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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根闽西:共和国法治摇篮”系列报道之二
闽西苏区法治星火
-- ——从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立法实践看红色法治初心
1930年3月,春寒料峭的闽西大地上,一声法治的春雷响彻汀江两岸。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庄严召开,会上讨论通过了《苏维埃政府组织法案》《土地法案》等共计6部法案、10项条例。此次大会是党创建中央苏区时期立法成果最为丰富的一次会议,为中央苏区的法制建设积累了宝贵经验,为此后陕甘宁边区、各抗日根据地、各大解放区乃至新中国成立后的立法、司法实践提供了重要参考。这些镌刻着红土地印记的法律文本,不仅为当时的苏区建设提供了制度保障,更为我们留下了“法治为民、依法治理”的宝贵红色基因。
星火初燃映初心
立法为民的历史见证
翻阅这些泛黄的法案文本,最令人动容的是其浓厚的民生底色。当时的立法工作,紧紧围绕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展开,把法律的种子播撒在柴米油盐的人间烟火里。
法有所应,身有所安。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大会通过的《土地法案》,以法律的形式彻底否定了封建土地所有制,明确了“抽多补少、抽肥补瘦”的分田原则,让世代耕种的贫苦农民真正成为土地的主人。面对当时猖獗的高利贷盘剥,《借贷条例》一刀砍断了束缚在农民身上的经济枷锁。《劳动法案》则为广大雇工撑起了保护伞,保障了工人的基本权益。
法破桎梏,情有所依。《婚姻条例》的颁布,把广大妇女从封建礼教的桎梏中解放出来。与之配套的《保护青年妇女条例》,进一步否定了妾媵、童养媳、娼妓、蓄婢等封建陋习,细化了弱势群体的保护措施。而在民生秩序的细微处,苏区立法同样有着细致入微的关怀。《商人条例》规范了市场交易,《取缔牙人条例》废除了中间商的盘剥,《合作社条例》引导群众发展集体经济,《粮食问题条例》则统筹了粮食储备与灾荒救济。
这6部法案、10项条例构建起的红色法律体系,从吃饭穿衣到婚丧嫁娶,从劳动保障到公平交易,无一不是与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这充分说明,党领导下的立法工作,从萌芽之初就是扎根百姓、为了百姓的。
制度奠基明规矩
依法治理的早期探索
闽西苏区的立法实践,还有一个极其珍贵的特质,那就是党在早期就高度重视通过法律来确立政权组织、规范治理方式。
《苏维埃政府组织法案》的颁布,便是党早期依法治理的生动写照。这部法案以法律形式明确了苏维埃政权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规定了代表选举程序、政府组织架构及工作纪律。这意味着,政权的运行不再依赖个人的权威,而是依靠制度的力量;权力的行使有了法律的边界,受制于代表的监督。这种“民主建政、依法施政”的探索,在当时是极具开创性的。
与此同时,法治的触角延伸到了政权运行的各个领域。为了巩固政权,《惩办反革命条例》为保卫苏区提供了刑法依据;为了公平正义,《裁判条例》建立了初步的司法审判制度;为了规范财政,《税则条例》统一了税收政策;为了支援前线,《优待红军士兵条例》解决了战士们的后顾之忧。更值得一提的是,《取缔纸币条例》整顿了混乱的金融秩序,《保护山林条例》则展现出早期共产党人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远见卓识。正是这些门类齐全的法律规定,让苏区的各项事业都有法可依,真正体现了党在极端困难条件下坚持依法治理的法治决心。
历史照亮新征程
红色基因的时代赓续
闽西被誉为“共和国法治摇篮”。土地革命时期,这里诞生了322件法律文献,开创了中国共产党体系最完备、实践最早、覆盖面最广的早期法治探索,为后来全国各苏区政权建设提供了立法的最初样本。今天,当我们回望这段法制建设历程,看到的不仅是历史的沧桑,更是一颗法治初心的强劲跳动——它穿越近百年风雨,在新时代的地方立法实践中生生不息。
在福州工作期间,习近平同志就前瞻性地提出,地方人大立法要秉持“试验性、补充性、超前性”的理念,强调要勇于探索,以改革的精神加快立法工作。这一重要理念,为闽西大地赓续红色法治血脉指明了方向。自2015年获得地方立法权以来,龙岩市始终遵循这一重要理念,在立法实践中积极探索、稳步推进,逐步形成了既彰显地方特色又富有创新活力的立法路径。在科学理念的领航和红色基因的浸润下,龙岩市人大常委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福建、龙岩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从闽西苏区的立法实践中汲取精神滋养,深耕地方立法“责任田”,交出亮眼答卷——出台地方性法规23部,创下5项全国“首次”、5项全省“首次”,构建起较为完备的地方性法规体系。
从“依法治权”到“依法立法”,法治逻辑一脉相承。1930年,闽西苏区颁布《苏维埃政府组织法案》,以法律形式确立了政权的运行规则,这是党早期通过法律“管权、管事、管人”的伟大尝试。时光跨越近百年,龙岩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获得地方立法权后,第一时间出台的便是《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这部法规不针对具体的社会事务,而是为立法活动本身“立规矩”,确立了法规案的提出、审议、表决、报批等程序制度,确保了地方立法权在法治轨道上规范运行。从苏区时期用法律为政权“奠基”,到新时代用法律为立法“立规”,变的是时空场景,不变的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法治基因。这两部立法跨越时空,共同奏响了闽西依法治理的最强回音。
以法治厚度赓续“红色文脉”。苏区时期,法治为革命护航;新时代,法治为文化铸魂。龙岩市人大常委会传承红色基因的标志性立法,便是《龙岩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条例》,这是全国首部市级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地方性法规,为闽西大地的革命旧址、红色记忆提供了法律支撑。与之呼应,《龙岩市客家文化保护条例》成为国家设立的三大客家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首部保护客家文化的地方性法规;《龙岩市奇和洞遗址保护条例》为史前文明遗存披上法治铠甲;《龙岩市长汀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在全省率先尝试由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法规案,为千年汀州留住历史根脉;加上《龙岩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五部法规环环相扣,构建起从史前文明到红色文化、从客家记忆到城市精神的文化保护法规体系。
以法治力度守护“绿水青山”。从苏区时期《保护山林条例》的远见卓识,到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自觉,龙岩的生态立法始终走在前列。《龙岩市长汀水土流失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是全国首部规范水土流失区生态文明建设的地方性法规、福建省首部市级水土保持地方性法规,将长汀从“火焰山”到“花果山”的治理奇迹固化为法治成果,其颁布实施获评“2022年度福建省十大法治事件”;《龙岩市实施河长制条例》是全国首部专门系统规范实施河长制的市级地方性法规,《龙岩市实施林长制条例》是福建省首部规定林长制的法规,为巩固提升林改“武平经验”提供了法治保障,“河长”“林长”共同守护闽西的绿水青山;加上《龙岩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龙岩市城市绿化条例》《龙岩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龙岩市汀江保护条例》《龙岩市海绵城市条例》,以及关于九龙江、闽江流域水生态环境协同保护的两项决定,十部法规立体覆盖,构建起从山头到水域、从城市到乡村的生态环境保护法规体系。
以法治温度守护“美好生活”。苏区时期,法治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新时代,龙岩市人大常委会以“小切口”立法回应民生“大关切”。《龙岩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是全国首部灾害防御类区域协同立法,实现了闽粤跨省协同立法零的突破,经验获国家气象局肯定并向全国推广;《龙岩市公筷公勺使用规定》是福建省第一部规范公筷公勺使用的“小切口、小快灵”立法,以小习惯推动大文明;《龙岩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在全省率先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立法实践,让乡村更宜居;加上《龙岩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龙岩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龙岩市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条例》《龙岩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七部法规聚焦群众身边的“关键小事”,构建起从舌尖安全到出行便利、从人居环境到公共文明的民生保障法规体系。
从土地革命时期322件法律文献的开拓奠基,到新时代23部法规的体系构建,从“共和国法治摇篮”的初心启航,到创下10项全国全省“首次”的崭新篇章——这跨越近百年的法治接力,贯穿其中的正是“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的不变初心。
初心如炬,征途不止。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龙岩市人大常委会将继续深挖红色法治资源,赓续红土地上的法治血脉,以更高质量的地方立法护航闽西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建设,让红色法治文化在闽西大地薪火相传、熠熠生辉。
(作者系福建省龙岩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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