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版文章标题:
“加强科技治理体系和能力建设”系列报道之五
衍生数据的知识产权属性及其制度构造
随着数字经济蓬勃发展,数据作为关键生产要素的地位日益凸显。如何从法律上界定数据的权利属性,构建科学合理的权利保护与利用制度,已成为法学界和实务界共同关注的重大课题。在诸多数据赋权路径中,数据知识产权模式日益受到重视。然而,数据是否能够成为知识产权客体?什么样的数据可以成为知识产权客体?数据知识产权制度的应然构造为何?回答这些问题,必须回归民事权利体系建构的基本逻辑——客体决定权利。本文旨在遵循这一法理脉络,通过分析不同类型民事权利客体的特征及其对相应权利制度的塑造作用,进而论证衍生数据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正当性,并探究衍生数据知识产权制度的应然构造。
民事权利客体与制度构造
民事权利制度的设计与客体的特征密切相关。客体的特征不仅决定了权利的类型划分,还直接影响民事权利的内容、效力及保护规则,并决定着权利制度的具体构造和运行逻辑。
客体特性与民事权利的制度构造。民事权利类型,是根据民事权利客体的特征进行的划分。客体不仅是权利所及的对象,更是权利逻辑的起点。客体的特征不仅决定了权利的类型划分,还深刻塑造了权利制度的具体构造和运行逻辑。物权、债权、人身权和知识产权是民事权利体系的四大支柱,其各自的制度构造正是客体决定权利这一原理的集中体现。物权以“物”为客体,债权以“行为”为客体,知识产权以“知识产品”为客体,人身权以“人身利益”为客体。客体的差异,决定了各项权利性质和制度构造。因此,界定一项新型权利的属性,首要任务便是分析其客体的特征,并据此确定其应归属的权利类型。
物的特性与物权制度构造。物具有有体性、可支配性和占有性。物的有体性说明物是占据一定物理空间,物理边界清晰,可为人类感官所感知和控制的客体,从而使物也具有了可支配性和占有性。物的可支配性和占有性决定了物权人可以对其物进行占有、控制和直接支配。因此,物的可支配性和占有性决定了物权制度的构造,即法律赋予所有权人排他的支配权,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制度。物的可支配性和占有性决定了一物一权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和公示公信原则,这些制度安排确保了物权的稳定性、伦理性和交易安全,起到了定分止争的作用,维护了社会秩序。
行为的特性与债权制度构造。债权的客体是行为。行为的动态性和相对性决定了债权制度强调合同自由和相对性规则。债权是相对权、对人权,其效力仅及于特定的债务人,原则上不能对抗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债权的实现有赖于债务人的配合,在债务人不履行时,才可以借助国家强制力实现。
人身利益的特性与人身权制度构造。人身权的客体人身利益(如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具有伦理性,从而衍生出其不可转让性。法律禁止以人身利益为交易标的,并构建人格权禁令、精神损害赔偿等特殊保护制度,从而保护人的尊严。人身利益的伦理特征导致其权利内容受限。如,姓名权可许可他人商业使用,但不得完全转让;肖像权可以许可使用,但不得永久转让。这些制度设计充分体现了人身利益作为客体的伦理性对权利内容的塑造作用。
知识产品的特征与知识产权制度构造。知识产权客体是知识产品,具有创造性、非物质性、非消耗性、可复制性、公开性和公共产品性等特征。创造性是指知识产权保护创新,而不保护已有的规律、概念和事物。这一特征将知识产权客体与其他民事权利客体区别开来。非物质性是指知识产品作为智力成果,是一种不依赖于任何特定的物理载体的思想或情感表达、技术方案和标识,具有不占据物理空间、与物质载体可分离、不能占有和交付、使用不发生物理损耗或灭失等特征。这些特征决定了知识产权的专有权制度等。非消耗性是指知识产权使用频率越高,其价值越大,越具有高附加值,这塑造了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制度。可复制性是指知识产品容易被复制,决定了知识产权侵权成本低、举证难,塑造了多元的知识产权侵权责任和严格的保护制度。公开性是指知识产品取得知识产权以公开知识产品为条件。此特性构造了知识产权取得制度。公共产品性是指知识产品一旦产生,就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促进作用,且容易被复制。此特征塑造了知识产权私权保护与公共利益协调的利益平衡制度和知识产权限制制度。
衍生数据的客体特征
数据有个人数据、公共数据和政府数据。个人数据已有个人信息保护法进行保护,公共数据和政府数据因其主体明确,具有公开性和公共产品属性,其专有权受到限制,因此需要专门法进行规定。在实际生活中,大量的数据是衍生数据,且是交易的主要对象,使得其成为数据安全法重点需要规制的对象。
学界对数据特征的概述。目前学界关于数据的特征有非物质性、非消耗性、可复制性、公共产品性、排他性或有限排他性、动态性和流通性、衍生性、非竞争性、商业价值性、高价值性、价值累积性、价值的叠加性、聚合价值、增值性、可验证性、聚合性、稀缺性、场景依赖性、利益主体多元性、价值实现的间接性、非均质性、多目的性与价值不确定性、时效性、原始性与需加工性、多环节性与协同性、权利归属的固有模糊性、客观性、权利复合性等。在这些特征中,有的与知识产权客体的特征相同或相似,有的是民事权利客体的共性特征,有的是对数据处理过程的描述,有的互相重复,有的混淆了衍生数据、个人数据、公共数据和政府数据的关系。目前,学界尚未对不同数据的特征进行有效梳理。
衍生数据的独有特征。衍生数据是指数据处理者对其享有使用权的数据,在保护各方合法利益前提下,通过利用专业知识加工、建模分析、关键信息提取等方式实现数据内容、形式、结构等实质改变,从而显著提升数据价值,所形成的数据。衍生数据与知识产权客体在非物质性、非消耗性、可复制性、公共产品性、商业价值性、权利复合性等核心特征上具有高度同质性。这些共同特征为衍生数据纳入知识产权客体范畴提供了依据。
同时,衍生数据的动态性和流通性、可验证性、场景依赖性等是其独有特征,这些特征使得衍生数据无法完全归入既有的知识产权客体类型——作品、专利和商标中的任何一种。然而,衍生数据与知识产权客体的高度同质性,决定了衍生数据应当被纳入知识产权客体中。因此,衍生数据可以成为一类新型知识产权客体。
衍生数据的知识产权制度构造
衍生数据是知识产权新客体。在知识产权客体中,任何一项客体获得知识产权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即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发明创造具有创造性、新颖性和实用性,商标具有显著性。而衍生数据不具有三者中的任何一个条件,其不可能成为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的客体,只能是新的知识产权客体,即数据知识产权的客体。衍生数据的知识产权既不能简单地适用著作权法、专利法或商标法的既有规则,又不能脱离知识产权体系的整体框架。因此,衍生数据的知识产权应当作为一类新型知识产权,在借鉴知识产权既有制度经验的基础上,构建符合衍生数据特征的制度规范。
衍生数据的知识产权制度构造逻辑。衍生数据的非物质性、非消耗性、可复制性和公共产品性具有与知识产品相同的特征,这分别决定了衍生数据的专有权制度、许可使用制度、侵权责任多元和严格保护制度,以及知识产权限制制度。衍生数据的可验证性决定了衍生数据的权利取得制度。衍生数据要取得知识产权必须经过实质审查,符合价值性、实用性才能予以确权。衍生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可以通过哈希值、数字签名、区块链等技术确保衍生数据的来源可信、内容完整和未被篡改,从而实现衍生数据的特定化和可追溯。同时,衍生数据知识产权的取得可以采取“自愿登记+推定权利”的模式。权利人可向专门机构申请登记,获得权利证书作为权利存在的初步证据,使衍生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发挥权利推定、权利公示、权利保护三大功能。衍生数据的动态性和流通性决定了衍生数据知识产权权利变动制度。衍生数据可以被实时采集、更新、传输和流动,其价值往往体现在流动和利用过程中。这一特征要求衍生数据知识产权制度必须适应数据的高频流动特性,建立灵活的权利变动规则。衍生数据的场景依赖性决定了衍生数据的知识产权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应对不同类别的数据赋予不同权利。数据的价值大小依赖于使用场景。同一数据在不同场景下可能具有截然不同的价值。这一特征决定了数据知识产权制度应当考虑场景因素,不宜采用一刀切的保护模式。
衍生数据的知识产权制度构造框架。基于衍生数据的特征,衍生数据知识产权制度应当包括客体制度、主体制度、权利取得和专有权制度、权利实现和限制制度以及侵权责任制度等。客体制度是指依法获取、加工、处理、具有独立经济价值的衍生数据集合或衍生数据产品才能成为衍生数据知识产权的客体。个人数据、公共数据和政府数据以及涉及国家秘密的数据不能成为衍生数据。作为数据知识产权客体的衍生数据可通过技术手段(如哈希值)与法律登记相结合的方式实现特定化。权利主体制度是指对衍生数据集合的生产作出实质性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是衍生数据知识产权的主体。权利取得制度是指对衍生数据可采取“自愿登记+推定权利”的模式。通过向专门机构登记,明确数据集合或产品的权利主体、内容、范围及存续时间,增强权利公示公信力,降低交易成本与侵权风险。专有权制度是指衍生数据知识产权是一项专有权,具有排他性,并且是权利束,具体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包括标注权、修改权等,财产权包括复制权、访问权、禁止权等。权利实现制度包括许可使用权、转让权和质权等。权利限制制度是指为了保障数据流通与公共利益,必须设立衍生数据的权利限制和例外制度。主要包括:合理使用,即为个人学习、科学研究、公共管理等非商业目的,可合理使用他人衍生数据;法定许可,即在特定领域,如公共应急、基础科学研究等,可考虑设定法定许可制度,允许他人在支付合理报酬后使用。保护期限应设定15-20年,自数据集合完成或首次商业化利用之日起计算。期限届满后,数据集合进入公有领域。侵权责任制度是指衍生数据知识产权与知识产权侵权制度一样,面临侵权风险比较大,需要侵权责任多元化和严格保护制度,从而保护数据企业进行数据和模型创新,推动数据产业高质量发展。
客体决定权利是民事权利制度建构的基础性原理。物权、债权、人身权、知识产权四大制度分别由物、行为、人身利益、知识产品的特有特征所塑造。衍生数据作为一种新型生产要素,其非物质性、非消耗性、可复制性、公共产品性等特征与知识产品具有高度的同质性,而其动态性和流通性、可验证性、场景依赖性等独有特征,使其成为知识产权大家庭中的新成员。以衍生数据的非物质性为逻辑起点,衍生数据知识产权应当被定位为一种专有权,其变动必须通过登记进行公示。这一结论为衍生数据知识产权取得和登记制度提供了坚实的理论依据。构建科学合理的衍生数据知识产权制度,既遵循了民法体系的内在逻辑,也为未来数字经济的繁荣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对于激励数据生产、保障数据流通、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作者系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 责任编辑:张怡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