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版文章标题:
“寻根闽西:共和国法治摇篮”系列报道之三
闽西苏区审判机构的历史根脉、精神底蕴与当代传承
闽西是中央苏区核心区域,也是我们党早期红色司法制度的重要孕育地,素有“共和国法治摇篮”的美誉。1928年7月,闽西暴动委员会裁判处在永定金谷寺诞生,开中国共产党独立领导红色审判事业的先河。从这一刻起,以裁判部(处)为核心的红色审判机构在闽西苏区生根发芽、发展壮大,成为我国人民法院的前身。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前,闽西苏维埃政府裁判部是全国苏区唯一且规模最大的省级裁判机构,其运行模式随后逐步推广至赣南、湘赣、陕甘宁等革命根据地。
90余载薪火相传,根植红土的司法初心从未褪色。立足这片承载人民司法源头记忆的沃土,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始终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深度挖掘、系统整理闽西苏区司法史料,打造“共和国法治摇篮”展览馆,推动成立福建省红色法治研究会,编撰《法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溯源》,联合延安、遵义、吉安等13个红色老区法院组建红色司法文化传承发展协作联盟,持续推动百年红色法治基因在新时代审判一线落地生根。
一、历史溯源:红色审判机构在闽西苏区诞生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闽西农民武装暴动接连胜利,苏维埃政权遍地开花。为打击反动势力、审理各类纠纷、巩固新生苏维埃政权,红色审判机构随之诞生。闽西苏区构建起脉络完整、架构健全的红色司法体系,深刻影响了中央苏区、陕甘宁边区的法治建设。
(一)萌芽初创:全国首个基层红色审判机构落地(1927-1929)
1927年大革命失败后,闽西陷入白色恐怖笼罩。当地党组织坚持武装斗争,在1928年3月至6月先后领导龙岩后田、平和、上杭蛟洋、永定等多地农民暴动,苏维埃政权应运而生,急需专门力量打击反动势力、调处民间纠纷,红色审判工作就此起步。
1928年7月10日,中共福建临时省委下发“西字第一号”指示,要求闽西特委成立暴动委员会并下设裁判处。同年8月,永定县溪南区苏维埃政府正式在金谷寺成立,内设裁判处,张德茂出任首任主任。这是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红色审判机构,有明确批文、组织架构和负责人,标志着党在建立革命政权之初就确立了“一手拿枪杆、一手拿法槌”的执政逻辑。
初创阶段的裁判处职能高度综合,集肃反、审判、简易刑罚执行于一体,首要任务是惩治土豪劣绅、反革命分子,同时审理土地侵占、债务、邻里等民间争讼案件,彻底区别于北洋时期偏袒地主权贵、欺压工农的旧式司法机关。1928年,张鼎丞、邓子恢等人扎根溪南调研,起草《肃反条例》《土地条例》《婚姻条例》等新法令,比《井冈山土地法》早4个月,形成“法从田埂上来”的鲜明苏区法治特质。溪南分田首创“以乡为单位、按人口平分、抽多补少”原则,兼顾贫农、中农、富农合理土地权益,即便红军长征后,当地20余万亩土地仍保留在农民手中,造就“二十年红旗不倒”的奇迹。毛泽东高度肯定溪南土改司法经验,评价其“解决办法最好,值得各地效法”。
1929年,红四军两度入闽,龙岩、上杭、连城、长汀等县区参照永定模式设立裁判处,区、县两级红色司法体系初步建成。同年8月,闽西苏区《苏维埃组织法》颁布,将“裁判兼肃反委员会”正式纳入苏维埃政权体系,从组织层面确立了红色审判机构合法地位。
(二)建制定型:统一规范的苏区司法体系成型(1930-1931)
1930年3月,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在龙岩召开,成立闽西苏维埃政府并设立裁判部,谢献球、郭滴人、林一株等人先后担任部长。大会审议通过《土地法案》《山林法案》《借贷条例》《裁判条例》等6部大法、10项条例。其中,《裁判条例》是闽西苏区首部专门规范司法审判的系统性法规,规定以乡政府为初审机关、区政府为复审机关、经县政府判决后即为完结,重要案件得提到闽西政府审判;废除杀头、剖腹等旧式酷刑;明确辩护与上诉规则,上诉不收取任何诉讼费用。1930年5月,《裁判部办事细则》出台,对司法人员编制、岗位职责与内部管理制度作出系统规定,并在各级裁判部内设拘留所。1930年12月,闽西苏维埃政府迁至永定虎岗,正式完成审判与肃反职能分立——独立设置肃反委员会统筹政治保卫工作,原裁判部专司刑事、民事案件审判。
这一时期,闽西苏区逐步建立并推行人民陪审制度。普通案件由庭长、秘书与2至3名陪审员共同组成审判委员会;公审重大案件时陪审员人数不得少于5人。1930年底,设立于永定虎岗的闽西监狱建成,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前中央苏区建制最早、体量最大的红色监狱机构,闽西红色审判彻底摆脱临时形态,迈入专业化、规范化阶段。
(三)全面发展:省级审判建制确立与司法实践鼎盛(1932-1934)
1932年3月,福建省苏维埃政府在汀州成立,内设裁判部,张华先任首任部长。该机构统辖20多个县级裁判部,是中央苏区最早、管辖范围最广、人口最多的省级红色审判机构。
这一时期,《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苏维埃组织法》《土地法》《婚姻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在闽西落地施行。闽西开多项苏区司法先河:首创公民起诉与国家公诉并行机制,1932年2月郭滴人以国家原告人身份出庭公诉,《红色中华》全文刊载了审理情况;严格落实公开审判,开庭前3日须挂牌通告并通知群众旁听;明确辩护与上诉规则,当事人可自行辩护或由工作人员协助辩护。各级裁判部普遍推行巡回审判、调判结合工作模式。据统计,福建省苏维埃政府裁判部成立首年共办理案件347件,依法释放受牵连的劳苦工农174件。党的早期领导人恽代英评价“闽西苏维埃确实表现出来是工农的政府”。
1932年,长汀劳动感化院建成,严格遵循教育、感化、改造相结合的方针。毛泽东在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报告中称赞:“苏维埃的监狱对于死刑以外的罪犯采取感化主义,即是用共产主义精神与劳动纪律教育犯人,改变犯人的本质。”
(四)薪火延续:闽西法治经验向全国革命根据地辐射传播
1934年主力红军长征后,闽西转入三年艰苦游击战争,原有省级、县级苏维埃司法建制被迫撤销。原裁判部司法干部转入游击队伍,一边开展武装斗争,一边坚守司法职能,对破坏游击斗争的反动分子依规处置,对群众内部纠纷坚持就地调解,红色司法传统从未中断。
在坚守根据地的同时,闽西红色法治的种子向更广阔的天地播撒。在立法层面,1930年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的6部大法、10项条例,是“中共创建苏区过程中最早制定的较完备的法律”。在司法制度层面,闽西首创的公开审判、人民陪审、巡回审判、辩护上诉、调解前置等制度,均在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后被中央司法人民委员部吸收。在机构建设层面,闽西苏维埃政府裁判部“裁判部-裁判科-裁判委员”三级组织架构及其与肃反委员会分离的职能分工模式,为中央苏区各级裁判机构设置提供了直接参照。
随着革命重心北移,闽西苏区孕育的审判理念、工作制度与司法作风跟随革命骨干传播至陕北等根据地。从闽西的调解优先到陕甘宁边区的“马锡五审判方式”,从闽西的群众陪审到新中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从闽西的巡回法庭到新时代“枫桥经验”,闽西红色法治的实践基因贯穿了中国共产党领导法治建设的全过程。作为我们党红色审判事业的起点,闽西溪南金谷寺裁判处开创的司法模式,先后被中央苏区临时最高法庭、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最高法院继承发展,历经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华北人民法院等阶段,最终沿革至1949年成立的最高人民法院。
二、精神凝练:闽西苏区红色审判机构的法治基因
经过近十年烽火司法实践的锤炼,闽西苏区红色审判机构逐步构建起系统完备的司法制度体系,淬炼出坚持党的领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群众路线开展司法审判工作等鲜明特质,形成了扎根红土、坚守初心的红色法治基因。
(一)坚持党的领导:红色司法的政治属性
党的绝对领导贯穿闽西红色审判从创立到发展全过程。中共福建临时省委在“西字第一号”指示中明确要求暴动委员会内党员占半数以上,从组织源头夯实党领导司法根基;1929年《中共闽西第一次代表大会关于苏维埃政权决议案》进一步规定“党是苏维埃思想上的指导者”。古田会议“思想建党、政治建军”原则延伸至司法领域,形成党领导司法的完整逻辑。习近平总书记“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的重要论述与之一脉相承。
(二)坚守司法为民:红色司法的价值立场
为工农群众谋利益,是闽西红色司法区别于旧式司法的本质特征。旧时代司法依附地主与官僚阶层,劳苦大众诉求难以伸张。闽西苏区各级审判机构自成立起始终站稳工农立场,着力化解土地分配、婚姻自主、债务压榨等矛盾。基于这一立场,苏区着力构建分层调解体系,推动“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区”。永定溪南分田调解就是我们党早期践行司法为民、运用法治手段化解大规模基层矛盾的经典范例,邓子恢组织群众共商分田规则、形成成文法令,以平衡各方利益。
(三)恪守公正司法:红色司法的职业准则
公平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在闽西苏区,这一理念得到严格践行。1930年,闽西苏维埃政府粮食部部长林延年贪污250元被公审枪决,成为中央苏区反腐第一枪;裁判部负责人郭滴人不徇私情,依法判处受贿的堂弟郭江文死刑。三级终审、公开庭审、群众陪审、上诉辩护,形成多重程序监督;《古田会议决议》明令废止肉刑,坚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苏区确立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对顽固反革命分子依法严惩,对受蒙蔽群众以教育改造为主。1932年梁柏台受中央委派赴闽西主审反革命系列案件,区分主次、宽缓处置,纠正肃反扩大化,充分彰显苏区司法刚柔并济、宽严有度。
(四)践行群众路线:红色司法的实践路径
闽西红色审判机构摒弃“坐堂问案”模式,作为群众工作的一环,联动工会、农会等参与苏区社会改造。坚持“审判+普法”一体化推进,依托公开宣判、田间宣讲、报刊刊载典型案例等形式,面向工农群众持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1931年创办的《法庭日刊》是我们党历史上第一份专门的法治报刊,刊登判词、法庭动态,下发至各级苏区、张贴圩镇。同时,设置群众控告箱,构建“司法审判+群众监督”的运行机制,孕育出“依靠群众化解矛盾”的传统,成为新时代“枫桥经验”的重要红色实践渊源之一。
三、时代赓续:龙岩法院传承红色法治基因的履职实践
闽西苏区红色审判机构所淬炼的精神内核,在新时代龙岩法院“五色岩法”实践中得到鲜活接续与生动诠释,体现于每一起案件、每一次司法服务中。
赓续红色司法血脉,从群众路线到“一村(居)一法官”。龙岩法院传承苏区群众路线,复刻“田间法庭”模式,创设“一村(居)一法官”工作机制,338名法官(法官助理)挂钩全市132个镇(街)的1922个村(居),促推矛盾纠纷村村可调、一网通调,该机制获评全国新时代“枫桥经验”优秀案例。推动龙岩市委成立全省首家市级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创建“五联四化”多元解纷体系,实现重心下沉在一线、纠纷化解在一线、司法服务在一线。机制运行以来,龙岩全市法院诉前调解成功各类案件4.3万余件,调撤率提升至48.62%,53个村居成为“无讼村居”。村居法官指导上杭县才溪镇46个村居将抵制高额彩礼纳入村规民约,治理“高价彩礼”做法获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全国妇联联合推介,并在2025年全国两会《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解读直播活动中被重点连线介绍。
高擎金色司法天平,从保障革命战争到护航高质量发展。苏区时期,裁判部通过惩治反革命分子、镇压反动势力,巩固革命政权,有力维护苏区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新时代,龙岩法院将“为大局服务”作为根本方向,重拳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稳妥推进涉缅北刘氏家族等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审理,一批典型案例审判经验被全国推广。牵头成立矿业企业海外权益保障协同中心,建立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预警机制,完成出口东盟、美国两批次预警指南,护航企业防范应对海外风险。深化破产审判“执破直通”机制,推动香榭景园“烂尾楼”涅槃重生,省级农业龙头企业兰花公司“重整破局”,盘活资产超100亿元,妥善安置职工1700余人。
筑牢绿色司法屏障,从《山林法令》到碳汇司法创新。1930年,闽西《山林法令》开中国共产党环境保护立法先河。传承这一生态法治基因,龙岩法院在全国首创森林碳汇赔偿机制,写入2023年全国两会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相关制度被纳入2024年福建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在全国率先建立水土保持司法碳汇机制,建成“法复青绿”生态修复司法实践基地,打造司法护航“山水龙岩”品牌集群,守护闽西绿水青山。从《山林法令》到碳汇司法创新,这条生态法治红线穿越90余年。
提增暖色司法温度,从便民救济到多元司法救助。苏区裁判部规定上诉不收取任何诉讼费用,通过减免诉讼费等举措减轻贫苦群众诉讼负担。传承这一为民初心,龙岩法院在全国首创“365”司法救助协同机制,联合8家单位成立全国首家司法救助协同中心,将“一次救助”延伸为“长期关怀”,确保司法温暖不因案件审结而中断。近年来共办结司法救助案件560件,向1080名困难群众发放司法救助金2173.7万元。苏区时期“日着草鞋干革命,夜打灯笼访贫农”,而今“365”司法救助机制正是这份为民初心的时代回响。
守护蓝色司法天空,从熔炉锻造到新时代系统育才。彼时,苏区裁判部在革命斗争中锻造了郭滴人、谢献球等一批司法干部,深受群众爱戴。今天,龙岩法院坚持将队伍建设作为赓续红色法治血脉的基础工程,搭建“岩法课堂”平台,邀请高校知名专家和业务能手授课98场次;以调研写作为抓手,受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委托编纂《道路交通事故纠纷预防化解》《执行异议之诉:争点整理与法律适用》,推动审判实践与法治理论互促互进;以“六个结合”优化干部队伍梯次培养,全链条人才培育经验被最高人民法院《法院队伍建设》刊载,着力锻造德才兼备、政治过硬的法院铁军。2024年以来,龙岩法院审判质效稳居福建省前列,共有135个集体、446人次获市级以上表彰表扬,35个案例被评为省级以上优秀案例。
从1928年金谷寺的裁判处,到1930年龙岩城的裁判部,再到1932年汀州的福建省苏裁判部,闽西苏区红色审判机构走过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发展历程。闽西红色法治以其首创精神和实践品格,在中国共产党领导法治建设的历史进程中留下了不可磨灭的印记。近百年后的今天,龙岩法院精心绘就“五色岩法”蓝图,让苏区红色法治基因在审判执行主责主业中生根落地。从金谷寺的第一声法槌到338名村居法官奔走在乡村一线,从《法庭日刊》的油墨铅字到碳汇司法的创新实践,闽西红色法治的薪火跨越世纪、生生不息。溯源红色审判机构的闽西源头,正是为了从历史中汲取前行的力量,在新时代新征程上续写人民司法事业的崭新篇章。
(作者系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福建省法学会红色法治研究会会长)
● 责任编辑:曹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