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空飞行器地面侵权梯度责任体系构建

-- ——从两起低空飞行器地面侵权案例说起
  2024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农民事典型案例《使用无人机喷洒农药造成相邻地块农作物受损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卢某某与范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案中,行为人操控无人植保飞机开展田间作业,受飞行高度把控不当与自然风向影响,作业药液发生大范围漂移,致使周边农户种植的农作物受损。审理法院结合案件实际,认定无人植保飞机作业存在客观安全风险,行为人未能尽到审慎的安全注意义务,对损害结果存在过错,最终依据一般过错责任规则判令行为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而在浙江湖州审理的无人植保飞机撞汽车侵权案件中,行为人实施撒播施肥作业完毕,无人植保飞机下降过程中,意外与途经此处的汽车相撞,致使车辆受损,汽车驾驶员受轻微伤,同时无人植保飞机受损。审理法院将案涉无人植保飞机纳入民用航空器范畴,援引民法典相关条款,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认定运营主体的侵权责任。
  两起案件均为低空飞行器引发的地面财产损害纠纷,案件基础事实相近,却适用不同的责任原则。对于普通低空作业设备是否等同于传统民用航空器、各类低空飞行活动是否统一适用高度危险责任等问题,理论研究与司法裁判均存在争议。为更好适配低空经济差异化发展的现实需求,应根据风险等级与应用场景,构建低空飞行器地面侵权梯度归责体系,设置差异化的归责原则、举证规则与责任边界,实现风险程度与责任强度的动态匹配。
  
  低空飞行器地面侵权
  梯度责任体系的构建动因
  
  司法裁判尺度存在分歧。低空产业的快速发展带来侵权纠纷数量的持续增长。根据民航局公开数据,截至2025年底,全行业注册无人机共328.7万架,同比增长51.0%;获得无人机运营合格证的单位38872家;全年无人机累计飞行4530.29万小时,同比增长69.89%。行业规模持续扩容的背景下,各类新型低空侵权案件不断涌入司法领域,对传统侵权裁判规则提出新的挑战。传统侵权规范主要依托传统航空侵权与普通民事侵权搭建而成,并未针对低空无人驾驶飞行器的新型风险形态作出专门回应,这也是司法裁判出现分歧的根本诱因。
  从司法实践来看,低空无人驾驶飞行器致害纠纷尚未形成统一的责任认定路径。针对轻型、微型无人机开展的低风险民生作业引发的侵权纠纷,多数法院认定设备风险可控,以行为人是否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作为过错判断核心,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定责。针对无人机碰撞、高空坠落等侵权案件,部分法院直接参照传统民用航空器标准,适用无过错的高度危险责任。裁判分歧根源在于立法规范较为笼统,相关制度以传统民用航空器为统一规制对象,未结合低空无人驾驶飞行器的设备参数、运行场景和危险等级作类型化区分,单一化的责任规则无法覆盖差异化的低空飞行风险。
  现行侵权法律规则适配性不足。民法典关于民用航空器侵权的无过错责任规则,诞生于传统载人航空的风险治理需求,主要针对高空、高速、高风险的大型民用航空器设计,制度设计初衷是规制极高等级的航空安全风险。此类严格责任规则并不完全适配品类繁杂、风险层级差异较大的民用低空无人驾驶飞行器,存在规则适用滞后性。
  我国低空行政监管体系已建立成熟的分级治理模式,依据设备重量、运行速度、飞行性能等核心指标,将无人驾驶航空器划分为微型、轻型、小型、中型、大型五个类别,并针对不同层级设备设置差异化的飞行管控、资质审核与风险防控要求。但民事侵权领域并未对接行政分级治理体系,立法层面依旧对所有低空无人驾驶飞行器适用统一的侵权责任标准。对风险极低的微型、轻型民用无人机过度适用严格责任,会无端抬高大众消费、小微作业的合规成本,制约低空产业创新发展;对风险较高的大中型专业无人驾驶飞行器适用宽松的过错责任,又会弱化运营主体的安全防控义务,埋下公共安全隐患。新修订民用航空法增设了民用航空器第三人损害赔偿责任专项条款,但仍未针对不同层级低空飞行器设置差异化的民事责任规则,制度细化与场景适配层面仍存在空白。
  低空产业差异化发展亟须规则适配。低空经济作为国家重点培育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其应用场景已深度融入生产生活各个领域,覆盖农林植保、电力巡检、物流运输、应急救援、文旅飞行等多元业态。不同低空飞行活动的设备参数、运行区域、作业目的、载荷风险存在明显差异,运营主体的风险识别与防控能力也各不相同,形成了层级分明的行业风险格局。
  行政监管层面已确立风险分级、分类治理的思路,依据飞行器类型、经营属性、作业场景设置差异化监管要求,实现风险与管控力度的精准匹配。民事侵权责任作为风险治理的重要末端机制,尚未形成配套的精细化规则体系。无差别适用统一侵权责任规则,会造成风险与责任错配的治理困境。低风险飞行场景承担过重法律责任,压缩产业创新空间;高风险专业飞行场景责任约束不足,难以防范重大安全事故。构建梯度化责任体系,能够以飞行活动的实际危险等级和主体防控能力为核心,配置相应强度的侵权责任,在保障地面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为低风险创新应用保留发展空间,实现权益保障与产业发展的动态平衡。
  
  低空飞行器地面侵权
  梯度责任的法理依据与体系框架
  
  梯度责任的法理依据。风险与责任相统一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重要价值理念,也是低空无人驾驶飞行器梯度责任体系构建的法理支撑。危险责任的正当性来源于风险行为的开启与收益的获取,行为主体主动创设飞行风险并依托低空作业获取经济收益,理应承担与风险等级相匹配的侵权责任。飞行活动的危险程度越高,主体的风险控制能力与收益空间越大,对应的责任约束就应当更为严格。该原则既是民法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实现社会风险最优防控的底层逻辑,为低空侵权责任的精细化配置提供了扎实的法理根基。
  梯度责任体系是危险责任类型化思维在低空经济领域的创新适用,充分契合行政比例原则的法治要求,也是完善当前低空侵权规则体系的重要突破点。传统司法裁判普遍采用单一责任模式,不是一概适用高度危险责任,就是统一适用过错责任,无法适配低空飞行的差异化风险特征,容易引发规制过度或规制不足的问题。梯度责任突破一刀切的固化思维,将比例原则贯穿责任配置全过程,根据飞行风险的客观层级、主体防控能力、行业收益水平精准匹配责任强度,以最低的社会治理成本实现低空飞行安全管控,有效填补了当前低空侵权精细化责任的理论空白。
  以实质风险为核心的层级划分标准。低空无人驾驶飞行器民事风险层级的划分,不以行政监管分类为唯一标准,而以飞行活动的实际致害风险为主要依据,综合考量设备重量、飞行速度、作业高度、任务载荷、运行区域及具体应用场景等多重因素,结合民事裁判的实务需求进行整合重构,形成适配司法适用的独立风险分类体系。
  结合低空飞行的运行规律与侵权损害特征,可将低空地面侵权风险划分为四个层级。第一层级为低风险飞行活动,主要涵盖微型、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在人口低密度区域开展的非经营性、低强度日常作业。第二层级为中低风险飞行活动,包含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开展的商业经营性作业,以及在人口密集区域开展的常规飞行活动。第三层级为较高风险飞行活动,以小型、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开展的物流运输、规模化专业作业,以及搭载特殊风险载荷的飞行活动为主。第四层级为高风险飞行活动,涵盖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载人电动垂直起降航空器等设备的飞行作业,此类活动风险系数极高,一旦发生事故极易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该四级风险体系兼顾设备客观技术参数与场景主观风险属性,区别于机械固化的行政五级分类,能够精准贴合民事侵权裁判的适用需求,提升责任配置的针对性与司法裁判的可预期性。
  差异化梯度责任的规则配置。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法定规则,过错推定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的适用均需明确法律依据。梯度责任体系的规则配置严格立足现行法律框架,实现合法性与合理性的统一。结合四级风险层级的差异化特征,可构建分层适配的责任规则体系,低风险飞行活动延续一般过错责任规则,由受害人举证证明运营主体存在过错,契合低风险场景的危害特征,保障小微低空应用的创新活力;中低风险飞行活动可通过立法细化适用过错推定规则,适度转移举证负担,倒逼运营主体履行安全注意义务;较高风险与高风险飞行活动损害后果严重、风险可控性较低,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通过严格责任约束压实运营主体的风险防控责任。
  梯度责任体系聚焦运营主体的责任强度与举证义务的分层调整,不盲目扩张连带责任范围,形成权责清晰的多元责任格局。因无人驾驶飞行器飞行作业直接引发损害的,由运营主体承担对应梯度的侵权责任;因设备设计、制造缺陷导致损害发生的,由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产品侵权责任;空中运维、技术保障等第三方主体,仅在存在法定过错的情形下承担相应责任。通过多元责任规则协同适用,构建层次分明、适配性强的低空侵权责任体系。
  
  低空飞行器地面侵权
  梯度责任体系的构建路径
  
  结合最高法典型案例折射出的司法分歧,梯度责任体系的落地关键在于统一司法裁判尺度、细化法律适用规则,通过适度完善配套机制,破解类案不同判难题,推动低空侵权治理实现规范化、精细化发展。该体系立足现行侵权法律框架,是对传统单一责任规则的精细化补充与法理发展,推动行政分级治理与民事司法裁判有效衔接,构建场景化、层级化的新型裁判规则,在约束高风险飞行行为、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的同时,为低空产业创新发展预留充足空间,实现权益保护与产业发展的双向平衡。
  司法层面需尽快统一裁判适用标准。通过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案例,对接现有低空无人驾驶飞行器分级监管标准,明确四级风险层级的认定规范与对应责任原则,解决裁判尺度问题。细化梯度化举证规则,根据飞行风险等级动态调整举证责任分配,风险等级越高,运营主体的举证义务越重。明确运营方飞行数据留存的基本义务,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相关数据的,可推定存在过错,有效化解受害人举证难的现实问题。统一无人驾驶飞行器类别司法认定标准,以设备登记信息为主要依据,未完成登记的按照实际技术参数判定,防范主体规避责任。同时,推动民事侵权规则与行政监管体系有效衔接,依托成熟的行政分级体系实现民事责任的精准配置,提升规则落地实效。
  完善配套保障机制助力规则落地。依托现有民航监管平台搭建标准化低空飞行数据存证体系,固定飞行作业全过程数据,为司法裁判提供客观依据。建立分级化责任保险制度,根据不同风险层级设置差异化投保标准,分散行业侵权风险,保障受害人及时获赔。推动行政监管与司法裁判协同衔接,将合法合规的飞行行政认定作为民事责任裁量的参考因素,实现行业监管与司法治理的良性互动,形成权责清晰、治理高效的低空侵权治理体系,为我国低空经济高质量规范化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涉外法治学院)讲师、区域国别学院(中国-东盟法律研究中心)研究人员〕
  ● 责任编辑:王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