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儿的监护如何重启?

   父母离婚,9岁的小明随父生活。父亲许宏伟为了生计远赴海南打工,只能把小明委托给母亲也就是小明的奶奶照管。可年迈的奶奶无法管束住顽劣的孙子,到了2013年,12岁的小明开始四处流浪,成为救助站的常客。
   2015年年初,湖南省湘潭市救助管理站向湘潭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小明父亲的监护人资格,一起特殊的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纠纷拉开序幕。


找爸爸?N次离家出走

   2010年10月的一天,对于当时还未满9岁的小明来说,是一个分水岭般的日子。之前,他生活在父母温暖的怀抱,从这一天开始,父母的关爱、家庭的温馨与他渐行渐远,他的父母离婚了。
   小明的父亲许宏伟与母亲刘晓倩结婚后,于2001年年底生下了小明,然而,这桩婚姻未能始终如一地奏出和谐音符。到了2010年,夫妻俩的矛盾越来越尖锐,日子再也过不下去了,分道扬镳成为了双方共同的选择。要离婚了,孩子怎么办?还未满9岁的小明是无法绕过的难题,一番争执,俩人达成一致,就离婚后小明由许宏伟抚养及其他事宜签订协议后,双方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从此大路朝天,各走一边。婚离了,许宏伟与刘晓倩各自开始了新的生活。刘晓倩回到怀化某地居住并与人再婚,她彻底与原来的生活绝缘,离婚后与前夫再无任何交往瓜葛,就是对于自己的儿子小明,也鲜有联系。而许宏伟呢,可以忘却前妻却无法撇开儿子,根据离婚协议,9岁的儿子归他抚养,他得担起责任。可是他不能天天守候在儿子身边,为了生计,他必须外出打工,没办法,只得把儿子委托给母亲照顾。把孩子托付长辈照看,是当地许多年轻的打工夫妇或者离异夫妻通常的做法,许宏伟的母亲接受了儿子的托付。老人六十多岁了,一辈子辛劳,满脸沧桑,对待这个孙子,她倾注了无数心血,然而……
   小明既聪明又顽皮,有时候还十分淘气,因性格顽劣,小学没毕业便辍学了。自打离婚,管教儿子的重担压在许宏伟一个人肩上,常年在外打工的他头痛不已,儿子才十来岁,不把儿子关到学校里接受教育怎么行?可要找一个能接受儿子的合适学校,还真不好找。听说有矫正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特殊学校,思来想去,许宏伟最终下了决心,2011年,小明再次踏进学校的大门。相比较于普通学校,特殊学校或许更适合于小明改正不良习惯,可与普通学校相比,这特殊学校除了教学方式上有特别之处,收费上也非普通学校可以比拟。仅仅过了一年,高昂的学费就让许宏伟吃不消了,他只是一个打工族,只得知难而退,2012年,小明再次退学。
   2010年,小明还小,奶奶的话还管点用;2011年,有学校的管束,奶奶只起辅助作用,也没有大的问题。到了2012年,从特殊学校退学后,奶奶百分之百地接过监管教育孙子的重担,问题来了。顽劣的小明并不服从奶奶的管理教育,小明的父亲呢,远在千里之外的海南打工,也无暇顾及老家的儿子。奶奶管不住顽劣的孙子,这个家更圈不住已经渐渐长大的小明,自此,他开始外出流浪。
   小明离家出走,即便北上或西行,嘴上说给关心他的爷爷、奶奶、叔叔、阿姨的理由只有一个——南下找爸爸。而每一次离家出走,小明最后的一站都是救助站。小明小的时候,有一次高烧不退,结果身上落下毛病,患上了癫痫病。虽然病情不是特别严重,可时不时地便会发作。身处异地他乡,癫痫一发作,小明就会引起注意,好心的群众总是及时给予救助并拨打电话报警。一番折腾过后,小明总是被送到当地救助站,并由救助站给予救助后送回到小明奶奶身边。然而,奶奶仍然一如既往地管不住小明,周而复始,不久之后,小明又会踏上新一次离家出走的行程……


救助站状告失职父亲

   N次离家出走,每一次小明都被救助站安全地送回了家。只是,在小明眼中,那并不是他的家,因为没有爸爸的家留不住他的心,也留不住他的人。他一次次地流浪,每一次都找不到爸爸,救助站收留他,在小明眼里,救助站都胜过他的家。这几年里,海南、北京、四川,不少城市都留下了小明的足迹,这些城市的救助站都曾成为小明的栖身之所,当然,这些城市,小明只是匆匆过客,与小明打交道最多的,还是小明家乡的救助管理站——湘潭市救助管理站。
   一次次收留救助,湘潭市救助管理站的工作人员与小明成为了“朋友”。在外人面前,小明温顺懂事,习惯了流浪,让他的眼神与谈吐透露出与年龄不相符的成熟。每一次,工作人员送小明回家,小明都表现得很乖巧;然而,在奶奶和邻居眼里,小明却是一个“问题”孩子。被孙子打过后,一道醒目的疤痕永远留在老人的额头,谈起管教孙子,奶奶丝毫没有信心;邻居们对小明知根知底,打骂人、不诚实,还盗窃、经常离家出走,说起这个小明,一个个直摇头。对于上学,小明十分抵触,自辍学后,乡村两级干部对这个令人头痛的孩子也想了很多办法,可最终的效果必须有孩子配合,偏偏小明这个堡垒始终无法攻下,所有让小明重返学校的努力都无疾而终。
   一次次离家出走,小明的理由都是寻找爸爸。令人遗憾的是,小明的爸爸许宏伟一直没有现身。离婚后,许宏伟长期在海南打工,2013年再婚生育,有了新家庭的羁绊,更是把小明的管教完完全全地交给了母亲。偏偏,隔代管教在小明与奶奶之间出现了严重不协调。小明成为不少人眼中的“问题”孩子,板子该打在谁的身上?打在孩子身上,还是打在奶奶身上?显然,这都打错了地方。没有不成才的孩子,只有不尽责的父母。作为小明的监护人,许宏伟不能因为把儿子托付给母亲便置身事外,小明出了状况,他脱不了干系。
   监护,是为监督、保护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保护人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对于监护人来说,这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义务。既然是义务,那就必须不折不扣地履行,许宏伟履行了监护义务吗?其委托母亲照看,小明冻不着、饿不着,辍学也是多方面的因素,可能小明自身原因更多一些,仅仅从经济上来说,真不一定谈得上。可经济显然只是监护的一个方面,更不能忽视的是精神上的呵护。多年来,许宏伟未去看望儿子,凭此一点,他就不是一个合格的监护人。许宏伟不履行监护职责,如何才能让小明获得更好监护?救助站出手了。
   2015年年初,湘潭市救助站一纸诉状,把许宏伟告上法庭,请求撤销许宏伟的监护人资格。湘潭市救助站诉称,被申请人许宏伟与刘晓倩2001年生育小明,2010年二人协议离婚后,小明由许宏伟抚养。2013年以来,由于许宏伟对小明履行监护权不力导致小明在外四处流浪。申请人等救助机构对小明救助多达39次,为维护未成年人小明的权益,特请求撤销许宏伟对小明的监护权。


监护重启,孩子回家

   随着湘潭市救助站的起诉,一起特殊的撤销监护人资格纠纷案拉开了序幕。2015年1月1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正式实施,第一次明确了依法撤销监护人监护资格的条件,细化了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监护侵害行为标准,明确了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诉讼程序,为政府部门、群团组织、社会各界依法提出监护权转移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作出裁判提供了明确的操作依据和判断标准。《意见》激活了沉睡已久的“撤销监护权”法律条款,对失职父母亮起了法律之剑,小明成为受益者,这起特殊的官司能结束他的流浪生涯吗?
   案件摆到了湘潭县法院承办法官的案头,这是该县法院受理的第一起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要处理好这一案件,有几个问题无法回避:许宏伟对小明疏于监护的行为,是否达到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的严重程度?如果撤销了许宏伟的监护人资格,有谁比许宏伟更适宜于担当小明的监护人?
   先来分析许宏伟的行为,《意见》中列举了可以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几种情形,与许宏伟行为最相近的是“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小明四处流浪是事实,许宏伟没有很好地履行监护职责也是事实,当然许宏伟对儿子还是作了安排的,单纯从物质上讲,小明有保障,撤销许宏伟的监护人资格,可以;不撤销,也行。再来看谁更适宜于担当小明的监护人?小明的爷爷已去世,实践证明奶奶不适宜监护,其他亲友也无合适人选,而小明住所地村民委员会及民政部门都表示,他们没有能力来监护小明。
   那么,究竟该由谁来监护小明呢?
   被湘潭市救助站告上法庭后,许宏伟终于回到了湘潭,小明终于见到了爸爸。小明表示,他愿意与爸爸共同生活,并努力改正不良行为。而许宏伟呢,感受到儿子这几年的变化,十分自责,并表示愿意担负起一个父亲的责任。山穷水尽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由许宏伟继续担任小明的监护人不是最好的选择吗!
   查清案件事实后,湘潭县法院认为,申请人湘潭市救助管理站系负责救助工作的职能部门,其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目的应为使被监护人得到更好监护。本案中,小明由其父许宏伟履行监护职责,小明的其他法定监护人并不具有更好于许宏伟的监护能力及监护条件,小明居所地村组织、民政部门亦表示无能力履行监护职责。现小明自己明确要求与许宏伟生活,只要许宏伟对小明加强教育、管理,纠正其不良行为、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小明将能健康成长,不再流浪。据此,湘潭县法院依照《民法通则》第16条、第17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湘潭市救助管理站要求撤销许宏伟监护人资格的申请。
   撤销监护人资格纠纷案件适用民事诉讼特别程序审理,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起诉前,许宏伟是小明的监护人,判决后,许宏伟还是小明的监护人,一切都没有改变。重新回到原点了吗?不,不是的。爸爸回了家,孩子回了家,监护已经重启。6月1日,14周岁前的最后一个儿童节,小明过得跟从前不一样,但愿从此,街头少了一个流浪儿童,家庭中多了一对幸福父子……
   编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没有很好地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未能健康茁壮地成长,怎么办?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当人们顺着理性思维的惯性给出这样答案的时候,内心或许不是特别坚定。的确,在国人思维中,“清官难断家务事”根深蒂固,这教育孩子可是地地道道的家务事,外人不好插手,相关职能部门也很难及时发现和处罚。因为这,尽管《民法通则》中早就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现实中则鲜有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申请递交到法院,以至于这一条款被戏称为“沉睡的法律条款”。当然,这一条款多年来未被激活,既有前述传统思维的影响,也与条款过于原则、缺乏操作性有关。2015年1月1日实施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于撤销监护权纠纷作出了详尽的规定,唤醒了这一沉睡条款,类似案件一个个地冒了出来,不是很多,但令人期待。
   撤销监护人监护权,不是为了撤销而撤销,其目的在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谁来监护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谁就是最合适的监护人。如果没有人站出来,相关部门要承担起“公共庇护”的责任,有机构兜底“候选监护人”,或许才是最重要的。 
   (文中当事人系化名;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责任编辑:崔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