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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体育仲裁制度建设 为体育强国战略筑牢法治根基
体育承载着国家强盛、民族复兴的梦想,是国家软实力的重要体现。体育仲裁作为体育领域一种特殊的专业性、终局性的高效争议解决机制,对于保障体育赛事有效运行,维护体育秩序,保障体育主体权益,推进体育治理法治化、规范化至关重要。
近年来,我国持续加大体育仲裁的制度建设,不断夯实体育仲裁制度根基。2026年3月发布的《2025年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年报》显示,截至2025年底,共有20家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的章程纳入体育仲裁条款,16家协会在章程授权制定的管理规则中纳入体育仲裁条款。2025全年,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共收到仲裁申请133起,较2024年增长29.1%;受理案件107件,较2024年增长84.5%。受理案件涵盖青训补偿、运动员注册、反兴奋剂及未成年人体育权益保护等关键领域,充分体现我国体育仲裁制度在规范构建、行业衔接、纠纷化解与治理赋能方面的进步。我国体育仲裁业务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制度执行效能不断提升,为体育治理法治化注入了强劲动能。体育仲裁制度建设已经成为我国推进体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体育仲裁制度的
全面建立与不断完善
伴随着我国体育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建立和完善独立的体育仲裁制度,不仅是填补法律空白的关键举措,更是落实全民健身国家战略、护航体育产业健康发展的制度基石。
破解纠纷解决困境,确立体育纠纷裁决主渠道。我国体育纠纷的解决曾经存在一定程度的法律适用困境。1995年颁布的体育法虽提及仲裁但并未实际落地,导致我国体育仲裁制度未能建立。一段时间以来,许多体育纠纷只能通过体育组织内部的申诉或调解解决,缺乏中立性和公信力,甚至导致部分国内纠纷外溢至国际体育仲裁院(CAS),致使我国在国际体育争端解决中处于被动地位。
2022年修订的体育法设立“体育仲裁”专章,正式以法律形式确立体育仲裁制度基本框架。同年,国家体育总局先后发布《体育仲裁规则》《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及时回应体育仲裁实践需求。2023年,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成立,标志着我国体育仲裁制度正式落地实施。2024年,国家体育总局体育仲裁中心成立,我国体育仲裁的专业化、权威性不断提升。
体育仲裁制度通过法律授权,确立了“裁决即生效”的法律效力,即“体育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效力”的基本原则。这意味着,对于因不服体育组织取消参赛资格、禁赛处罚、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等引发的体育纠纷,体育仲裁成为法定的解决方式。这不仅避免了司法资源的随意消耗,更重要的是为运动员、俱乐部等相关主体提供了一个独立于行政干预和体育组织利益之外的公正裁判平台,从根本上解决了“找谁说理”的问题。
维护体育公平正义,保障运动员合法权益。体育仲裁制度的核心价值在于人权保障功能,它为运动员等体育参与者提供了专业、及时的权利救济途径,是维护体育公平正义的重要屏障。在竞技体育活动中,运动员的参赛资格、职业生涯乃至名誉往往取决于体育组织的一纸决定。过去,由于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和专业仲裁,运动员在面对不公处罚时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我国构建的体育仲裁制度明确将“对体育社会组织、运动员管理单位、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按照兴奋剂管理或者其他管理规定作出的取消参赛资格、取消比赛成绩、禁赛等处理决定不服发生的纠纷”纳入受案范围,赋予运动员依法抗辩的权利。例如,当涉及兴奋剂处罚、资格取消等直接影响运动员职业生涯的决定时,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能够依据专业的法律程序和体育规则进行裁决,确保处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此外,体育仲裁的独立性原则贯穿始终。仲裁机构依法自主运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仲裁员由业内专家和法律人士组成,确保裁决既专业又合法。这种专业性与独立性的结合,能够有效防止行业内部的暗箱操作,确保每一个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得到尊重。通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机制,确保裁决结果的落实,让公正的裁决不仅停留在纸面上,而是真正成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护身符”。
规范体育市场秩序,推动体育产业健康发展。随着体育产业商业化、全球化进程加快,体育仲裁不仅是解决身份性纠纷的工具,更是维护体育市场交易安全、优化营商环境的“稳定器”。现代体育早已超越单纯竞技范畴,衍生出巨额商业合同、赞助协议、转播权交易和知识产权纠纷。虽然《体育仲裁规则》明确将普通商事合同纠纷排除在体育仲裁范围之外,但大量与体育行业特性紧密相关的纠纷,如运动员转会费争议、经纪人佣金、俱乐部准入资格等,都需要既懂法律又懂体育规则的专业机构来裁决。通过建立统一、透明的仲裁规则,体育仲裁为一些市场经营主体提供了稳定的法律预期。俱乐部在引进外援、进行商业开发时,可以更加放心地投入资金,一旦发生纠纷,有专业、高效的仲裁机制作为兜底。这种可预见性和确定性,极大地增强了投资者信心,有助于吸引社会资本进入体育产业,促进体育经济高质量发展。
接轨国际体育规则,提升中国体育法治话语权。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体育仲裁制度,是我国深度参与全球体育治理、提升国际体育法治话语权的战略需要。国际体育仲裁院长期在全球体育争端解决中占据主导地位。过去,我国缺少专门的体育仲裁机制,国内体育仲裁实践经验不足,我国在国际体育规则的制定和解释上缺乏足够的话语权。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建立,特别是与深圳国际仲裁院等头部商事仲裁机构的合作,正是为了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构建一个开放、国际化、与国际接轨的争端解决平台。
我国体育仲裁机构在国际上的影响力的不断扩大,将吸引更多国际体育纠纷选择在中国仲裁,助力中国打造成为国际体育仲裁的“亚洲枢纽”。这不仅能够提升我国在国际体育舞台上的软实力,还能通过参与国际体育规则的对话与制定,更好维护我国体育组织和运动员在国际赛场上的合法权益。
推动体育仲裁制度
向体系化治理转型
党的二十大以来,我国体育法治建设驶入快车道。制度的“建立”仅仅是第一步,如何让这套制度真正落地生效,发挥定分止争、护航产业的作用,是制度建设过程中需要考虑的紧迫课题。
坚持“专业+透明”,打造国际认可的体育仲裁金字招牌。体育仲裁不同于普通的民商事仲裁,它不仅需要法律专家,更需要深谙体育规律的“行家里手”。如果仲裁员不懂体育运动和体育规则,裁决出的案子就很难让运动员和体育行业协会、俱乐部信服。因此,进一步提升仲裁队伍的专业化与公信力是当务之急。
首先,要严把入口关,建立具有国际色彩的本土化仲裁员名册。建立一套既符合国际标准、又体现中国特色的本土化仲裁员选聘机制。《体育仲裁规则》第六条明确了仲裁员资格条件,是选拔体育仲裁员的重要参考依据。在此基础上,可参考国际体育仲裁院的成功经验,设立并优化分级分类的仲裁员名册。2023年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成立时,已吸纳法学专家、资深律师以及体育专业人士。未来,应进一步拓宽人才渠道,适当吸纳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外籍专家,打造“懂法律、懂体育、懂外语”的复合型仲裁员队伍。
其次,要提升透明度,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公信力源于透明。针对公众关心的“谁来裁决”“裁决的依据是什么”等问题,建议完善仲裁员信息披露制度,这也是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第十期仲裁员履职培训关注的问题之一。建议通过官方网站定期公开仲裁员的详细履历、利益冲突声明及典型案例,接受社会监督。例如,北京四中院在对一起体育仲裁协议效力进行司法审查时,基于仲裁机构规则的公开透明和仲裁员选任的规范性,依法确认仲裁协议的有效性。这是我国司法机关首次对体育仲裁进行司法审查,不仅维护了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更向社会释放了“司法支持依法仲裁”的强烈信号,极大地增强了当事人对体育仲裁的信心。
最后,强化专业性,培养实务操作能力。理论需要实践来检验。截至目前,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已成功举办了十二期仲裁员履职培训班,各期培训主题鲜明,培训内容实现了从基础法律制度解读到典型案例剖析和实践难点攻坚的跨越。授课专家涵盖了国内外知名体育法治专家,其中2026年3月第十二期培训班,特别邀请了国际体育仲裁院总干事马修·雷布先生授课,这也是国际体育仲裁院首次赴我国仲裁机构开展专题培训与实务分享。只有通过不断地培训与交流,仲裁员才能真正具备处理复杂的国内外体育纠纷的能力。
践行“效率+和谐”,构建快慢分道的纠纷解决高速路。体育赛事具有极强的时效性。对运动员而言,“迟来的正义非正义”。一场禁赛处罚如果拖上一年半载才裁决,即便最终证明清白,运动员的黄金职业生涯可能已经结束。因此,体育仲裁必须把“效率”放在首位,同时兼顾“和谐”。
首先,推行繁简分流,让简单案件快立、快审、快结。建议借鉴商事仲裁的先进经验,建立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并行的机制。对于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实行“一裁终局、极速裁决”,力争在短时间内解决;对于涉及兴奋剂、巨额转会费等疑难复杂案件,则启动普通程序,确保程序严谨。这种快慢分道的设计,既能满足职业体育对速度的极致追求,又能保障重大案件的审理质量。
其次,倡导“仲裁+调解”,实现案结事了的最优解。体育圈是个熟人社会,很多纠纷的双方未来可能还要长期共事。因此,单纯的“一裁了之”往往不是最佳方案。可大力推广“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模式。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庭可以引导双方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和解谈判。例如,在处理职业俱乐部与球员的合同纠纷时,通过调解不仅能修复双方的关系,还能帮助球员尽快转会,减少对职业生涯的冲击。这种“和谐导向”的治理理念,正是中国特色体育法治的应有之义。
最后,借鉴奥运经验,完善临时仲裁机制。大型赛事期间的纠纷解决是体育仲裁的“试金石”。在北京冬奥会和杭州亚运会期间,国际体育仲裁院都设立了临时仲裁庭,专门处理赛时突发纠纷。《体育仲裁规则》增设“特别程序”章节,正式引入临时仲裁制度。目前,我国“特别程序”章节的规定原则性较强,但缺少详细的仲裁程序规定,需借鉴奥运经验和国际体育仲裁院的实践经验,进一步优化临时体育仲裁机制。
深化“协同+开放”,激活多元共治的体育法治生态圈。体育仲裁不是体育部门的“独角戏”,是需要司法、行政、行业协会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大合唱”。只有打破壁垒,实现资源共享,才能构建起高效的体育纠纷化解体系。
首先,强化“司法支持”,确立仲裁的终局地位。应进一步完善司法审查机制,明确法院对体育仲裁的监督主要限于程序合法性审查,避免过度干预体育行规的专业判断。同时,应加大体育仲裁裁决的执行力度,高效兑现胜诉方合法权益。北京四中院的首例司法审查案例已经开了一个好头,未来可推动地方法院出台相关指导意见,形成“仲裁为主、司法兜底”的良性互动。
其次,推动“体仲协作”,打造国际仲裁“亚洲枢纽”。依托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和国家体育总局体育仲裁中心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未来将进一步推动“体仲协作”发展模式。推进内地体育仲裁委员会与香港的仲裁协作交流,利用香港普通法优势和国际化平台,共同打造国际体育仲裁的“亚洲枢纽”,吸引国际体育纠纷来华解决,提升中国在国际体育规则中的话语权。
最后,依托“湾区优势”,探索跨境仲裁合作。粤港澳大湾区“‘一国两制’三法域”的独特环境,为体育仲裁的制度创新提供了天然的试验田。探索建立大湾区体育仲裁合作机制,推动仲裁规则的互认与衔接。例如,允许港澳仲裁员在内地体育仲裁案件中担任仲裁员,或推动大湾区内体育仲裁裁决的相互认可与执行。这不仅有利于解决大湾区日益增多的体育交流纠纷,更能为全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国际化积累宝贵经验。
立足“本土+国际”,讲好中国体育法治的时代故事。在推进体育仲裁制度完善的过程中,既要对标国际最高标准,又要解决中国体育发展的实际问题。随着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运作逐渐成熟,应更加主动地参与全球体育治理。通过发布中英文双语典型案例、举办国际体育仲裁论坛等方式,向世界展示中国体育法治的进步。让国际社会看到,中国不仅有能力办好奥运会这样的体育盛会,更有能力提供公正、高效、专业的体育纠纷解决服务。这既是提升中国体育软实力的需要,更是为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体育新秩序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的重要举措。
体育仲裁制度作为体育强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乎体育领域治理效能,深刻影响着我国在全球体育治理中的话语权,需始终以战略眼光回应体育形态演化的新趋势、新情况。如此,体育仲裁制度才能与体育强国战略的推进相匹配,进而为其战略目标的实现提供有力支撑。
〔作者系西北政法大学体育法治保障研究院院长、教授。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中国体育国际传播的议题表达与叙事策略研究”(25BTY021)的阶段性成果。〕
● 责任编辑:王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