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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科技治理体系和能力建设”系列报道之二
数智时代中国科技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标识性概念
当前,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智技术正深刻改变科技创新逻辑和经济社会运行方式,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已成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战略支撑。随着平台经济纵深发展、数据要素价值持续释放、算法广泛融入社会治理和市场运行,科技创新活动日益呈现出平台化组织、数据化驱动、算法化运行的新特征,传统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行为模式也随之发生深刻变革。在此背景下,科学技术法学既承担着规范创新活动、保障科技安全的制度使命,也肩负着服务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时代责任。
面对平台治理、数据权益保护、算法规制等数智时代的新型法律问题,我国法学理论体系在概念供给、规范解释与制度建构方面逐渐显现出一定的局限性。同时,我国在数据基础制度建设、人工智能监管等领域进行了大量原创性制度探索,积累了丰富的科技治理实践,为科技法学理论创新提供了坚实基础。这些实践不仅要求科技法学从传统部门法框架中提炼新的理论命题,更要求立足中国实际,构建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中国科技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实现由实践经验到理论创新、再到制度创新的跃升。数智时代,平台、数据、算法已经突破技术概念的原有内涵,逐步发展为贯穿科技创新活动全过程的核心议题,并持续推动法律制度和法学理论的发展演进。深入阐释三者由技术概念向法学标识性概念的演进逻辑,对于构建数智时代中国科技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善于提炼中国科技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标识性概念
构建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要善于提炼标识性概念。标识性概念既是认识和解释科技创新活动的基本范畴,也是连接制度规则与理论体系的重要纽带。从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构建规律来看,一项概念能够成为标识性概念,至少应当完成规范化、概念化和体系化三个阶段。规范化要求概念具有明确的法律意义和制度边界,成为法律规范的表达对象;概念化要求其探索稳定的法学内涵和外延,形成法学理论分析的基本范畴;体系化要求其能够持续衍生新的制度规则和理论命题,形成具有内在逻辑和自主演化能力的知识结构。
平台是数智时代科技创新的重要法律主体。数智时代,科技创新活动主要依托平台组织开展,平台已然成为科技法学研究关注的重要对象。平台已由传统的信息中介、交易媒介发展为集聚创新资源、组织科技研发、配置市场资源的重要载体,并逐渐承担规则制定、秩序维护和风险治理等公共功能。质言之,平台已突破传统企业的经营边界,成为重塑市场竞争秩序、科技创新秩序和社会治理秩序的新型组织主体。
平台概念进入中国科技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经历了规范化、概念化和体系化的演进历程。在规范化层面,电子商务法第9条明确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者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平台内经营者,这一规定首次在法律层面将平台经营者确立为独立的规范对象。反垄断法第22条要求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标志着平台规制已从主体身份的确立延伸到具体行为的规范。在概念化层面,平台概念进一步衍生出平台责任、平台治理、平台守门人、穿透式监管等概念群,平台概念已经由单一的法律主体定义,拓展为具有理论解释力和制度构建力的重要范畴。在体系化层面,我国围绕平台逐步形成平台运营、平台责任、平台竞争等制度体系,法律规范不断完善,理论命题持续生长。
平台已经不仅是数字经济运行的技术载体,还是兼具科技创新组织、市场规则塑造和公共治理参与等多重功能的重要新型法律主体,由此形成的平台概念群已成为构建中国科技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重要支撑。
数据是数智时代科技创新的重要法律客体。从科学研究到产业创新,从技术研发到市场应用,数据贯穿科技创新活动的全过程,并不断释放新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数据具有非竞争性、可复制性、非排他性等区别于传统财产客体的特征,传统法律制度难以有效回应数据权益配置、开发利用、安全保护等现实需求。正因如此,国家将数据纳入基础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推动数据由技术资源转变为法律调整的重要对象。
作为中国科技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标识性概念,数据亦经历了规范化、概念化和体系化的演进历程。在规范化层面,数据安全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强调统筹数据开发利用与数据安全保护;《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即“数据二十条”)进一步提出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的权利制度。由此,数据从事实性生产要素跃升为承载多元权益的基础性制度范畴。在概念化层面,围绕数据形成的数据权益、数据安全等概念群,使数据治理从零散的制度回应走向有机构成的概念集群,标志着中国法学在数据领域完成从域外经验借鉴到本土概念提炼的理论自觉。在体系化层面,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与民法典等相关条款之间形成一般法与特别法、私法赋权与公法监管之间的多维衔接机制,各制度模块在实践中逐步形成相互关联、彼此支撑的规范体系。
数据经由制度确认、范畴提炼与体系整合的演进历程,不仅完成了从技术资源向法律客体的规范跃迁,更成为构建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回应数智时代治理需求的理论基石与制度缩影。
算法是数智时代科技创新的重要实现机制。过去,法律归责主要围绕客观行为结果展开分析,而算法广泛介入行为形成过程后,越来越多的法律风险源于算法自身的设计、训练及运行机制,传统结果规制路径已难以满足科技治理需求。因此,法律规制逐步由行为结果延伸至行为实现机制,算法成为科技法学必须回应的重要规范对象。
作为中国科技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标识性概念之一,算法的规范化、概念化及体系化体现为:在规范化层面,《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算法推荐管理规定”)明确提出建立算法备案、算法安全评估、算法公开透明等制度。《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深度合成管理规定”)要求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履行深度合成标识义务。上述规定标志着算法治理从技术伦理倡导迈入法律强制约束的轨道。在概念化层面,围绕算法形成的算法透明、算法解释、算法公平等概念群彼此呼应、相互支撑,标志着中国算法治理从问题导向的应急规制转型为概念导向的理论自觉。在体系化层面,算法推荐管理规定、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等规章与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自动化决策条款、反垄断法中的算法共谋条款等法律规定形成跨部门法的规范衔接,算法备案、安全评估等具体制度在实践适用中逐步整合为以风险分级为逻辑主线的算法治理全周期规范体系。
算法已突破传统技术规则内涵,成为连接数据、平台与人工智能的重要制度纽带,由此形成的算法概念群不断丰富科技法学的理论体系,成为数智时代中国科技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重要支撑。
综上,平台、数据、算法分别对应数智时代科技创新活动中的法律主体、法律客体、行为实现机制,三者相互关联、协同演进,共同勾勒出科技法学调整科技创新活动的基本法律关系框架。其从规范确立到范畴凝练再到体系整合的演进历程,集中呈现了科技法学立足本土实践、回应技术变革的学科自觉,为数智时代构建中国科技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提供了兼具解释力与构建力的标识性概念,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石。
推动构建中国科技法学自主知识体系
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的形成,不仅依赖于丰富的制度实践,更依赖于能够持续生成理论、凝练规则、统摄制度的标识性概念。平台、数据、算法作为数智时代科技法学最具代表性的标识性概念,既内生于中国科技创新与治理变革的时代语境,又以衍生新规则、新制度、新命题的方式持续拓展自身的知识疆域,推动科技法学从分散的实践探索走向有机的知识体系构建,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概念体系、制度体系和理论体系。
以标识性概念增强科技法学的知识组织能力。知识体系的形成有赖于对分散的制度实践与学术成果进行有效的归纳、分类和整合。标识性概念的核心功能之一,在于为知识的生产和组织提供稳定的范畴框架和归纳路径。围绕平台、数据、算法三类标识性概念,我国法学界逐步凝练出了平台责任、平台治理、数据权益、数据安全、算法透明、算法问责等概念群,使原本散见于电子商务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反垄断法以及多部规章中的制度规范得以被有序地纳入统一的分析框架。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是具有内在逻辑和独特认知框架的概念系统,提炼标识性概念既是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破题之举,也是构建过程中的重要抓手。平台、数据、算法作为标识性概念将科技法学的各知识模块有机串联,使科技法学从对具体技术问题的零散回应走向对数字治理一般性规律的体系化把握,为构建中国科技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以标识性概念提升科技法学的制度生成能力。标识性概念不仅是对既有制度实践的归纳与总结,更构成了持续生成新规则、新规范的理论引擎。平台、数据、算法一经在法律体系中确立,便以其强大的理论解释力牵引着制度演进的走向。在数据领域,不同于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侧重个人权利保护、美国强调数据自由流动,我国数据安全法作为全球首部从国家安全高度对数据进行综合性立法的基础性法律,确立了以数据分类分级保护为前提的制度体系,首创“国家核心数据”概念,构建了安全审查、出口管制措施、全流程治理等制度防线,与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形成“三法并行”架构。在平台领域,区别于欧盟《数字市场法》对“平台守门人”施以事先禁止性义务,我国聚焦事中的竞争秩序维护与平台规则治理,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平台的市场行为与规则制定权。在算法领域,有别于欧盟风险分级综合立法的严苛约束与美国企业主导的分布式治理,我国独创性地建立了算法备案与深度合成标识制度,实现了“备案主导、责任分层”的治理模式。上述实践表明,我国并未简单移植域外经验,而是在平台、数据、算法等标识性概念统摄下,将本土“真问题”转化为制度构建的“真命题”,形成兼顾安全底线、发展导向与治理效能的原创性制度方案。
以标识性概念彰显科技法学的理论创新能力。标识性概念的真正价值,在于其能够催生原创性理论命题,推动学科实现从实践探索到理论创新的跃升。平台、数据与算法作为中国科技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标识性概念,本身即蕴含着理论创新的内在品质。在平台理论上,我国学者围绕平台概念提出的平台责任、平台治理、平台守门人等理论范畴,突破了传统民商法以合同和侵权为核心的既有分析框架,形成了具有我国本土问题意识的理论范式。在数据理论上,学界围绕数据权利与数据权益的学理辨析,实质指向数据这一新型法律客体进行权利配置时的路径选择,构成数据法学理论创新的核心议题。在算法理论上,我国首创的算法备案制度催生“算法透明”“算法问责”“算法审计”等具有规范内涵的法律概念,为全球算法治理贡献了独特的理论话语。
平台、数据、算法三大标识性概念的形成和发展,既是中国科技法治实践的理论结晶,也是中国科技法学从理论自觉走向制度回应的鲜明标识。构建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的不仅需要实践的制度支撑,更离不开能够生成理论议题、引领学术方向的核心概念,正是在概念的凝练与理论的跃升中,中国科技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才得以在全球学术对话中形成学术主体性与话语竞争力。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国家安全学院副院长、副教授)
● 责任编辑:孙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