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京审判开庭80周年的历史警示”系列报道之一

东京审判的法律贡献和法理意义

  今年是东京审判开庭80周年。面对从日本前首相安倍晋三到现首相高市早苗等人长期以来不断质疑东京审判正当性、妄图为日本侵略史翻案,回顾和重申东京审判的法律贡献和法理意义,不仅是对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以来形成的战后国际秩序的坚定维护,更是对日方相关否定和质疑的有力回击。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1945年9月2日,日本代表在无条件投降书上签字,宣布接受1945年7月26日签订的《波茨坦公告》,正式承认同盟国有权实施“严厉的审判”清算战争罪行。同盟国于1946年1月在日本东京设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史称东京审判。1946年5月3日至1948年11月12日,东京审判历时两年半,开庭818次,法官耗时7个月完成长达1218页的判决书。
  东京审判和根据《关于控诉和惩处欧洲轴心国主要战犯的协定》及其附件《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以下简称《纽伦堡宪章》)而组成的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史称“纽伦堡审判”),共同作为现代国际法意义上成立最早、对国际刑法最具影响的国际刑事审判机构,不论在国际刑法的司法实践和基础理论方面,还是在战后国际正义和和平秩序方面,都有着里程碑式的重大意义。
  东京审判在国际刑事的管辖权确立、规则演进、制度构建三大维度,为国际刑事司法、国际人道法和国际人权法的发展,奠定了不可替代的法律根基,推动了国际社会治理从权力政治迈向规则治理的范式转型。
  
  东京审判作为国际刑事管辖权的实践先例
  
  东京审判和纽伦堡审判作为国际刑事管辖权的司法实践先例,成为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以下简称“前南法庭”)、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以下简称“卢旺达法庭”)及国际刑事法院行使管辖权的重要基础和法理源头,使得国际刑法真正“长出了牙齿”。
  国际刑事管辖权的产生,始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签订的《凡尔赛和约》。《凡尔赛和约》第227条规定设立特别法庭对德皇威廉二世进行审判,追究其发动战争的责任。虽然威廉二世逃到荷兰最终并未受到审判,但《凡尔赛和约》第一次在国际法上确立了国际刑事管辖权,使得国际社会开始探索将行使国际刑事管辖权作为维护世界和平与秩序的重要手段。
  东京审判和纽伦堡审判开创了对犯有破坏和平罪、违反人道罪和战争罪的国家领导人或其他个人、团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司法实践先例。《纽伦堡宪章》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以下简称《东京宪章》)也成为国际法上最早得以实施的关于国际刑事管辖权的国际法文件。《纽伦堡宪章》第6条规定,法庭有权审判及处罚一切为欧洲轴心国之利益而以个人资格或团体成员资格犯有违反和平罪、战争罪、违反人道罪的人员。《东京宪章》第5条规定,法庭有权审判及惩罚被控以个人身份或团体成员身份犯有破坏和平罪、普通战争犯罪、违反人道罪的远东战争罪犯。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在东京审判的审理中,尽管辩方律师在开庭之初即对管辖权展开了广泛质疑,但检方大量援引了国际法、条约、协定甚至同盟国领导人讲话、国际法著作等作为审判根据,以韦伯为代表的法官也在判决书草稿的论述之中旁征博引,共同为东京审判的管辖权之争进行了充分的说理论证。
  之后三十几年的时间里,国际刑事管辖权再未得到实践,直至1993年5月25日,联合国安理会成立前南法庭,对前南斯拉夫境内普遍发生的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提起诉讼,以及随后1994年11月8日,联合国安理会又设立卢旺达法庭,管辖卢旺达境内和邻国危害人类罪和种族灭绝罪的行为。
  在上述国际刑事管辖的实践先例的基础上,国际刑事管辖权被明确作为法律条文确立下来,1998年制定、2002年正式批准生效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以下简称《罗马规约》)第5条“法院管辖的罪行”规定,法院的管辖权应限于整个国际社会共同关切的严重罪行,对种族灭绝罪、反人类罪、战争罪、侵略罪具有管辖权。
  
  东京审判推动国际刑事法律规则的演进
  
  东京审判突破了传统国际法对战争犯罪的狭隘界定,以国际刑事司法实践的方式,确立了破坏和平罪和违反人道罪两大国际刑法罪行,还确立了个人刑事责任和共谋犯罪这两大国际刑事责任原则,推动了国际刑事法律规则体系的演进发展。
  破坏和平罪:将侵略战争定性为国际法核心罪行。东京审判首要的法律贡献在于通过司法实践确立了破坏和平罪,也即如今国际刑法中的侵略罪,由此,战争犯罪的界定突破了违反战争法规或惯例的狭隘限制。
  国际法上对侵略战争的禁止和约束历经演变。一战前的1899年和1907年两次海牙和平会议是国际社会限制战争的第一步。1899年《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第一公约)及1907年的《限制使用武力索偿契约债务公约》(第二公约),均规定禁止以使用武力作为强制执行契约义务的法律救济方法。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订立的《国际联盟盟约》,首次正式引入了“侵略”概念。1928年8月27日各国在巴黎签订的《关于废弃战争作为国家政策工具的一般条约》(以下简称《非战公约》,又称《巴黎非战公约》或《凯洛格-白里安公约》)宣布将战争作为推行国家政策的工具是非法的。该公约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以普遍国际公约的形式,正式宣布废弃以战争作为推动国家政策工具的国际法律文书,是国际关系中禁止使用武力的一个里程碑。
  东京审判和纽伦堡审判第一次将《非战公约》中以法律制约战争的理想主义主张落实为国际刑事司法实践。《纽伦堡宪章》第6条和《东京宪章》第5条,都作出关于破坏和平罪的规定——列举出该罪行的五项行为,即策划、准备、发动及执行侵略或违反国际公法、条约、协定或保证之战争,以及为达到上述目的而参与共同计划或阴谋的罪行。
  东京审判对破坏和平罪的认定具有划时代意义,它标志着“侵略”从单纯的政治概念,转变为兼具政治与法律双重属性的法律概念。此后,联合国将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原则写入《联合国宪章》,1974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关于侵略定义的决议》、1998年《罗马规约》将侵略罪纳入法院管辖范围,都是直接继承了东京审判关于破坏和平罪的法理成果。东京审判以判例形式为国际社会惩治侵略行为、维护世界和平提供了最核心的法律依据。
  违反人道罪:拓展战争犯罪的人道保护边界。东京审判的另一重要规则贡献是确立违反人道罪。该罪名弥补了传统战争罪仅适用于武装冲突战场行为的缺陷,将对平民、战俘的非人道行为纳入国际司法规制。
  违反人道罪在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中首次作为一种独立的犯罪提出。《东京宪章》第5条第2款第3项规定,违反人道罪指在战争发生前或战争进行中,实施屠杀、灭绝、奴化、强迫迁徙及其他不人道行为,或基于政治、种族立场实施迫害,无论该行为是否违反犯罪地国内法,均属国际罪行。虽然相较《纽伦堡宪章》,这一规定取消了针对平民人口的要求和基于宗教借口的理由,但在行为构成的基本认定上是一致的。南京大屠杀的浩劫,即为典型的违反人道罪。
  违反人道罪的认定,使国际刑法的目的从规制战争行为向保护人类尊严延伸。直到东京审判结束约半个世纪后,联合国安理会起草的《前南斯拉夫国际法庭规约》将违反人道罪正式确立为危害人类罪。而后,该罪名又被《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规约》《罗马规约》全面吸纳,成为国际人权法与国际人道法的核心组成部分,为全球范围内惩治反人类罪行、保障平民基本权利,提供了坚实法理支撑。
  个人刑事责任原则:突破传统主权豁免教条。东京审判在国际刑法发展史上最具开创性的贡献是首次确立个人刑事责任原则,打破了“个人无战争责任”“国家元首、军政高官享有主权豁免”的传统国际法教条。不同于在破坏和平罪和违反人道罪的认定中东京审判和纽伦堡审判共享一致的审判思路,个人刑事责任原则在纽伦堡审判中并未被实际追究,因而构成东京审判在刑事责任模式上的独立创新。
  个人刑事责任原则这一理念可以追溯到一战后形成的《凡尔赛和约》。《凡尔赛和约》第227条首次表达了国际社会认为发动和参与侵略战争的个人应当承担责任的共识,从而在理论上首次突破了“个人无战争责任”的国际法传统观念,使战争犯罪责任的承担从强调国家责任演变为区分个人责任与国家责任。基于《凡尔赛和约》,一战后的莱比锡审判提出对德皇追究个人责任,但因其逃至荷兰而荷兰拒绝引渡,个人刑事责任原则并未真正落地。
  尽管二战后有山下奉文案、酒井隆案,个人刑事责任原则真正付诸实践还是在东京审判的国际刑事审判实践中。《东京宪章》第6条规定,被告是遵从其政府或上级长官之命令而行动之事实,均不足以免除其被控所犯罪行之责任;但如法庭认为符合公正审判之需要时,此种情况于刑罚之减轻上得加以考虑。东京审判对日本战犯的审判中,还突破了限于军事指挥官的身份限制,将战犯扩展至军事指挥官之外的政府高级官员。比如,为了追究造成南京大屠杀悲惨事件的刑事责任,东京审判不仅将松井石根绳之以法,而且也起诉并判决日本前首相、非军队指挥官广田弘毅有罪。
  尽管东京审判中没有就个人刑事责任原则的构成要件给出明确界定,但这一实践先例为其发展奠定重要基础。追究指挥官刑事责任的理论和实践已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它通过国际公约和国际法实践,已成为国际习惯法的一部分。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和1977年日内瓦四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明确规定了关于军事将领的刑事责任。联合国的两个特设国际刑事法庭前南法庭和卢旺达法庭,还有其他国际法庭,都沿着东京审判中形成的审理思路审理了许多依据指挥官刑事责任原则作出判决的案件。2002年成立的国际刑事法院,也遵循了这一责任模式。
  共谋犯罪:推进国际犯罪的共同责任机制。东京审判在国际刑事责任上的贡献还表现在其对共谋犯罪的认定上。虽然纽伦堡审判中对共同谋议罪的适用范围进行了限制,即仅限于破坏和平罪,而不能适用于违反人道罪和传统战争罪。但是,在东京审判中,检方提出共同谋议是一个通用的法律概念和原则,被许多国家的国内刑法所承认。东京审判对共谋犯罪的适用和解释,形成了区别于纽伦堡审判的独特阐述,对于创立侵略罪和灭绝种族罪这类严重国际犯罪的共谋理论起到了推动作用。
  纽伦堡审判中的美国检察官罗伯特·杰克逊指出,引入共同谋议这一概念是非常必要的,以便有效追究领导者破坏和平罪的个人刑事责任。《纽伦堡宪章》中第6条即规定共同谋议与破坏和平罪相联系。东京审判庭审主席威廉·韦伯也明确表示,认可团体犯的共同责任原则。《东京宪章》第5条第3款规定,凡是参与规划或者实行旨在完成上述罪行之共同计划或者阴谋之领导者、组织者、教唆者与共谋者,对于任何人为实现此种计划而作出之一切行为均应负责。
  共同谋议的观点在此后的国际法实践中得到进一步发展。前南法庭在“塔迪奇案”中,以共同目的或共同设计概括犯罪实行的扩展形态,由此发展了共同犯罪团体理论。这一国际刑事责任原则,在卢旺达法庭中,也被关于灭绝种族罪的认定实践所遵循。这一原则最终也明确体现在《罗马规约》第25条第3款。
  
  东京审判推动国际刑事司法制度的建立
  
  东京审判和纽伦堡审判一起,填补了国际刑法的制度空白,实现了从政治约束到法律制裁的关键跨越,使国际刑事司法走向规范化、法治化,并推动了国际人道法和国际人权法的发展。
  国际刑事法庭审判战争罪行的最早实践,应追溯至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的莱比锡审判。然而,由于协约国内部及其与德国政府间的政治博弈,原本希望成立国际刑事法庭审判德国战争罪犯,最终退化为由德国成立莱比锡特别法庭自行审判战争罪犯。而后又因为荷兰庇护,德国皇帝威廉二世逃脱审判,莱比锡审判也以失败告终。
  东京审判和纽伦堡审判一起,构成国际刑事法庭审判战争罪行的首次成功实践,为后续国际刑事司法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其改变了人类自有战争以来战胜国吞并或瓜分战败国固有领土的惯例,对侵略者再也不是简单的复仇,不是以血还血、以牙还牙;而是通过公正的司法程序对侵略者进行审判与制裁,由此赋予国际刑法以“刚性”,实现了从复仇式处置到法治化审判的转型。
  两大审判的奠基意义还体现在制度机制方面,其不仅建立了对战犯的起诉和审判程序,还形成了涉及证据收集、证人保护等多方面的规范,二者展示了如何有效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复杂的跨国犯罪问题。其建立的原则和方法至今仍对国际社会产生重要影响。迄今成立的众多国际刑事法庭,其实都是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在国际刑法内涵和外延方面的发展,包括联合国前南法庭与卢旺达法庭、东帝汶特别法庭、塞拉利昂特别法庭、柬埔寨特别法庭、黎巴嫩特别法庭、非洲特别法庭以及常设性质的国际刑事法院等。
  东京审判是人类法治文明史上的里程碑事件,它以司法实践定义了侵略战争的非法性,确立了现代国际刑法的核心规则,搭建了国际刑事司法的制度框架,夯实了战后国际秩序与亚太和平的法理根基。东京审判所确立的国际刑事管辖权、破坏和平罪、违反人道罪、个人刑事责任以及共谋责任等核心成果,已融入现代国际刑法体系,成为全人类共同的法律遗产。
  东京审判向世界昭示:法律是惩治侵略、维护和平的最有力武器,任何发动侵略战争、践踏人类尊严的行为,都将受到国际社会的法律制裁;个人无论官职高低,都必须为违反国际法的行为承担责任。
  近年来,日本国内部分势力频频质疑东京审判的正当性,企图淡化、歪曲侵略历史,这一行为既违背历史事实,也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东京审判的合法性建立在坚实的国际条约与司法程序基础上,其判决具有终局性与权威性,不容任何篡改与否定。在东京审判开庭80周年之际,重申其法律贡献与法理意义,就是要坚定维护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成果,坚守国际法治与公平正义。
  (张希系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程兆奇系上海交通大学东京审判研究中心主任)
  ● 责任编辑:张怡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