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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根闽西:共和国法治摇篮”系列报道之四
从巩固苏维埃到助力老区振兴:闽西红色检察基因的实践与传承
习近平同志在福建工作期间高度重视检察工作,强调检察工作历来是我们党和国家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要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党领导下成体系的检察工作实践可以追溯至中央苏区时期。作为中央苏区的核心区域,闽西苏区开展了关于法治和检察事业的早期探索,以工农检察部为代表的闽西苏区检察机关,立足苏区实际和革命战争需要,开展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法律监督工作,为巩固苏维埃政权提供了坚实的法治支撑,为新时代龙岩检察机关服务老区振兴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精神滋养。
一、人民检察事业在闽西苏区的探索和发展
闽西苏区检察制度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在党领导的闽西革命根据地政权建设进程中,围绕革命斗争的需要,随着法制的发展而逐步形成,并在实践探索中不断发展完善。
(一)闽西苏区早期司法实践中的检察职能萌芽
八七会议后,闽西各地相继爆发武装暴动,革命政权建设的法制需求催生了最初的司法机构。1928年8月,永定暴动后成立的永定溪南区苏维埃政府设立裁判处,成为党领导下最早的综合性司法机构,溪南区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肃反条例》,成为中央苏区最早的刑事法律渊源。红四军入闽推动了闽西苏区的发展,至1930年初,闽西已建立4个县、50多个区、400多个乡苏维埃政府,各级苏维埃政府下设裁判肃反委员会或裁判肃反委员,司法体系初具规模。1930年3月,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的《裁判条例》对各级裁判机构的组织构成、审级制度、刑罚类型等作出规定,标志着闽西已经建立起较为系统的司法体系。
实践中,检察职能已初步显现。在1930年春龙岩县苏维埃政府执行委员会审判郭江文受贿一案中,由裁判部长列举罪状,经执行委员会通过,判处郭江文死刑,在这一司法审判程序中,由裁判部长履行早期公诉人的职责。1931年7月,闽西苏维埃政府成立政治保卫处,承担肃反、反谍等职能,郭滴人任处长。司法审判中,政治保卫处处长多次以“国家原告人”身份出庭发表意见。政治保卫处的成立纠正了肃反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偏差,确立了反革命案件办理中侦查、逮捕、预审和提告法庭的程序,推动苏区司法工作进一步规范化,也为中央苏区检察职能的建构提供了重要参考。
(二)闽西苏区检察制度体系的确立
随着中央苏区三次反“围剿”的胜利,正式形成了以赣南、闽西革命根据地为主要组成部分的中央苏区。为确保中央法令、政策在苏区得到贯彻实施,需要一个专门的监督机关来保障。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宣告成立,作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最高检察机构中央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随之成立,标志着党领导下的人民检察制度正式诞生。
1932年3月,福建省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在长汀召开,宣告福建省苏维埃政府成立,张鼎丞当选为主席,福建省苏维埃政府下设工农检察部,成为中央苏区规模最大、建制最早的省级检察机构。随后,闽西各县、区也都成立了工农检察部,城市则设工农检察科。工农检察部下设控告局,负责受理和调查群众对苏维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控告。组建有突击队、轻骑队等群众组织,在各级机关、企业中还任有兼职的工农通讯员,以开展“第一线”的法律监督。
与此同时,根据《裁判部的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福建省苏维埃政府裁判部设正、副检察员各一人,检察员有预审、逮捕、审问和出庭告发之权。1934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程序》还规定,“检察员认为该案件经过两审后,尚有不同意见时,还可以向审判机关抗议,再行审判一次”。确立了检察员的抗议权,成为推动苏区司法公正的重要力量。
为保护苏区政治安全,福建省苏维埃政府成立后,以闽西政治保卫处为基础成立国家政治保卫局福建省分局,下设检察科,承担反革命案件的预审和公诉职能。在红军部队中则设有军事检查所,与军事裁判所并行设置,负责侦查、预审和公诉军事犯罪案件,还负责查处敌方部队的奸细、探子等案件。
福建省苏维埃政府构建起包含各级工农检察部、裁判部的检察员、国家政治保卫局以及军事检查所在内,职能明确、结构清晰的检察制度体系,既根植于列宁的法律监督与法制统一思想,又与苏区实际相结合,具有鲜明的民族社会特征和革命色彩,为苏区政权建设和人民检察事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
二、闽西苏区检察工作服务中心大局的历史实践
革命根据地建设和军事斗争是闽西苏区工作离不开的主题。在党的领导下,闽西苏区检察机关在反“围剿”、反颠覆、反封锁、反腐败斗争中,通过查处各类违法犯罪,开展执法检查,在苏维埃政权的巩固和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支援革命战争
闽西苏区检察机关将支援革命战争作为首要职责,通过强有力的监督确保各项战争动员工作落到实处。1932年9月30日发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训令第一号——关于检查优待红军条例问题》,明确要求各地围绕《执行优待红军条例的实施办法》开展专项检察,将红军公谷有无侵蚀耗散、税收机关是否对红军官兵及其家属全面免除土地税等作为工作要点,以确保拥军优属政策落到实处。翌月,福建省工农检察部发布第一号命令,对坚决执行优待红军工作检察进行了重申,并强调“如有那(哪)级工农检察部不积极不遵照执行此命令者,定给予革命法律来制裁”。《福建省苏维埃政府工农检察部组织系统与任务》明确将扩大红军、优待红军的检查,置于其中心工作的首位,对于发现政府不执行优待红军条例的,还要求工农检察部向法庭提出控告。
实践中,工农检察部通过执法检查,严格查办扩大红军工作中的官僚主义问题。例如,严格查处宁化县武会区黄金乡苏维埃主席为完成任务欺骗群众“入伍”、上杭县太拔乡用拉夫的方式扩大红军,忽视红军兵源质量等问题,并在《红色中华》公开曝光。在优待红军工作中,工农检察部组织突击队深入乡村,检查红军公田耕种、优待粮发放等问题,对怠于履职者予以法办。
在工农检察部的检查督促下,扩大红军和优待红军工作成为苏维埃政府经常性的中心工作。1932年12月《福建省苏报告》指出“检查扩大红军工作与执行优待红军条例工作各县近来亦有转变”。
工农检察部、政治保卫局还广泛参与到支援革命战争的其他工作中,包括督促修理交通路线,尤其是军事交通路线的桥梁道路;筹措战争经费,包括检查公债销售情况、保护秋收的情况、秋收后加种杂粮及禁种鸦片的情况;检查加紧各地的赤色戒严及肃反工作等。
(二)维护革命法制
《工农检察部的组织条例》规定,工农检察部的任务是监督国家机关、企业坚定地站在工人、贫农、中农、城市贫苦劳动民众的利益上,执行苏维埃劳动法、土地法及其他革命法令,适应各阶段的革命性质,正确执行苏维埃各种政策。即主要围绕法令、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开展监督。苏区土地、劳动、经济是关乎革命前途的重要问题,成为工农检察部监督的重点。
在土地领域,工农检察部深入乡村,督促各级苏维埃政府土地部落实土地法令,对土地未分配好,或分配不合法的,重新调查并分配。在配合中央苏区查田运动过程中,福建省工农检察部还发布《阶级成分的分析》一文,针对土地分配中人们普遍感到困惑的地主和富农、富农和富裕中农如何划分的问题进行初步阐述,对防止和纠正查田运动中“左”倾错误作出了重要贡献。
在劳动领域,协助劳动部门建立劳动检查所,对雇主是否遵守苏维埃劳动法进行监督,推动汀州等地八小时工作制、劳动合同制得到广泛实现。1932年12月5日《福建省苏报告》显示,大部分工人已在相当程度上落实了劳动法:“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十分之九已订立。实行法令上,有十分之八,八小时工作制,星期日纪念日休假,收社会保险费,男女工资同等”。
在经济领域,《工农检察部的组织条例》明确要求各级工农检察机关要监督苏维埃经济政策,包括财政与租税政策是否正确执行。1932年8月,江西、福建及瑞金等县工农检察部举行联席会议,强调要督促发展苏区经济,如督促发展福建的纸木,江西各县的茶油、夏布等,并督促汀州、白砂等较大的城市组织生产消费等合作社。通过开展执法检查,督促发展经济,中华纸业公司、中华贸易公司等一批红色企业在汀州等地诞生,写就其“红色小上海”的美誉。
(三)惩治贪污浪费
闽西苏区率先开启红色反腐立法。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的《政府工作人员惩办条例》,系统规定了贪污渎职犯罪的惩处标准,并查办了林延年、郭江文等腐败分子。福建省苏维埃政府成立后,工农检察部依托控告局、突击队、轻骑队、工农通讯员等组织,构建起专群结合的监督网络。
控告局在各级政府、街道、路口广设控告箱,鼓励群众检举揭发。突击队以公开检查或扮作群众暗访的方式,测验机关办事效率与作风。工农通讯员遍布各机关、村庄,成为检察工作的“耳目”。1932年12月1日,中央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颁布《训令第二号——关于检查苏维埃政府机关和地方武装中的阶级异己分子及贪污腐化动摇消极分子问题》,要求各级工农检察部成立临时检举委员会,开展大规模的检举运动。《福建省苏维埃政府工农检察部组织系统与任务》明确提出:“发动群众严格的检举贪污腐化分子,一经发觉,提起公诉从严惩办”。
福建省苏维埃政府查处了省苏维埃政府文书金华堂贪污公款案、职工联合会代理部长汤醒伯贪污百元案等典型案件,有力震慑了腐败分子。另一方面,工农检察部通过开展节俭运动专项检查,并以身作则开展节俭运动,养成了苏区干部艰苦奋斗、清正廉洁的优良作风,中央苏区被誉为“空前的真正的廉洁政府”。
(四)保护工农利益
《工农检察部的组织条例》强调监督的落脚点是“工人、雇农、贫农、中农、城市贫苦劳动民众的利益”。1933年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地方苏维埃政府暂行组织法(草案)》将“违反选民群众公意”作为检察机关检举的重点。
在工作内容上,突出工农群众利益保护。工农检察部严厉查处侵害妇女权益、妨害婚姻自由的行为,如根据长汀全县女工代表大会反映,查处长汀县斜心区苏维埃政府主席强迫结婚、拉郎配一案,宁化淮阳区某乡苏维埃主席违反离婚自由案,将婚姻自由、妇女权益保护理念传导到苏区各处。
在工作路径上,广泛吸纳群众参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地方苏维埃政府暂行组织法(草案)》要求组建检查委员会,其成员来自工会、贫农团等群众组织成员,并尽量多吸收苏维埃代表以外的群众参加。《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还对“公益诉讼”进行了早期探索:“开庭审判时,除检察员出庭做原告人外,与群众团体有关系的案件,该群众团体也可派代表出庭做原告人。”将对群众性公共利益的保护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工农检察部的组织条例》规定,工农检察机关必要时可以组织群众法庭,1933年4月13日,中央工农检察部颁布《同志审判会临时规则》《群众审判会组织纲要》,开展群众性审判活动,审理不涉及犯法的案件,既确保审判的公正性,也对工农群众起到教育作用。
在工作机制上,注重公正司法。福建省苏维埃政府训令《关于处理犯人的问题》明确要求废除肉刑,“以口才审问犯人”,多方搜查证据材料。实践中,检察员注重通过预审深入查明事实。1933年11月,福建省代英县(现上杭县部分地区)联宾区裁判部检察员谢恩耀在预审民事犯王新人一案中,向所在乡苏维埃主席、基干模范连连长等人收集证词,证实了王新人放高利贷、诈骗群众财物的事实,最终促成王新人认罪服法。
三、闽西苏区红色检察基因的时代传承
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推动到哪里,检察工作就跟进到哪里。革命老区振兴发展对检察机关的法治保障提出了更高要求。新时代,龙岩检察机关把传承红色检察基因作为重要使命,将红色检察基因融入法律监督工作全过程,以更强担当、更实举措服务保障闽西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
(一)传承闽西苏区红色检察基因
立足闽西红土地独特优势,实施“赓续红”检察基因传承工程,依托上杭红色检察基因传承教育基地、长汀中央苏区(福建)工农检察史陈列室、永定张鼎丞纪念馆,构建“一基地一室一馆”红色检察教育矩阵,将传承红色检察基因作为全体检察人员“必修课”和新从检人员“第一课”。加强红色检察史料研究,梳理何叔衡、张鼎丞、黄火青等苏区检察先驱事迹,汇编闽西红色检察史,开展学术课题研究、检察文物展览、红色检察研学开发等活动,让老区检察人对党忠诚的红色基因赓续传承。强化红色遗存保护,开展中央红色交通线旧址保护、长征国家文化公园保护等专项监督,自2023年起办理公益诉讼157件,以“检察蓝”守护“闽西红”。
(二)护航龙岩高水平安全高质量发展
发展和安全是一体之两翼,是老区振兴的基石。龙岩市检察机关从苏区检察机关服务革命大局的法治实践出发,坚决维护闽西老区社会稳定、服务振兴发展。一方面,坚持严的一手不放松,依法严惩危害社会安全和群众利益的重大犯罪,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高质效办理“4•09”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和缅北刘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案,守护老区安宁底线。另一方面,自觉服务保障闽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打造“风展红企”护航红土地企业发展品牌,深化开展“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为老区企业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打造“紫金花”生态检察工作模式,创立专业化监督+恢复性司法+社会化治理“三位一体”生态检察工作机制,其经验被写入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纳入中央《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实施方案》,守护闽西绿水青山。
(三)助推革命老区共同富裕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之一,也是检察事业从诞生之日起一以贯之的根本遵循。龙岩市检察机关牢牢把握这一根本立场,以高质量法治供给助推革命老区共同富裕。坚持检察工作为了人民,开展春耕备耕农资打假、农产品质量与产业保护专项行动,守好民生福祉。成立“星星之火”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一体化团队,首创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扩询制度。深化综合履职,牵头11家单位推进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坚持检察工作依靠人民,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主动融入综治中心建设,延伸“12309”检察服务功能,落实领导包案下访,倾听群众心声。打造新时代“群众法庭”,坚持“应听证,尽听证”,将公开听证作为化解矛盾、释法说理的重要抓手,在司法公正中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
从闽西苏区工农检察部到新时代的龙岩检察机关,从巩固苏维埃政权到助力老区振兴发展,闽西红色检察基因在一脉相承中不断丰富发展,成为检察薪火生生不息的重要驱动。龙岩市检察机关将继续传承弘扬闽西红色检察基因,为谱写中国式现代化龙岩篇章贡献更大力量。
● 责任编辑:曹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