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检察视角下“甘棠决讼”的时代转化及实践路径

  “蔽芾甘棠,勿翦勿伐,召伯所茇。蔽芾甘棠,勿翦勿败,召伯所憩。蔽芾甘棠,勿翦勿拜,召伯所说。”《诗经·召南·甘棠》以温情笔触记载了周朝燕召公在甘棠树下听讼的史实,后世称之为“甘棠决讼”。此诗虽只有短短三句,却映射出百姓对召公的由衷赞美和深切怀念,也让“甘棠决讼”成为司法实践的千古佳话。《史记·燕召公世家》记载,召公“巡行乡邑,有棠树,决狱政事其下,自侯伯至庶人各得其所,无失职者。召公卒,而民人思召公之政,怀棠树不敢伐,歌咏之,作甘棠之诗”。召公在甘棠树下听讼断狱、理政施教,使贵族侯伯与平民庶人皆能各得其所,尽显公正。这种便民利民、公正司法的生动实践,被后世推崇至今。

  “甘棠决讼”历经数千年的历史沉淀,凝结了民为邦本、平等听讼、法理情兼顾、廉洁奉公、以德化民等宝贵的传统法治智慧,为新时代检察机关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提供了文化滋养。


  “甘棠决讼”蕴含的法治精神
  
  民为邦本。西周的天命观源于对殷商神权政治的反思。殷商时期,统治合法性建立在神灵崇拜之上,缺乏对民情民意的关注。周人以小邦取代大殷后,通过“以德配天”的理论创造性构建了天命的内涵。召公“甘棠决讼”的实践,正是对“民之所欲,天必从之”这种政治哲学的具象化,他跳出层级森严的王侯治理框架,以亲至亲为的方式倾听百姓诉求,既让百姓免于奔波之苦,又通过就地听讼洞察民情,再通过司法权的行使为百姓纾忧解难。这种司法方式是西周德治体系下的司法职能下沉。彼时虽无司法为民这一概念,但召公以“不扰民、便民事”为准则,将决狱理政的场所从庙堂移至田间,实则构建了司法贴近民众、权力回应诉求的早期范式。
  平等听讼。“自侯伯至庶人各得其所,无失职者”反映出,召公在审理案件时不论当事人是贵族还是平民,都能秉持公正、一视同仁,使每起案件都得到妥善解决。从当时的制度背景来看,虽然礼制强调“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但这并不意味着贵族和平民在司法权利上有根本差异,而是指出因身份不同,所用的治理方式应有所不同。贵族多以礼约束,如违礼失职,将面临削禄、降爵等相应责任,平民则偏重以刑规制。召公在审断中,不因当事人身份预设偏袒或罪责,而是依是非曲直作出裁决,避免了因身份而凌驾于事实的不公现象。这一做法对后世司法产生了深远影响,也成为传统司法中“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理念的重要思想渊源。
  法理情兼顾。《诗经·召南·行露》记载的召公审理婚姻诉讼案是“甘棠决讼”的典型案件。从法制角度看,西周时期婚姻制度讲求六礼等礼制规范,男方强迫成婚显然违背礼法要求。就事理而言,室家不足反映了当时社会对婚姻应合乎道义的普遍观念,男子以诉讼相胁迫的做法本身就有失道义。从情感维度来看,召公裁断时充分体察女子的真实意愿,也契合百姓对“婚姻自主”的普遍期待。这种法理情兼顾的司法原则体现了西周礼刑一体的传统治理模式,礼的实质为法律制度,但其推行必须倚仗天理的支撑与常情的认同,司法办案若违背天理、脱离常情,便难以实现服判息讼的社会效果。
  廉洁奉公。《史记·燕召公世家》记载,召公巡行乡里时,常在一棵甘棠树下处理诉讼、裁决政务,体现了公职者应恪守戒奢省费。不占用民宅,免去了百姓搬迁之苦;不设复杂衙门,断绝了借机摊派赋役的可能。召公“宁舍屋宇而就甘棠”,并非仅出于简便的行事习惯,更是一种将廉洁奉公内化于司法实践的自觉追求。百姓见其公而无私,自然相信其断案公正,感念其体恤民艰,也就愿意认同裁判合情合理。正如《诗经·召南·甘棠》中以“勿翦勿伐”寄托民众的怀念与敬仰,这种情感恰恰源自人们对廉洁者方能持守公正的朴素信任。召公这种清廉亲民的作风,使他赢得了民众的尊敬,也为后世官吏立下了典范。
  以德化民。召公在决狱政事的过程中,不仅注重案件的处理结果,还通过言传身教对百姓进行道德教化。他的决讼行为蕴含着道德准则和价值观念,引导百姓明辨是非、遵守法律、崇尚道德。《孔子家语·好生》评价“思其人必爱其树”,揭示召公的德政已超越具体案件,升华为一种文化符号,百姓爱护甘棠树实则是对勤政爱民道德品质的认同。《后汉书·循吏传》称地方官“类召伯之憩棠”,唐代孔颖达在《毛诗正义》中将召公事迹与周代敬德保民理念相结合,将召公视为德政典范。宋代朱熹在《诗集传》中赞其“布文王之政”,将甘棠决讼与文王仁政传统相联结,进一步彰显其道德教化的功效。
  
  “甘棠决讼”法治精神
  与刑事检察高质效办案的价值契合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积极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赋予中华法治文明新的时代内涵,激发起蓬勃生机。”在刑事检察高质效办案中,传承发展“甘棠决讼”蕴含的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应有之义。
  民为邦本理念与以人民为中心的检察理念相契合。民为邦本,本固邦宁,这是“甘棠决讼”法治精神的核心要义,将民众利益作为司法活动的根本依归。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需要检察官时刻以民生关切为导向,精准把握案件处理对当事人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既要通过依法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也要通过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等守护个体权益,在刑事案件办理中体现民本思想。
  平等听讼理念是检察官客观公正要求的“文化基因”。召公“不设朝堂之隔,亲至田间听讼”,正是以去等级化的听讼方式,将公正具象为各方诉求均被平等尊重。这种以平等程序达致公正结果的价值追求,与检察官在刑事办案中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相呼应。如检察官对有罪、罪轻、无罪证据的全面审查、对辩方意见的回应,都是通过权利平等达致实体公正。二者虽分属传统司法伦理与现代司法制度,但均以公正为价值追求,形成跨越时空的价值同源性。
  法理情兼顾理念为刑事案件高质效办理提供文化支撑。“甘棠决讼”超越了机械司法的冷硬约束,致力于实现法合于事、理适于情的实质公正。召公听讼时,既恪守法,遵循周礼辨狱讼、明是非的要求,又注重说理,通过田间问讼深入事实现场,尽可能还原案情全貌,避免因坐堂问案可能带来的局限。他始终以民无冤情为目标,在审断中尊重当事人感受,融入人文关怀,此为“情”的体现。这种以法为基、以理为据、以情为桥的审断逻辑,与“三个善于”所倡导的法理情相统一理念一脉相承,折射出传统司法智慧对当代检察价值导向的文化滋养。
  廉洁奉公理念与检察官廉洁履职遥相呼应。召公以不扰民生、不谋私利的行事准则将廉洁作为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因素。这种廉洁为基、奉公为要的传统理念,与检察权行使必须以公共利益为导向,不得因私利、私情偏离公正轨道,必须坚持不枉不纵、廉洁履职的现代要求,形成跨越时空的价值共鸣。
  以德化民与刑事办案的宣传教育功能相贯通。“甘棠决讼”中的以德化民并非简单说教,而是在司法活动中释礼明义,向涉事双方及旁听民众传递亲仁善邻、克己复礼的价值观念,使决讼行为起到教化人伦、明辨善恶的功能,最终实现民知礼而讼自减的社会治理效果。高质效办理刑事案件同样通过个案处理确立行为规范、传递法治精神,达到惩罚个别、警示一般、预防犯罪的治理目标。这种融惩于教的办案思路,使刑事检察工作成为社会治理的柔性纽带。
  
  “甘棠决讼”法治精神
  融入刑事检察高质效办案
  
  传承以民为本的法治精神。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罚当其罪。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涉恐涉邪教犯罪、重大黑恶势力犯罪、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等,必须依法从重从严从快惩治,如对于“一杀多人”、报复社会等重大恶性犯罪,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发挥刑罚威慑作用。对于罪行较轻、社会危害较小的犯罪以及主观恶性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以教育感化为主,减少社会对抗。做好行刑反向衔接,落实好非刑罚法律责任,如训诫、赔礼道歉、经济赔偿等。对类案背后的社会问题,积极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犯罪,全方位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
  秉持客观公正的司法立场。检察官应引导侦查机关全面取证,既包括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也重视收集对其有利的证据。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应做到实质化审查,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证据标准作出客观判断。注重全面审查,不仅要关注有罪和罪重证据,更应重视无罪、罪轻证据,确保事实认定准确。还应开展穿透式审查,深入梳理案件背后的法律关系和事实本质,避免流于表面。亲历性审查尤为关键,不能仅依赖书面材料,而应主动核查、直接接触、综合把握全案证据。必须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依法监督纠正侦查、审判等活动的违法行为,保障整个诉讼活动在法律的框架下运行。
  实现法理情的有机统一。实现法理情三者融合,要求检察履职必须贴近群众的实际需要、呼应现实情境,在每一起案件的办理中,自觉追求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首先要坚守依法办案这一根本底线,不断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与运用,深入理解立法原意和法律价值,确保每一起事实认定都有证据支撑,每一项处理决定都于法有据。其次,应始终秉持客观、公正等基本原则,确保检察决定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符合社会普遍认可的伦理观念。最后,应充分体察人之常情,关注当事人的现实处境与合理诉求,审慎评估案件对其家庭和社会关系可能带来的影响。在法定范围内灵活运用裁量空间,使司法办案既体现刚性约束,也传递人文关怀,真正实现法理情的有机统一。
  弘扬廉洁奉公的优良传统。持续加强廉洁从检教育。经常性开展正面引领和反面警示活动,通过真实案例让检察人员切身感受到一次不公正行为将会留下终身职业污点,始终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紧盯关键环节风险防控。围绕刑事案件办理中易发问题的重点环节,系统排查廉洁风险并制定针对性防控措施。例如,对不批捕、不起诉、改变定性或调整量刑建议的案件,明确要求承办检察官全面说明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可能产生的社会效果,防止个人随意影响司法决定。主动引入社会监督力量。认真执行检察听证制度,常态化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多方参与听证,将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及处理理由置于阳光下,切实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以透明促公正。
  践行以德化民的司法责任。推进精准普法。结合本地区常发犯罪类型,面向未成年人等重点群体开展分类普法。例如,面向青少年讲解校园欺凌可能涉及的罪名,把抽象法条转化为具体情境中的行为指引,增进青少年对法律的深入理解。开展情景教育。选取盗窃、电信诈骗等区域性高发案件,通过组织庭审观摩、开展案件回访、现场释法等方式,清晰展现违法犯罪的实际代价与后果,推动公众从知道法律转变为敬畏法律。注重办案过程中的法治引导。依托出庭公诉、不起诉公开宣告等司法程序,同步进行法律分析和情理阐释,让当事人在参与诉讼中理解并信服检察决定,实现犯罪预防与法治素养提升的双重效果。
  (李莉系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盼系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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