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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抗日根据地及解放区的民事证据调查方法
“调查研究是我们党的传家宝,是做好各项工作的基本功。”面对法制建设尚不健全、司法工作人员极为匮乏的客观情况,调查研究作为反思工作缺陷、归纳司法经验的重要工作方法,在司法取证中广泛运用。通过整理华北抗日根据地及解放区900余份红色司法档案发现,在典卖纠纷中核查文契、离婚抚养纠纷中询问乡里意见、土地纠纷中调查历史和勘察现状,成为较为普遍的审判程序。华北抗日根据地及解放区司法工作树立调查研究、实事求是的民主作风,将案件客观事实的发现作为审判工作的最主要任务,形成的深入调查研究、召开审讯座谈会、坚持维护群众利益等巡回就审方式方法,对于构建完善的民事审判证据规则体系具有指导意义,为新中国法治探索提供了宝贵财富。
华北抗日根据地及解放区
民事证据调查与收集的司法实践
1943年1月,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主任宋劭文在《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工作报告》中指示,审理案件目的是“为了把案情弄明白”,司法人员要深入调查有关案情的各方面。晋察冀边区高等法院院长王斐然曾在1944年3月《晋察冀边区司法工作报告》中批评:“问题一来,不究真象(相),尚未审清问明,即从法条出发,率而断案。”对此,边区纠正了对司法原则的错误认知,摒弃主观臆断和机械适用法条的弊病,为日后“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形成奠定了早期实践基础。
重视巡回就审与推事取证。1942年《晋西北巡回审判办法》第一条规定,行署司法处审判庭及各专署县政府,为了民众诉讼之便利,得定期派推事或裁判员深入下层,巡回审判其管辖之民刑诉讼案件。也就是说,晋西北行政公署与所辖各县的两级法官都能进行巡回审判。1944年《关于执行改进司法制度的决定》要求办案人员在巡回审判中“详询当地各级政权及团体干部,了解实际情况,访问附近群众,了解舆论趋向;找人与当事人谈话,并亲自征询当事人,了解其心情与主张;找到案件有关各方共同研究”。1948年《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人民法庭工作的指示》第三条指出,“我们提议各县设人民法庭,分区办事,巡回审判或到村就审。总之,要便利群众,要适合群众革命斗争的要求,而不要有任何官僚主义”。注重深入群众、就地审理、不拘形式的马锡五审判方式被誉为“东方审判经验”,晋察冀边区亦有与之理念相通、做法相似的诸多案例。邓某银诉谷某林离婚纠纷案中,王斐然担任主审人,先派推事到区公所详询当地干部,又去谷某林所住的槐树庄探询了解群众舆论,再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最终根据调查情况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重视依靠群众调查取证。“千百事件整天发生在人民中,最适当的解决办法,也就在人民中”。晋冀鲁豫边区司法实践贯彻“对于重大疑难案件,法庭人员应到群众中广泛征求群众和群众团体的意见,并动员他们搜集材料,以达彻底了解案情”的规定。太行行署对一起典型案件的处理通报提到,在刘某先侵占土地争议案中,该县工作人员首先会同驻村工作同志及村干部实地勘验,后召集村里主要干部和数名积极分子开会讨论案件处理情况并进行政策法令教育,随后扩大干部范围统一村干部思想。通过村干部与刘某先沟通,向群众进行解释,最终让刘某先认识到了错误并赔偿损失,案件妥善办理。霍某章诉谷某林过继纠纷案中,司法处接到案件后,走访村民核实情况,收集到孩子的伤情证明和霍某章夫妇虐待的多方证言后,最终判决过继合约无效,孩子返还生父谷某林,霍某章夫妇被训诫并责令书面悔过。
重视向社会组织调查取证。根据地司法审判人员少、辖区广,难以对每起案件开展全面调查,村委会、妇救会、农会、民兵组织等基层群众组织,作为连接司法与民众的重要纽带,能快速收集司法人员难以获取的信息,往往成为关键证据的提供者。比如,赞皇县承审处对杨某妮离婚案作出判决前,村妇救会专门把杨某妮受虐待一事提上日程,在上级妇救会的帮助下,先后召开农会及“老太太会”进行讨论,调解无果后,县政府最终根据群众意见判决允许离婚。张某妮诉郄某华离婚案中,先经平山县楼子涧村公所、平山县第十二区公所调解,后经平山县司法处、晋察冀边区高等法院审理,最终判决离婚。区、村公所的调处情况是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的重要参考。
重视当事人收集举证。赵某润诉商某奎相邻关系案、鲁某诉李某姐婚姻纠纷案、张某诉张某书借款纠纷案等案件中,当事人所举证据是否涂改、有无质证及凭证等,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实体上,司法人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剥离无效信息,锁定关键事实,最终形成具有高度可信度的裁判依据。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事实,或存在相反事实的有效证明,则要承担不利后果。程序中,强调被告的抗辩权,尊重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权,注重证据和法律程序,尊重和保障人民基本权利。
重视司法总结。华北抗日根据地及解放区司法工作将群众化的司法观念解释为“面向事实,审查民隐,关心群众利益,解决群众痛苦”。中国共产党在根据地时期摸索形成了总结月报制度,各地定期类型化总结案件办理情况,归纳审判经验并向上级汇报。如河北省晋县(今晋州市)司法处收集、整理的8份司法工作总结中,3份总结了取证的方法。既要求深入实地,打破书面审理局限,通过实地勘查、走访调查等方式获取第一手证据,也坚持实事求是,在广泛调查基础上听取多方意见,全面细致审查核实相关证据。
华北抗日根据地及解放区
固定证据的基本原则
马克思说,“占有事实的最好办法就是开展调查研究”。华北抗日根据地及解放区坚持了解中国实际情况、解决中国实际问题,形成了具有中国风格、中国特色的民主法制建设理论,人民司法观在实践中得到运用和发展。民事诉讼审判制度初具雏形,确立了实事求是、切实维护群众利益、重视调查研究、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和要求证据必须确实充分等司法证明原则。
制定灵活单行的诉讼法规。陕甘宁边区诉讼立法自1938年开始,《刑事诉讼条例草案》《民事诉讼条例草案》是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较为系统的诉讼法规。其他敌后抗日根据地自建立即制定一系列单行诉讼法规,晋察冀边区《关于执行改进司法制度的决定应注意事项的命令》《关于改进司法制度的决定》、晋冀鲁豫边区《民事诉讼上诉须知》、晋绥边区《晋西北巡回审判办法》等,尤其是《晋冀鲁豫边区太岳区暂行司法制度》,是一部比较全面的单行诉讼法规。灵活务实、因地施策,成为该时期诉讼立法的典型特征。
注重实地调查研究的审判程序。善做群众工作成为司法工作者的必备技能,依靠人民群众、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成为这一时期司法裁判取证工作人民性、客观性的集中体现。《晋冀鲁豫边区太岳区暂行司法制度》将“调查研究”专列为第三章,第二十一条规定“调查研究是法庭搜集材料、了解具体案情的必要方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勘查实际情形,法庭对于某些事件发生的地点环境,以及一切具体现状,需要亲自勘查,才能了解实情(勘查亦可委托其他干部代理)”。从实践来看,华北抗日根据地及解放区司法工作已将尊重客观事实作为案件办理质量好坏的一项重要标准,要求审判人员处理问题要多方面进行调查了解,防止发生偏差。
确立证据在诉讼过程中的核心地位。根据太行抗日根据地司法档案,诉讼常见三种证据材料,即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和书证,如1941年张某氏诉李某成赎回房地纠葛案中,张某氏的丈夫生前将房地卖给李某成,并通过中间人订有文书,但张某氏称此为“活卖”,起诉要求赎回。最终,结合陈述、证言与“死契文书”确定不支持张某氏赎回请求。再如晋察冀边区第五区司法处民事判决(民国三十一年上字第50号)郑某庄与郑某飞赎地案,驳回郑某庄诉讼请求,依据庭审陈述、回赎契、买卖文约、证人证言等,认定双方属买卖关系,上诉人不可以地作质进行赎回。《晋冀鲁豫边区民事诉讼上诉须知》规定,当事人对第一审及第二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均应提出上诉理由的证据。《苏中区处理诉讼案件暂行办法》规定更为全面,“原被告主张有利于己之事实,就其事实,有举证之责任。审判人员及陪审人员对于案情及证据,应直接、间接、公开或秘密进行周密之调查研究。”
华北抗日根据地及解放区民事诉讼调查取证的经验启示
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作为新中国法治建设的早期实践,华北抗日根据地及解放区的法律实践,奠定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重要思想基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旨在明确司法活动尊重事实和法律、追求公平与正义,形成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实质正义司法观,坚持群众路线和注重调查研究的司法方法。当前司法实践中,提倡一揽子解决纠纷,根据需要依法开展证据调查,既要依法查明案件事实,也要防止滥用证明责任、越权搜集证据。
坚持正确的证据责任分配规则。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核心,要站稳人民立场,全方位贯彻到民事证据采集固定、分析认证中。应当明确“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合理分配转换证明责任。法官可根据影响基础事实、要件事实、认定事实的不同证据类型带来的不同后果释明相关法律规则,激发当事人自主举证意识,避免案件待证事实认定不清,以致上诉后被改判、发回和再审的后果。对当事人客观无法自行收集的证据,法院应依法开展调查,但应限定在待查证据与案件争议具有一定关联(必要性)且法院能够在合理成本范围内调查收集到的情况(可能性)。
坚持依靠群众的调查方法。华北抗日根据地及解放区的司法实践,闪烁着司法工作者朴素的解纷智慧,坚持群众路线,注重调查研究。在民事诉讼调查取证过程中,法官应转变思维,深入田间地头、纠纷现场勘察勘验,依靠群众提供证据线索,向村、居民委员会了解情况,慎用逾期失权、举证不能直接驳回,证据认定事实从追求何者为真到实现效果更好。程序上,建议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要在一定期限内提出,若法院不予准许,一般要回复通知并说明理由;妥善适用律师调查令,进一步完善律师调查令的开具程序、其他机关配合调查取证等规定。
坚持现代化的联查手段。搭建跨部门信息共享平台,在“一张网”建设的大背景下,整合公安、税务、金融、市场监管、人社等多部门、多领域资源,形成“数据池”,法院通过系统提交证据调取申请(明确事由、范围、时限),被请求单位在线接收、审核并反馈结果,全程电子化留痕,减少纸质流转耗时。基于67类要素式起诉状示范文本开发类案证据推荐模型,同步匹配证据调取路径,如向相关行政部门申请调取、通过公证机构固定等,通过统一类案的证据标准,助力提升案件处理的公正性。
《墨子·尚同》语,上之为政,得下之情则治,不得下之情则乱。华北抗日根据地及解放区巡回就审中调查勘察、固定民事证据的做法,是司法适应晋察冀、晋冀鲁豫边区革命环境的做法,又是司法执行改进工作中运用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实践,更是党在根据地时期民事程序立法逐渐发展的体现。历史与现实启示,民事司法中调查勘察、固定证据时要坚持唯物史观,既否定当事人主义的独断属性,又抑制职权主义的无限扩张,进而维持民事证据结构的适度平衡,把握好“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取证原则;要大兴调查研究,站稳人民立场,构建当事人举证、职权调查勘查、委托社会收集的协调统一民事证据固定体系,避免职权调查与当事人举证之间的逻辑失序,妥善安排证据收集制度的内部体系和外部体系,彻底解决兼容性问题,推进法律评价的一致性和内在统一性,不断提升民事司法活动的质效。
(石改军系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张文特系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张照玉系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综合办公室副主任)
● 责任编辑:陈致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