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版文章标题:
“东京审判开庭80周年的历史警示”系列报道之四
正义回响:中国战区BC级战犯审判之路
-- ——专访上海交通大学东京审判研究中心主任程兆奇
在日本侵华战争结束后,东京审判对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负主要责任的日本政府及军队高层进行了审判,以东条英机、广田弘毅等7名甲级战犯被判处绞刑结束。但还有大量的日本军官及其他人士对中国和中国人民实施了残忍暴行,他们的行为同样应该被法律追责。根据《莫斯科宣言》《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等国际法规定,中国在境内10个城市设置BC级法庭,开展BC级审判(一般习惯称东京审判为A级审判。A级指政府及军队高层,B级指暴行现场指挥者,C级指犯罪的执行者),共审理600余案,800多名战犯。
相较东京审判,BC级审判关注度较小,在日本社会所受争议较大,但其对重塑战后秩序、捍卫历史正义的深远影响,同样是不可忽视和遗忘的。为深入探究BC级审判及其价值,本刊近日专访了上海交通大学东京审判研究中心主任程兆奇教授。
BC级审判的启动和艰难历程
二战后亚太对日战犯追责体系由两大部分构成。程兆奇表示,“大众熟知的东京远东国际军事法庭A级审判,主要针对日本政军高层,重点解决宏观层面的战争顶层决策责任。而长期被大众忽视的BC级审判,是由中国、英国、澳大利亚、菲律宾等众多受害国,自主设立军事法庭开展的属地审判,审判对象聚焦日军中下级军官、士兵以及暴行现场指挥官,专门追责战争过程中屠杀、虐俘、酷刑、奴役、残害平民等具体暴行”。东京审判是对日本政府和日军整体的清算,BC级审判则细化到每一名士兵、每一项罪行,让每一个中国百姓受到的迫害都有机会被法律清算。二者互为补充,共同构成了完整的战争罪责司法清算链条。
“相较于东京审判,BC级审判其实不需要过多法律层面的解释。”深耕东京审判和BC级审判研究多年的程兆奇教授提出,东京审判以司法判决的形式宣告了旧国际法秩序的终结,创造性地将破坏和平罪、违反人道罪纳入国际法范畴,将对战争的道德谴责上升为法律制裁,确立了“发动侵略战争即犯罪”的根本原则。“这些判决是史无前例的,都需要检察官和法官作出极大努力,根据现有法律和法理进行细致阐释”。
程兆奇介绍,“BC级审判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在《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及日内瓦公约等国际法中都有迹可查。中、美、澳、英、荷、法、菲根据法律和战争现实情况,在亚太地区共设立49个BC级审判法庭,主要审判日本战犯的虐俘、杀人等普通战争罪罪行。”另有4所法庭共同构成同盟国对日战犯审判体系,“苏联在伯力设立法庭,审判日军细菌战的罪行;新中国分别在沈阳和太原设立法庭,审判日军普通战争罪罪行。八国两府53所法庭共审理战犯约5700名,死刑犯约1000名。”
证据是审判胜利的关键。然而受限于战后初期的客观条件,证据收集困难重重。“因时隔久远,特别是加害者与受害者的强势和弱势极为悬殊,战后审判单是取证就极为艰难。”程兆奇拿出记录了《敌人罪行调查表》的文献介绍,“尽管当时环境艰难,但是证据的收集严格符合对程序正义的追求。每份调查表下方都印有填表须知,对证据的真实性有严苛的要求。”
填表须知规定,“罪行人姓名需详写,不可只填‘松井’‘太田’等字而有姓无名。”程兆奇感叹,“在中国人民终于等到盼望已久的所受之冤苦都要得到昭雪的时刻,一切作恶人员都要同样依法惩处的云开雾散时刻,审判机构并没有因此便宜行事,更没有为达惩处的目的而不择手段。”中国法官和中国检察官为了维护司法公正,为检举严格设限,只希望保证审判的公平正义,以让罪犯心服口服,让中国人民得到合乎情理又合乎法律的正义结果。
证据收集的要求严苛,审判流程也严格遵守国际法和国内法要求。“当时国内成立了一个战争罪犯处理委员会。这个委员会由6个机构联合组成,主要负责战争罪犯名单的确定以及逮捕、引渡等。”程兆奇解释道,“今天听起来也许有些不可思议,但当时的日本作为战败国,向他们提出引渡时还是非常配合的,很多日本战犯都是由日本配合抓捕并引渡的。”战犯随后被解送到各审判战犯的军事法庭。
“管辖权之内的罪行共分四类,包括破坏和平罪、普通战争罪、违反人道罪和其他罪行。适用的法律包括国际公法《巴黎非战公约》《海牙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以及中华民国本土法律如《中华民国刑法》《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禁烟禁毒治罪暂行条例》等。”
军事法庭审理后,判决结果以及检察官的不起诉处分都由所配属的军事机关报请国防部核准后执行。“判决死刑和无期徒刑的案件还需要呈请国民政府主席核准后执行,未通过核准的案件由国防部发回复审。”由此可见,在当时困难情况和国仇家恨下,中国仍然严守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定,作出公平判决。这也揭示了BC级审判在日本社会引起的最大争议——所谓“胜者的审判”的荒谬性,程兆奇对此进行了详细解读。
BC级审判的司法价值和现实意义
关于BC级审判在法理层面的核心突破,程兆奇指出,BC级审判极大完善了现代国际刑法体系,填补了传统战争追责的司法空白。他强调,“传统国际法曾长期存在‘军人执行上级命令免责’的惯性认知,而BC级审判通过大量真实判例,彻底推翻了这一绝对原则,确立了军衔高低不豁免战争暴行、个体施暴必须独立担责的核心司法准则。”BC级审判清晰区分了国家层面侵略战争的宏观责任和军人个体暴行的直接责任,搭建起“战争决策者-现场指挥者-直接施暴者”的层级化追责体系,让战争罪责不再局限于少数高层,实现了对战争罪行全方位、无死角的司法追责。
关于BC级审判的司法实践创新,程兆奇介绍,“不同于东京审判的多国联合国际司法模式,各国自主开展的BC级审判,是受害国行使国家主权、践行属地司法管辖的重要典范。尤其是中国在南京、上海、广州、太原等地设立的军事法庭,依据本国司法主权审判在华日军罪行,开创了受害国依托本土司法体系追诉境外侵略暴行的成熟范式,极大丰富了现代国际刑法的管辖规则和实践经验”。同时,庭审通过严谨的举证、质证、辩论和宣判程序,采信幸存者证言、尸检报告、日军原始文书、现场物证等大量一手资料,将零散的战争暴行固定为具有国际法效力、权威、不可篡改的战争司法档案,成为驳斥历史虚无主义、战争否认主义的硬核法理依据。
谈及审判的程序价值和司法伦理,程兆奇表示,BC级审判还明确了军事指挥官的管控追责标准,确立了“上级明知或应知部下实施暴行而不予制止、事后纵容包庇即构成罪责”的不作为追责原则,为后世国际刑事法庭审理战争犯罪、追究指挥官责任提供了重要判例支撑。更重要的是,战后各国摒弃了以暴制暴、私力复仇的原始方式,全程依托公开、公正、规范的司法程序清算战犯罪行,确立了现代社会以司法正义终结战争仇恨、以法治手段制裁战争暴行的文明司法伦理。“BC级审判有效弥补了东京审判的短板。东京审判侧重同盟国整体的宏观战争追责,难以关照各受害国的区域性惨案和普通民众的个体苦难,而BC级审判直面南京大屠杀、战俘虐杀、劳工迫害、平民奴役等具体暴行,让无数普通战争受害者的冤屈得到司法昭雪,实现了微观层面的实质正义。”
中国地区的BC级审判案例繁多,一桩桩真实的审判案例,直观展现了军国主义对个体人性的异化和摧残,以及异化后的人性如何残忍。
程兆奇介绍了一个典型案例,“1937年12月,日军进攻南京时,被告向井敏明、野田毅进行杀人比赛,结果野田毅共杀105人,向井敏明共杀106人。被告田中军吉则在南京城西一带,用军刀连续屠杀俘虏及非战斗人员达300多名。3人最终均判处死刑”。对这些案件的审判,不仅为逝去的同胞拿回正义,更为当代和平教育、警惕极端军事思潮复苏、坚守和平底线提供了长久的镜鉴。
BC级审判不仅审判日本战犯,还包括其他国籍帮助了日本实施虐待俘虏、对非军人施用酷刑等罪行的战犯。
BC级审判在证据采集、罪行认定、属地管辖、罪责裁量等方面的成熟经验,为当代国际社会处置各类武装冲突中的平民迫害、战俘虐待、违反人道罪行提供了重要历史范本。
BC级审判的正义不容玷污
“BC级审判默默散落于亚太广大地区,当时没有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而是随着20世纪50年代后日本经济开始复兴,各地的受刑人陆续返回日本,才逐渐得到关注。”程兆奇向记者介绍。
由于世界范围冷战格局的形成,特别是朝鲜战争等热战,二战时的敌我是非立场已为新的势不两立的两大阵营取代。“日本政府趁机以‘因公’恢复BC级战犯的抚恤,等于是在国内法上为BC级战犯正式平反。”BC级审判的受刑人员俨然成了“蒙难者”,BC级审判本身也因此在日本国内被贴上了“负面标签”。
“《我想成为贝壳》是典型的作为日本社会对BC级审判‘不公’感受的象征。”程兆奇介绍,这部电视剧根据原陆军中尉加藤哲太郎的狱中手记《疯狂的战犯死刑囚》改编,于1958年10月底播出。其中主人翁面对所谓的审判“不可理喻”的荒唐,深感自己还不如成为一只“贝壳”。“还有一部电影比较小众,讲的是一名日本士兵在战场上对一名重伤的菲律宾士兵心生怜悯,递给他一只水壶,后来成为指认他有罪的重要证据。”这些影视作品虽然是虚构的,却是对BC级审判正义性的实质污蔑,通过传播影响日本国民以及其他地区人们对BC级审判的印象。
程兆奇对日本的主流观点进行了介绍,“批判BC级审判的主张有三点,一是认为张冠李戴,诬人不实;二是认为BC级审判的受审人大多数是奉命行事,而军人须服从命令,因此不应被定罪;三是认为所谓罪行,同盟国军队同样未免,却因是胜利一方而免于审判。”
实际上,日本社会提出的三点主张,至少在中国的BC级审判中都可以一一反驳。首先,如前文所介绍的证据收集要求,在战后初期证据散落、日军频繁转移并大量销毁罪证、中国民众对日军详细信息了解少之又少的情况下,中国仍没有降低收集证据确定战犯名单的标准。程兆奇说,“像日本那些文艺作品里讲述的情况,至少在中国是没有的。结合广为人知的战争事实,中国对被告的确定和定罪量刑是慎之又慎”。
其次,中国BC级审判的无罪率和轻罪率也说明了中国严守程序正义底线。程兆奇开门见山地说,“很多日本士兵在中国干过什么,大家都心知肚明,但证据的收集实在困难,中国的军事法庭坚持了疑罪从无的原则”。中国BC级审判当庭宣布无罪的案件近四成,加上其他免罚的总人数,不受刑罚的人数超过半数。轻罪率高达八成以上,仅有不到两成的定罪战犯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大量实施过屠杀、虐待的日军基层人员未受刑罚。
第三,程兆奇说,“仅记录在册的日军遗孤就有将近4000名,其中百分之九十以上集中在东北三省和内蒙古东部。”遗孤几乎全部是日本开拓团后代——日本推行 “百万户移民” 国策,30余万农民迁入东北抢占土地。1945年战败溃逃时,日军和开拓团高层放弃妇孺,大量婴幼儿被遗弃路边、村庄,被饱受侵略苦难的中国百姓收养,中国政府也制定了帮助日军遗孤回国的具体方案。“日军对东北的侵略尤盛,但无论是中国百姓还是中国政府都没有对无辜的人进行打压,反而施以了足够的人道主义帮助。中国的审判也只会针对确实有罪之人,并非以单纯的国籍仇恨为定罪量刑基础。这是程序和实体正义的基础。”
采访最后,程兆奇表示,“从宗教性、民族性的角度去讨论日本为什么曾经犯下残忍罪行、现在为什么不承认罪行,对他们反而是一种高度的开脱。”纽伦堡审判结束后,德国主动认罪,立法杜绝纳粹复活,长期向以色列、犹太受害者、东欧受害国支付战争赔款、个人补偿金,全国教材统一客观记载纳粹侵略、大屠杀,禁止淡化和洗白战争。反观日本政府,道歉模棱两可,反复翻案,多名日本首相、内阁官员公开参拜供奉14名甲级战犯的靖国神社。
BC级审判是对历史罪行的判罚和纠正,是对所有国家和人员的威慑,是对后世行事边界的框定,是对受害国和受害民众的抚慰。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首先要做到了解BC级审判这段历史,知晓这份并不“彻底”的正义耗费了多少先辈们的心血,铭记历史,立足当下脚踏实地,不断进取,以永不懈怠的姿态砥砺前行、努力奋斗。
● 责任编辑:孙雅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