国为例,妇女庇护所的入住期限通常是两至三个月,期间庇护所将协助受害妇女寻找公寓,如届时仍未找到合适公寓,可延长庇护时间直至入住新居。相形之下,我国各类反家暴庇护所的入住时限仅为7天至10天,庇护时间如此短暂,受害妇女自然难以妥善安顿自己的生活,甚至可能被迫回到暴力环境,面对变本加厉的施暴丈夫。
   最为关键的是,反家暴庇护所不应局限于临时解决食宿问题的简单功能,而是应当为家暴受害者提供多元化的服务,帮助其修复身体和心灵的创伤,重新开始新的生活。许多国家的妇女庇护所都着力于对受害妇女的后续支持,提供生活、医疗、心理、诉讼、就业等方面的协助。因而我国反家暴庇护所的改革之道在于,应当加强与其他救助机构和公益组织的联动合作,通过法律、医学等多方专业力量的共同介入,弥补自身短板,最终建设成融合生活帮助、法律援助、医疗救治、心理疏导等多种救援于一体的平台。如此,我国反家暴庇护所才能开辟出重生的新路,真正成为护卫受害者的港湾。


为受害者撑起保护伞

   对家暴受害者尤其是妇女的救助,除了提供反家暴庇护所之类的应急场所,还须有效隔断受害者所面临的现实危险,阻止施暴者继续骚扰和伤害。从国际反家暴经验看,最为主流的救济手段是人身安全保护令,由法院依据家暴受害者及亲属或者警方的申请,下达强制性命令或裁决,禁止施暴者对受害者实施某些特定行为。
   针对家暴案件的民事保护令制度始创于美国,20世纪80年代以来,许多国家的司法机关采用了这一机制,以各种形式的民事保护令,保护家暴受害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比如在英国,法院可签发“禁止令”和“限制令”,禁止施暴者在一定时间内回家,直到警方认定施暴者已经改恶从善;在德国,法院一旦下达了“驱逐令”,施暴者必须立即交出住所钥匙,只能带上急需的个人物品离开,在10至20天内不许靠近受害者;在美国,反家暴的民事保护令更是频繁启动,常见的内容包括,在规定期限内,施暴丈夫必须与妻子保持50米以上的距离,不得携带枪具或刀具,等等。
   在我国,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探索始于2008年。该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发布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首次提出了这一制度构想。其后,最高人民法院选择9个基层人民法院启动了相关试点。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行为保全的规定,家暴受害者可以在离婚、赡养、抚养、收养、继承等民事诉讼中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以防止施暴者在诉讼阶段实施家庭暴力。
   2008年8月6日,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受理一起涉家暴离婚诉讼时,签发了我国首个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有家暴行为的丈夫在未来3个月内继续殴打、威胁妻子。其后,各种人身安全保护令频频面世,经地方法院主动申请,试点法院不断扩容,湖南、江苏、广东三省更是在全省范围内主动试点。截至2011年,纳入试点的基层法院已增至73个,共发出500多份人身安全裁定。截至2012年年底,试点的基层法院已经增至222个,遍布全国11个省份。
   各地试点实践证明,直指家庭暴力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既是受害者的“护身符”,又是施暴者的“紧箍咒”,有效防止了家暴的再度发生,其履行率高居各种民事裁定之首。以广东省和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法院下发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为例,自动履行率分别达到98%、95.65%,一些地方甚至实现了零违反率。尤其是,这一司法保护机制延伸至涉家暴离婚等诉讼的全过程,将对施暴者的事后惩罚,升级为对受害者的事前保护,将对施暴者的财产性惩罚,递进为对受害者人身、财产的全面保护,堪称反家暴司法理念和实践的重大突破。
不过,作为试点依据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仅仅是法院系统的一个内部指导性文件,并无足够效力,且试点范围有限,人身安全保护令因此并未确立为反家暴的一项法定机制。尤其是,根据该指南的设计,人身安全保护令必须以离婚等诉讼为前提,而不能单独适用。但在现实中,不少家暴受害者寻求保护的目的,并非为了打碎婚姻,而恰恰是希望通过制止暴力,进而保全婚姻。因而将人身安全保护令局限于离婚时的“分手暴力”,不仅导致大量家暴受害者无法及时获得救济,也不利于挽救那些本可避免死亡的婚姻。
   正因此,以立法形式确立、完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成为反家庭暴力法的重点追求。为此,法律草案以专章形式,浓墨重彩地架构了这一机制,明确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同时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措施。此外,草案还设定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主体、作出条件、有效期限和违反后果等等。
   综观目前的法律草案,最富突破意义的是,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单独申请,而不必再依附于离婚等诉讼。这标志着,束缚这一机制的一大瓶颈已被打开,家暴受害者将由此获得更及时、高效、全面的司法保护。
   不过,一些困扰多年的难题仍然悬而未决。其中的一大焦点是,法律草案并未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由谁执行。而在试点实践中,各地的执行主体并不统一,执行效果也往往取决于法院与公安等机关能否有效沟通协调。这就不免令人担忧,倘若立法不能确定执行主体,人身安全保护令很可能遭遇推诿卸责、难以落实的困境。普遍的呼吁是,基于公安机关具备执法优势,反家庭暴力法应当明确将其设定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主体。有主张进一步提出,应当构建多元化的执行主体,分类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阻止家暴继续威胁受害者的措施,由法院负责执行房屋使用等财产性内容,同时引入民政、妇联、村委会、居委会等部门和组织,共同承担配合、监督等职责。
   另一个争议焦点是,对于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后果,目前法律草案的规定是:“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但如此惩罚力度,与许多国家相距甚远。以美国为例,施暴丈夫一旦违反“保护令”,警方接警后可立刻将其逮捕,受害妻子和警方都可向法院起诉,以藐视法庭罪将违令者送进铁窗。诸多有识之士因此认为,人身安全保护令具有司法权威性,训诫、罚款、拘留之类的“轻罚”并不足以震慑违令者,而是应当构建起多层次的处罚体系,直至以拒不履行裁判文书罪或妨害公务罪等罪名追究刑责。
   如果说,人身安全保护令试点是反家暴实践的最大突破,那么,这一机制写入反家庭暴力法草案,无疑是最大的立法亮点。也正因此,相关立法设计仍需着力于执行有责、令行禁止等改进方向,如此,人身安全保护令方能名符其实,真正成为家暴受害者的保护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