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 ​

-- ——甘肃酒泉一起刑附民案件的背后疑云
   “‘看人下扁食’‘量体裁衣’‘照钱打豆腐’这些生活中的现象,如今却贯穿在了法院对案件的审判之中,我实在想不通。”这是记者在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采访一起刑事案件时,被告人原键的父亲原春生的感慨。“儿子有罪,该惩罚就惩罚,罪轻罪重,是法律说了算,还是钱说了算?掏钱也得有个原则。”


案发黑夜

   2013年8月2日22时许,家住酒泉市肃州区康盛花园的原键开车回到了小区,他在“康盛通宝”小转盘处准备停车时,忽觉车后有人拍打车身,他还以为是自己倒车碰到什么了,便从后视镜瞅了一下,只见一个身高1.8米左右的男子正在用手使劲拍打他的汽车后备厢,但这个人他并不认识。片刻,这个人从车后摇摇晃晃来到驾驶室窗子边高声喊着:“你给老子下来。”看到此人醉醺醺的样子,不想惹事的原键本想开车离开再找一个地方停车,但此人却硬是抓着车窗不让原键开车。无奈,原键走出驾驶室,待他脚刚一落地,冷不防就被此人在脸上捣了一拳。面对这突如其来的情景,原键一时慌了手脚,出于下意识的他也挥拳向对方的面部还击,看到酗酒之人退开几步后,原键快步来到汽车旁想再次开车离开,但对方又冲到车旁挥拳,情急之下原键借势向对方腹部飞起一脚。突然,不知从哪儿冒出一名酗过酒的男子,一下子从身后将原键的脖子搂住并将其拽倒后在地拖着移动,原先找茬儿的那个大个子也过来照着原键头部就是几拳,将原键的高度近视镜打落在地。此时,已被激怒的原键再也无法控制自己的情绪,挣脱束缚起身一拳直捣大个子的脑门儿,本来就酗酒站立不稳的大个子在拳击的作用下直直倒在了地上,后脑勺磕碰在了水泥地面上,失去了反抗力,躺在地上打起了呼噜。
   面对眼前的一幕,原键一下子蒙了,不知如何处理才好,待他准备离开时,周围围观群众发出一片谴责:“你把一个老汉扔在这里,如果他死了怎么办?”这时,原键掏出手机拨打了110和120,告诉他们康盛花园“康盛通宝”小转盘处有人打架。随后,他在周围呆了一会儿便回家了。
   随后前来的警察发现此人伤势严重,立即通知120急救中心把他送到了酒泉市人民医院,并通过报警电话找到了原键。
   此时原键才知道,与他发生纠纷的人名叫杨淑堂,也知道了经医院抢救无效已经死亡。经肃州公安分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淑堂系头部钝性外伤致颅脑损伤死亡。
   2013年8月3日,原键被肃州公安分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刑事拘留,16日逮捕。12月26日,被肃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一波三折的审判

   2014年2月27日,肃州区人民法院就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作出调解书,由被告人原键亲属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桂芹、杨建英各类经济损失253875元,约定2014年3月3日前一次付清。
   2014年4月4日,肃州区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认定原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肃州区法院认为,被害人杨淑堂酒后无故拍打被告人原键的车厢,并首先动手殴打被告人,且在被告人准备离开时,再次击打被告人面部,对引发事端有明显过错。但被告人原键因生活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原键不服提起上诉,同时,肃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
   2014年8月21日,酒泉市中院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当作出(2014)酒刑一抗第4号刑事裁定,撤销了肃州区法院的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原审审理期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桂芹、杨建英又主张民事赔偿50万元,被告人原键也请求退回调解协议履约金申请。
   2014年11月26日,肃州区法院再审后判决被告人原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同年12月2日,对刑事附带民事部分,撤销了该院曾作出的被告人原键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253875元的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判令原键赔付被害人杨淑堂家属医疗费、丧葬费、交通费、护理费52056.9元。
   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人王桂芹、杨建英不服,称原审对被告人原键量刑过轻,请求按检察机关建议的13至15年有期徒刑处罚;民事部分赔偿额太少,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人赔偿两原告全部损失50万元并提起上诉。
   对于此案的再审结果,原键也不服,于2014年12月9日提出上诉,请求以正当防卫论处。
   2015年4月1日,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二审。5月4日,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作出终审裁定,认为原审被告人原键故意伤害他人,致被害人死亡,其依法应对附带民事诉讼人遭受的物质损失57842元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人所提原审量刑过轻,民事部分赔偿额太少,要求判处50万元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维持了肃州区法院的一审判决。
   5月8日,酒泉市中院就刑事部分作出终审裁定,认为原键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辩护人所提“其行为属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维持了肃州区法院判处10年的判决结果。


难以服人的判决

   由于儿子的这件事,几年的折腾,略显疲惫的原春生也道出了自己的顾虑:“不管咋说,人家一个活生生的人不在了,我们也是积极努力,争取让对方予以谅解。在二审期间,我们多次与杨淑堂的亲属联系商谈民事赔偿,但他们就是不愿与我们见面。倒是酒泉市中院多次通知我们,要我们拿出50万元来了事。当然,我认为做好民事赔偿的前提是为了尽量减轻刑事处罚,如果我掏了几十万,对我儿子刑事案件的定性还是故意伤害罪,我们也难以接受,因为故意伤害罪的最低刑期就是10年。”
   到底民事赔偿到位了能不能改变案件的定性?刑罚的程度可不可以用钱来衡量?
   甘肃河西律师事务所律师陶吉宝说:“在刑事案件中,附带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并取得受害人谅解,是刑事从轻量刑的一个情节,但这一行为并不能改变刑事案件的定性。即使法官行使处罚自由裁量权,也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才行。”
   那么,在这民事调解的背后,到底有没有用钱来衡量定性的猫儿腻?记者在原春生提供的一份4月27日,也就是终审裁定前其妻子与酒泉市中院副院长、二审审判长常生辉的一段录音中找到答案:
   常生辉副院长:上次你老汉(注:丈夫)来,我说我们都是为人父母的,(现在)有这么好的一个机遇,(如果我遇上这事)我他妈的要的吃(饭)来,贷款来,我(让娃娃)多连一天(看守所)都不想呆,你们一拖再拖,两个星期都拖过去了,你早些弄(钱),(你儿子)早都出来了。
   常生辉副院长:我虽然是院长,我给你们帮这个忙,应该把人家对方摆平。你上次来,庭里面我就打电话,你这个事情早些弄,(你)儿子早出来了。
   原春生老婆:赔完以后,定性的东西变不?
   常生辉副院长:那肯定得变,这都是相辅相成的。我给你弄了,就得摆平。
   从这段录音中可以听出来,如果赔偿了40至50万元,不但可以改变案件的定性,而且还可以把人从看守所里面“捞”出来。
   对于这段录音的真实性,记者到酒泉市中院予以核实。
   被人带到研究室,该室负责人谈继光答应联系常副院长,让记者静候电话。第二天,谈继光电话告诉记者,常副院长这几天实在太忙,没有一点儿时间接受采访,让记者多多包涵……
   至于案件从一审到二审,原春生一直都认为自己的儿子不是故意伤害,是正当防卫过失致人死亡。“没有杨淑堂的酗酒闹事,哪有不可预料结果的发生?”
   原春生说:“我尊重并相信司法公正,案件已经造成了严重后果,我不奢求法外施恩,罚当所罪我能理解也能接受。”但他始终想不通的是,2013年8月3日,原键在肃州区西关派出所作的一份手写笔录,不知何故在案件诉讼阶段却莫名奇妙地不见了,而该份笔录对原键是否构成自首情节很关键。
   据记者了解,案件发生后,肃州区检察院曾将案件报送到酒泉市检察院,经酒泉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本案不属于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遂退回肃州区检察院依法审查办理。同时建议对证实杨淑堂饮酒量的证据和案发现场劝架的第三人两个问题进行补充侦查,并获取证言入卷。但截至二审,卷内均没有出现酒泉市检察院要求补充侦查的相关证据。
   “对于这起刑事案件,从侦查、起诉到审判,中间发生了许多令人不解的事情,无论是刑事还是民事,反反复复。”原春生满脸惆怅地说。


责任编辑:侯兆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