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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儿女”走红 养老创新亟须法治跟进
近期,“共享儿女”现象登上热搜,社交平台上相关话题浏览量屡冲新高,交易平台上明码标价的以“子女”身份陪诊、跑腿、代购等服务邀约不断。面对“共享儿女”这一新型互助养老模式的兴起,有人赞叹其解困助老的现实价值,有人担忧可能发生的伦理错位,也有人呼吁警惕潜在的法律风险。诸如此类的观点分歧,恰恰证明了“共享儿女”令人喜忧参半的现实处境,也证明了法治介入的必要性。
追溯起来,“共享儿女”是我国互助养老实践不断探索的产物,从早期浙江宁波出现试点结对助老志愿服务的社区,到其后南京的“时间银行”、石家庄和淄博等地的“社区儿女”服务站陆续落地,伴随养老压力的日益加大,各种养老互助模式不断迭代。可以说,面对传统家庭养老功能持续弱化、制度性养老服务供给不足的时代裂变,“共享儿女”作为自发生长的民间自助方案,对于疏解养老困境无疑具有积极意义。
现实中,“共享儿女”通常分为两种形态。一种是付费服务,老人或其子女通过社交平台、交易网站下单,接单者上门提供日常探望、陪诊、代办等服务,本质上属于市场化的养老服务合同;另一种则是志愿服务,高校学生、社区青年等与独居老人结对,无偿提供陪伴与帮扶,具有明显的公益属性。不管是哪种服务模式,“共享儿女”都精准戳中了空巢老人渴望子女陪伴的精神痛点。这种情感需求的正当性毋庸置疑,但当“儿女”这一家庭称谓用来指代一种服务关系,当服务提供者以虚构的“子女”身份深度介入老人生活,也难免模糊代际情感的边界,其中的伦理困境显而易见。
更深层的困境在于,面对“共享儿女”这一新型服务模式,现行法律规范已明显滞后。在付费服务模式下,“情感陪伴”能否成为合同法意义上的标的?服务质量如何量化?违约责任如何界定?诸如此类的问题都亟待回答。而在志愿服务模式下,侵权责任更是处于悬空状态,若“共享儿女”在服务过程中导致老人人身或财产损害,责任究竟由志愿者个人、平台还是老人承担?现行法律对此并未提供明确的指引。更需深思的是,“共享儿女”很可能因老人的深度信任而获得对其财产等事务的支配权限。这种基于情感依赖形成的事实支配,与法律上的监护、代理等关系如何区分?一旦发生财产侵占或精神控制,又该如何追责与维权?
“共享儿女”的种种现实风险,需要以法治的方式予以化解。法治的跟进,并非以扼杀创新为代价,而是应当同时着眼于鼓励与规范。在鼓励层面,应当将“共享儿女”这一创新模式纳入养老服务政策体系,在准入、场地、培训补贴等方面给予制度性扶持,以回应老龄化社会的现实需求。在规范层面,应当着重构建前置性规则、预防性机制。首先要编制标准化的服务协议范本,明确服务提供者的身份定位,厘清服务与亲情的边界,并逐一细化服务内容、交往尺度、安全责任等要素。其次应当建立针对服务提供者的资质审核与背景调查机制,以防范侵害老年人的情感与财产欺诈;同时引入意外保险与风险预警机制,为从业者和老人双方提供基本安全保障。此外,针对志愿养老服务较易中断等现实问题,不妨引入南京等地“时间银行”的思路,即志愿者年轻时提供养老服务,可将服务时长存入个人“时间存折”,年老时可以此兑换他人提供的养老服务,从而形成双向受益的可持续闭环。
“共享儿女”是养老实践模式创新的一个缩影,随着我国老龄化程度的持续加深,未来仍可能出现更多游走于传统法律边缘的类似创新,需要法治的及时跟进与守护。说到底,当“共享儿女”敲响独居老人的房门,法治应当确保那份精神慰藉既有伦理的温度,也有权利的边界;既容得下民间自助的创意和善意,也守得住老年人尊严、自主与情感归属的底线。
● 责任编辑:阿计
