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文明的新时代内涵及其法治保障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是最小国。家庭的社会功能和文明作用不可替代。家庭文明是社会文明的重要内容,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发挥家庭家教家风在基层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家庭文明建设,是提高社会文明程度的必然要求。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家庭文明建设需要“德法共治”,要发挥法治在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中的保障作用,厚植家庭文明的法治土壤。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重视家庭文明建设是婚姻家庭法学价值体系展开的主线。
  民法典高度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婚姻家庭编将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增列为基本价值取向,家庭文明成为婚姻家庭编、继承编内在价值体系的源头活水,并明确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这一条款贯彻落实了习近平总书记有关加强家庭文明建设的重要讲话精神,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家庭家教家风建设重要论述的法典化表达,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婚姻家庭领域的具体投射,也是中华优秀传统家庭美德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家和万事兴”是家庭生活思维和家事法治思维,家庭文明建设条款有助于克服个体主义方法论与财产法中心主义的缺陷,推动家庭成员全面发展、实现家庭和谐。
  民法典施行五年多来,面对婚姻家庭的新特点、新挑战,须坚持家庭文明建设的基本价值取向。爱国爱家、相亲相爱、向上向善、共建共享是家庭文明建设的核心要义,平等、敬爱、忠实、和睦是家庭文明的核心内涵和基本法理。
  
  平等
  
  平等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也是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之一,更是家庭文明的首要内涵。家庭文明视野下的平等强调夫妻平等,这是平等观在家庭领域的体现。
  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旨在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以夫妻平等为基础和前提,也是夫妻平等原则的必然要求。夫妻平等具体表现为,夫妻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地位平等;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继承权男女平等;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婚后所得共同制正是夫妻财产关系平等的制度体现。夫妻在处理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时,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若夫妻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向婚外异性大额转款的行为侵害了另一方的共同财产权益,该行为无效,另一方可主张全额返还。
  民法典实施过程中,需要通过制度协同来落实家庭文明平等内涵。202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其中“掌握家庭收入一方阻止配偶就医属于家庭暴力,人民法院通过‘制止暴力﹢帮扶就业’帮助受害人摆脱困境——陈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表明,经济控制型家庭暴力已成为司法实践中需重点规制的新型家庭暴力,较之通过民法典第1062条和第1066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的规定进行救济,用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经济控制型家暴受害人,更为高效。
  
  敬爱
  
  婚姻家庭具有伦理性,以爱为底色,包括爱情之爱和亲情之爱。我国民法典中“爱”字出现两次,都集中在婚姻家庭编,要求夫妻应当“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
  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这是家庭成员相处之道、家庭成员亲情的经营之道。敬爱,即敬老爱幼,养老育幼,使老有所养、幼有所依。中国古人所向往的“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的大同社会,其理想状态就是“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敬老爱幼、养老育幼也是基于弱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对老年人和未成年人进行倾斜保护,在实质层面实现更平等的权利配置和弱势群体更充分的自由发展,丰富平等原则的内涵,传递民法典的柔性和温度,彰显人文关怀理念。
  敬爱并不简单等同于赡养老人和抚养未成年人。在赡养之外,还要强调“敬”;在抚养之外,还要强调“教”。一方面,养而不敬,不为孝。孝敬父母、重视亲情是中国社会传承几千年的重要家庭伦理道德,是中华民族孝亲敬老传统美德。《诗经》有云:“哀哀父母,生我劬劳。”《论语·为政》有:“子游问孝。子曰:‘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民法典条文使用“敬老爱幼”而非“尊老爱幼”“养老爱幼”,这有利于弘扬传统孝道文化中“敬”的内核。“孝”是中国传统家文化的核心,“敬”和“养”共同构成了“孝”的内涵,这些都是家庭文明建设的宝贵精神财富。《增广贤文》有言:“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我国婚姻家庭身份关系具有接续性或反馈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的精神赡养更是敬老美德的法律化,要求家庭成员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此外,物质赡养中的赡养费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有利于亲情修复和维护家庭和睦团结。
  另一方面,养而不教,不成爱。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主要包括抚养、教育和保护。家庭具有教育功能,家庭教育是教育的基础和起点,在教育体系中有特殊地位和重要作用,关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国家民族的长远发展,要避免“养而不教”“教而不当”。不同于学校教育或者社会教育,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应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开展,并尊重其参与相关家庭事务和发表意见的权利。
  在民法典实施过程中,需系统研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背景下促进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发展的政策与机制,统筹好家庭养老、个人养老和社会养老的作用,健全养老服务体系,加强失能失智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和养老保障。同时,要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充分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以民法典助力积极有效应对我国人口老龄化。
  
  忠实
  
  忠实是诚信价值观和民法诚信原则在夫妻关系中的当然要求和具体化,强调和睦文明、忠实互让、互尊互爱、夫妻一体、休戚与共。夫妻婚姻关系领域道德与法律交织,忠实既是婚姻关系的道德底线,也需要将之法律化。民法典对婚姻忠实理念和忠实义务作了进一步加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增加了兜底条款,采用例示规定加兜底条款的立法技术,不再封闭列举,从而使一些确实给无过错方造成严重损害的“其他重大过错”情形被纳入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此种立法变化的规范目的,是更好地发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预防、制裁作用,促进婚姻关系的稳定。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并不足以概括不忠实于婚姻的全部情形,民法典增加兜底条款后,可以将其他婚内出轨的情形纳入,更有利于维护夫妻互相忠实。
  不仅可以通过离婚损害赔偿等对受害方予以事后法定救济,还可以通过夫妻事前约定来预防和避免不忠实于婚姻的情形。有些忠诚协议构成附生效条件的夫妻财产约定,如夫妻之间约定一方出轨或者实施家庭暴力等即产生婚后共同所得以及该方婚前某些个人财产转移归受害方所有。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将一些忠诚协议认定为夫妻财产约定的趋势。互相忠实是夫妻互相尊重、互相关爱的基础,也是婚姻家庭关系得以平等、和睦、文明的前提。忠实从夫妻关系层面体现家庭情感陪伴的功能,为永恒的爱情提供制度保障,将婚姻刻画为一个爱情共同体。在家庭文明视角下,强化忠实理念和忠实义务,可以增强人们对婚姻稳定的预期,增强对爱情和婚姻制度的信心,有利于鼓励缔结婚姻。
  民法典实施过程中,要积极培育新型婚育文化,加强对年轻人婚恋观、生育观、家庭观的引导,通过制度保障和引导家庭成员和睦文明、忠实互让、互尊互爱、休戚与共。同时需明确,夫妻互相忠实不局限于两性人身关系上的忠实,也包括财产关系上的忠实,后者如夫妻一方不得实施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和睦
  
  婚姻家庭是一个亲情和财产的生活共同体,共同体性带来婚姻家庭法平衡整体和个体利益的难题。家庭文明视野下的和睦,致力于维护身份关系和谐安定,妥当平衡婚姻家庭共同利益的增进和个体的自由全面发展,实现家庭共同利益。民法典鼓励缔结婚姻,反对轻率离婚,维护婚姻等身份关系的稳定性。
  团结就是力量,家庭成员间应当互相帮助、互谅互让、和睦团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下简称“两户”)的债务性质识别强调“户”的团体性、经济合作、同进同退、休戚与共。家庭成员之间全面合作,致力于增进家庭共同利益、整体利益,避免功利算计,家庭生活也注重家庭成员之间的共建共治共享。民法典充分肯定“户”的民法地位和团体性品格,尽管在“两户”之外,家庭并未被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看待,但家庭身份共同体的特点和家庭共同利益均被立法作为重要的价值依归。
  夫妻作为一个有福同享、有难同当的亲情和财产的共同体,凸显家庭的整体性和身份共同体特征。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上,共债共签仅是情形之一,还要注意基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和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的“共同用途论”,这也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无论是“两户”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都体现了婚姻家庭在组织经济生活中的团结协作。
  婚姻家庭是一个身份共同体、伦理共同体和财产共同体。民法典实施过程中,要充分树立家庭成员的共同体观念,促进家庭和睦团结。家庭文明中的和睦,既包括鼓励缔结婚姻、维护夫妻及父母子女等身份关系的和谐安定,也包括通过家庭成员团结协作实现家庭经济合作功能,以及通过夫妻等身份共同体成员整体协同实现家庭共同利益。虽然民法典没有将“户”的主体地位扩展到所有家庭,但家庭和睦的理念已深入家事法的骨髓,家庭成员在互相团结中互相依存,同进退、共荣辱,并共同将“家”作为心灵的归宿。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本文系2023年度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推进法学教育和法学院校改革研究”(批准号23JZD024)的阶段性成果。〕
  ● 责任编辑:王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