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版文章标题:
检察履职护航人工智能健康有序发展
伴随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人工智能作为引领未来、重塑竞争格局的战略性技术,正成为培育新质生产力、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动能。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握人工智能发展趋势和规律,加紧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应用规范、伦理准则”“确保人工智能安全、可靠、可控”,为我国人工智能健康发展、法治监管、协同治理提供了根本遵循。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部署“完善生成式人工智能发展和管理机制”“建立人工智能安全监管制度”。推动人工智能行稳致远,必须将法治贯穿于人工智能研发、应用、监管、治理全过程,实现产业发展与安全底线、创新活力与法治保障同频共振。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司法机关,肩负着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职责,是全面依法治国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检察机关聚焦法律监督,突出“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充分发挥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职能作用,以检察工作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为统筹人工智能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筑牢坚实司法保障、提供有力法治支撑。
立足检察职能
把握人工智能安全治理的时代价值
从治理逻辑看,人工智能治理涉及技术、行业监管,事关国家安全、经济发展和人民权益,需要以辩证、系统思维统筹发展和安全。
防范人工智能安全风险,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职责所在。算法歧视、数据滥用、深度伪造侵权等问题,直接触碰群众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检察机关坚守司法为民的根本立场,聚焦人民群众急难愁盼,加大对涉AI犯罪案件的惩处力度,以精准履职防范技术滥用侵害、守护民生公共利益、规范行业有序发展,助力科技向善而行,让人民群众在数字时代共享安全、公平、正义。
加强人工智能安全监管,是践行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必然要求。人工智能已成为大国战略博弈的重要赛道,算法霸权、数据垄断、技术控制、舆论操纵等风险潜藏暗流,易演化为安全隐患。检察机关落实《关于依法全面履行检察职能 强化协同履职促进网络治理的工作方案》,将人工智能安全治理与网络安全治理一体推进,深化违法犯罪乱象整治,凝聚合力加强“惩防治”,牢牢守住安全稳定防线。
完善人工智能监管机制,是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应有之义。人工智能产业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离不开公平、稳定、可预期的法治环境。检察机关参与人工智能治理,既通过司法维护知识产权、激发创新活力,又通过法律监督明确行为红线、防范野蛮生长,实现创新有空间、行为有边界、风险有防控、发展有保障,为我国抢占人工智能产业应用制高点、掌握治理规则话语权提供坚实法治支撑。
健全人工智能司法保障,是推进数字法治建设的重要实践。数智时代催生法律关系重构、权利形态延伸、责任范式变革,人工智能新业态、新场景对传统司法理念、法律规则、监管模式产生一定冲击。检察机关顺应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趋势,深入探索数字赋能检察的具体路径,通过深耕办案实践、深化理论研究、迭代数字技术,不断总结、提炼、完善相关规则,以数字革命赋能法律监督。
聚焦主责主业
助力人工智能安全治理
紧扣法律监督主责主业和高质效办案本职本源,检察机关积极探索符合司法规律、契合技术发展的人工智能治理路径。
以刑事检察织密风险防控法网。针对人工智能领域影响国家安全、扰乱市场秩序、侵害群众利益的突出违法犯罪,应明确打击重点,强化全链条惩治。一是依法惩治以人工智能为犯罪工具的犯罪。对于利用AI“换脸”、人脸深度合成、语音克隆、声纹复刻等技术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敲诈勒索、侮辱诽谤、传播淫秽物品等犯罪,可重点审查行为人是否主动使用深度合成工具、是否故意篡改人物身份、是否客观扩散违法内容,查办团队化、规模化作案,追诉上下游关联人员。如一起利用“换脸”视频骗过人脸检验系统的案件中,犯罪团伙非法获取公民高清身份证照片,利用AI“换脸”工具制成包含眨眼、张嘴等活体动作的动态视频,辅以无人直播插件骗过电信运营商人脸核验系统,非法激活电话卡并流入诈骗团伙手中,检察机关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起公诉。对于利用人工智能生成模型侵犯著作权的犯罪,可重点审查权利人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侵权生成物与权利人产品之间是否实质相同等。如北京首例AI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使用开源软件生成与多名著作权人作品关键元素一致的侵权图片并对外销售,检察机关依法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提起公诉,并推动撤销涉案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虚假版权登记。
二是依法惩治以人工智能为犯罪对象的犯罪。对于非法侵入服务器集群,删除训练数据,破坏人工智能模型,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行为,可将AI模型及训练系统认定为刑法保护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如某科技公司算法工程师将大量训练数据和多个公司自主研发的AI模型全部删除,导致模型训练系统功能瘫痪、研发项目停摆,检察机关查明真实作案动机,以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起公诉,并制发检察建议督促企业填补管理漏洞。对于企业内部人员或黑客非法获取、使用自动驾驶领域数据标注技术信息、人工智能模型训练数据,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应注重区分公开发布技术和商业秘密,审查技术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如某公司职员将公司保密电脑存储的包含芯片研发核心代码在内的大量保密数据复制传输至个人电脑并上传云端,检察机关查明其犯罪目的,准确界定商业秘密及涉案技术信息价值,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起公诉。
三是依法惩治为人工智能违法犯罪提供支持的黑灰产犯罪。对于利用爬虫技术,未经短视频、社交平台授权,非法爬取人脸、声纹、步态等生物识别信息,以及包含姓名、住址等关联公民个人信息,用于违法AI模型训练或对外售卖数据集,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可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刑法第253条之一及“两高”《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追究法律责任。实践中还存在兜售AI生成涉黄视频提示词、开发灰色通道供用户下载境外涉黄AI聊天软件等行为。如北京检察机关对一起在付费社群中兜售AI脱衣教程、大量传播违法信息的案件,以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围绕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发布刑事风险提示,配发相关典型案例,助力完善人工智能领域规则之治。
以民事检察平衡权益保障。顺应新业态下知识产权、数据权属、平台责任、算法侵权等新型民事纠纷增长态势,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民事检察监督职责,深化推进“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加强刑民协同,切实保护民事主体人格权益、财产权益。兼顾权利救济和创新保护,针对AI核心算法和训练数据的知识产权侵权、算法歧视侵害人格权等涉AI纠纷的生效裁判进行法律监督。对存在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等问题的案件,依法提起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推动明晰人工智能企业主体责任,保护科创主体研发成果。对涉AI侵权、技术权属纠纷等案件胜诉后出现的怠于执行、违规终本挂案、执行措施缺位等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对于涉AI复杂案件审理中未依法委托技术鉴定、电子证据核验质证不规范等问题,规范案件审理流程。依托全国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排查虚构AI技术转让、伪造算法侵权证据恶意起诉打压同业竞争者等虚假诉讼行为,维护人工智能行业公平竞争。检察机关还深入实施数字检察战略,将信息技术融入民事法律监督,探索人工智能辅助民事检察监督办案。如广东深圳检察机关研发的民事检察案件辅助审查系统,具备辅助固定争议焦点、确定在案证据、梳理法律应用等功能,有效提升办案效率。
以行政检察压实监管责任。针对人工智能在数据安全、用户隐私、市场竞争等方面带来的风险挑战,检察机关聚焦人工智能行政监管履职情况,依托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以及《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与服务办法(试行)》《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做实行政生效裁判监督,强化行政审判活动监督,加强行政执行活动全程监督。依法规范推进行刑反向衔接工作,依法有序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督促人工智能领域严格依法行政、规范监管行为、健全监管机制。同时,进一步发挥人工智能对行政检察的辅助办案作用,围绕行政违法等主题构建法律监督模型,通过跨部门、跨领域数据碰撞,实现智能筛查、精准监督、协同治理。加强行刑反向衔接的智能审查,由人工智能模型初步承担必要性审查等部分形式审查工作,快速判断案件是否符合移送条件,提升司法生产力。
以公益诉讼检察守护社会公共利益。人工智能领域风险往往具有涉众性、隐蔽性、持续性特征,易侵害不特定多数人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于通过私益诉讼难以实现有效救济的涉人工智能案件,检察机关已开展了相关公益诉讼检察实践。例如,在一起利用AI“换脸”技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中,行为人不仅非法获取大量人脸信息,通过AI“换脸”制作淫秽视频在社交群组中传播,还向他人兜售软件、教程,使不特定主体个人信息被侵害的社会危险性进一步扩大。浙江杭州检察机关以涉嫌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提起公诉的同时,关注私益背后不特定多数主体的公共利益,提起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删除社交群组中涉案个人信息,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赔偿款。又如,在一起餐饮商家利用AI生成“照骗”,虚假宣传餐饮店铺环境、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破坏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公益诉讼案件中,检察机关通过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发现案件线索,依法对相关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餐饮企业的规范管理,推动相关网络经营主体完善审核机制。
检察机关注重以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提升公益诉讼智能化水平。截至2025年底,全国共构建公益诉讼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291个;2025年,全国检察机关应用涉及公益诉讼检察业务的上架模型,初筛监督线索5.1万余件,办理监督成案3万余件。同年11月,最高检发布一批6件公益诉讼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办案典型案例,涉及医保基金诈骗、长期非法倾倒建筑垃圾、部分加油站偷逃税款、政府采购中排除限制竞争、食品中非法添加抗生素等隐蔽性强、专业程度高、责任认定难的问题,通过运用大数据,提升发现、预警、查办能力,实现“以技治技”。此外,进一步聚焦公共数据安全、网络生态治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等重点领域,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督促监管履职、民事公益诉讼追究侵权责任,在办理个案基础上梳理共性问题,推动解决行业性、系统性治理难题。
秉持守正创新
持续深化人工智能安全治理检察保障
站在科技变革与社会治理深度融合的节点,技术创新的不确定性、技术应用的全域性、前沿科技的专业性、安全治理的全球性,对检察履职的前瞻性、系统性、协同性、专业化、智能化提出更高要求。
坚持系统观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始终坚持服务“人工智能+”行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把握好包容审慎与底线思维、鼓励创新与依法规制、发展活力与安全防控的辩证关系,对人工智能各类风险坚持源头防控、全程管控,一体推进发展与安全、创新与规范。
着眼办案质效,健全履职机制。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在实体上确保实现公平正义,在程序上让公平正义更好更快实现,在效果上让人民群众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公平正义,做到检察办案质量、效率、效果有机统一于公平正义。深化一体履职,通过跨行政区划检察改革、互涉案件办案协作、跨区域人才交流与资源共享等举措,促进全国四级检察机关同向发力。统筹推进“四大检察”融合履职,对涉人工智能知识产权案件深化“一案四查”机制,推进综合保护。完善源头治理长效机制,由个案监督促进系统治理,撬动行业整改、制度完善、源头化解,为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贡献力量。
精研法律政策,助推制度完善。坚持从政治上着眼、从法治上着力、从法理上着手,积极做好人工智能法律政策研究工作。持续“拓深”,推动科技与法律深度融合,做实对人工智能法治概念、范畴、理论的基础研究。强化“提质”,精准适用刑法及人工智能领域法律法规,发布优质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统一司法尺度、厘清责任边界。注重“增效”,依托检察实践系统梳理人工智能司法的难点、堵点问题,推动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务实管用的人工智能法律规范体系。
深化数智检察,赋能监督增效。持续推进智能化建设及试点工作,深耕应用场景、完善制度建设、强化实战运用,推动“数字检察”向“数智检察”深化升级,提升新时代法律监督工作“数智”生产力。做实“人主机辅”,立足人工智能辅助司法办案定位,坚持检察官办案亲历性、决策主体性,突出实用导向,真正通过数字化、智能化建设为检察官解决问题、减轻负担。
健全协同共治,凝聚治理合力。加强与有关部门在人工智能治理方面的协作配合,强化行刑衔接、线索共享、联合调研、专项整治,打通治理难点、整合治理资源、提升治理效能。联合开展法治宣传,普及人工智能法治规则、安全底线、权利义务,引导依法经营、自律约束、风险防范,凝聚全社会共同守护人工智能安全发展的法治共识。
锻造复合能力,提升履职水平。开展人工智能知识、数字素养能力系统培训,发挥网络检察专业办案团队优势,建好用活专家智库,培育既精通法律又了解科技、掌握人工智能治理规则的复合型人才队伍,锻造政治过硬、业务精湛、作风优良、清正廉洁的检察铁军。
人工智能带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也带来前所未遇的风险挑战。立足新发展阶段,统筹人工智能发展与安全,是在科技变革浪潮中把握治理主动权、在开放发展格局中筑牢制度防火墙、在现代化建设全局中夯实法治压舱石的关键所在。检察机关始终胸怀“国之大者”,切实以检察履职护航人工智能健康有序发展,既当好人工智能安全的“守门员”,又做好科技创新的“服务者”,为网络强国、科技强国、法治中国建设贡献坚实检察力量。
(作者系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四级高级检察官助理)
● 责任编辑:王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